# 市场监管局对虚开发票有哪些处罚措施?

说起虚开发票,这事儿在财税圈里可是“高压线”,稍有不慎就可能让企业栽跟头。记得2016年,我给一家做机械加工的客户做年度审计,老板为了“降低成本”,让会计从朋友那儿开了30万的“办公用品”发票冲账,结果被税务局稽查局盯上,不仅补缴税款12万,还罚款18万,老板个人还被列入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后来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因为信用污点直接被拒了。说实话,这事儿在我们加喜商务财税的12年里,见了不下百起——有的企业为了省点税,抱着“侥幸心理”虚开,最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甚至把企业都搭进去了。那市场监管局作为发票监管的“守门人”,到底会对虚开发票有哪些处罚措施?今天我就以中级会计师的视角,结合这些年的实战经验,跟大家好好掰扯掰扯。

市场监管局对虚开发票有哪些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重拳出击

市场监管局对虚开发票的处罚,最常见的就是行政处罚,这可是“第一道防线”,也是企业最容易触雷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可不是小数目,我见过一家贸易企业,为了虚增成本,让供应商开了200万的“材料费”发票,最后被没收违法所得200万,还罚款100万,直接把企业半年的利润都搭进去了。更狠的是,如果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处罚可就不是“罚点款”那么简单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相当于企业不仅要补税,还得“倒贴”税款,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监管局还会对“屡教不改”的企业“加码处罚”。比如《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情节严重”可不是随便说的,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建筑企业2019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万,被市场监管局罚款25万;2020年又虚开专票80万,这次直接被罚了200万,会计还被拘留了15天。市场监管局的人跟我说:“第一次是‘警告’,第二次就是‘严惩’,我们不会给‘惯犯’留情面。”所以说,企业千万别把“第一次虚开”当小事,很可能“一错再错”就把自己“玩死了”。

还有一点容易被企业忽略的是“没收作案工具”。比如有些企业专门用来虚开发票的电脑、打印机,甚至专门用来“走账”的银行账户,市场监管局一旦查实,是可以直接没收的。我见过一个老板,为了虚开专门办了三个对公账户,结果账户和电脑全被没收了,连公司最基本的业务都没法开展,最后只能倒闭收场。所以说,虚开发票的“成本”远比企业想象的要高,别为了省点税,把“身家性命”都搭进去。

信用惩戒利剑高悬

如果说行政处罚是“肉疼”,那信用惩戒就是“心疼”了。现在企业都讲究“信用”,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那可真是“寸步难行”。市场监管局对虚开发票的企业,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我见过一家科技公司,因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结果本来谈好的合作方,看到公示信息直接取消了合作,理由是“不敢跟失信企业打交道”。后来这家企业花了3年时间整改,才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早就错过了市场机遇,老板说:“这信用污点,比罚款还难受。”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后果更严重。根据《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限为3年,期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会被“限制或者禁入”。我之前给一家制造业企业做咨询,他们老板因为2019年虚开专票被判刑,2022年出狱后想自己注册新公司,结果市场监管局一看他的失信记录,直接驳回了注册申请——法律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人,自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相当于老板“被失业”了,你说冤不冤?

更“要命”的是,信用惩戒是“全国联网”的。企业一旦在A地被列入失信名单,B地的市场监管局也能查到,相当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我见过一个客户,他们在浙江虚开发票被处罚,后来想在江苏拓展业务,结果当地的市场监管局直接告知:“你们公司有失信记录,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可真是“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所以说,企业千万别小看信用惩戒,它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掉下来,让企业“万劫不复”。

刑事责任无缝衔接

虚开发票这事儿,如果情节严重,可就不是“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能解决的了——市场监管局一旦发现涉嫌犯罪,会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某商贸公司老板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最后被判了十年,公司也被罚了300万,这代价可太大了。

可能有人会说:“我开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普通发票,没事吧?”错!普通发票也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其他发票”就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我见过一个餐饮企业老板,为了让客户多报销,虚开了50万的餐饮发票,结果被检察院以“虚开发票罪”起诉,最后被判了两年缓刑,罚款10万。他说:“我以为普通发票没事,没想到也犯了罪,真是悔不当初。”

市场监管局移送刑事案件可不是“走过场”,而是有严格标准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在查处虚开发票案件时,如果发现虚开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普通发票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必须移送公安机关,否则会被追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我之前跟市场监管局的人聊过,他们说:“我们每年移送的虚开案件有几十起,都是‘铁证如山’,企业想‘花钱消灾’是不可能的。”所以说,企业千万别抱着“虚开金额小就不会被抓”的侥幸心理,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市场监管局“移送公安机关”是“必须项”,没得商量。

连带责任全面覆盖

虚开发票可不是“一个人的战斗”,而是“一条龙”操作——开票方、受票方、中间介绍人,都可能被处罚。市场监管局对虚开发票的处罚,是“全链条”的,谁也别想跑。先说开票方,就是虚开发票的企业,前面说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刑事责任,都是针对开票方的。但受票方呢?如果受票方“明知”对方虚开发票还接受,也会被处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虚开发票而受让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见过一个案例,某企业为了多抵扣进项税,明知供应商是空壳公司还接受虚开的专票,结果被税务局罚款20万,进项税额还得转出,相当于“钱没省到,还倒贴了”。

中间介绍人也不能幸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介绍人”可不只是“中介”,还包括企业的会计、业务员,甚至是亲戚朋友。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某企业的会计为了“帮老板省钱”,主动联系朋友虚开发票,结果会计被罚款5万,还被吊销了会计从业资格证。市场监管局的人跟我说:“会计是企业的‘财务管家’,如果帮老板虚开发票,就是‘助纣为虐’,必须严惩。”所以说,企业千万别让员工“介绍虚开发票”,否则员工自己也得“跟着倒霉”。

更“狠”的是,如果受票方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怎么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如果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购货方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也就是说,“善意取得”虽然不按“偷税”处理,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得“吐出来”,这相当于企业“白忙活一场”。我见过一个客户,他们“善意取得”了虚开的专票,结果被税务局追缴了30万进项税,老板说:“我们也是受害者啊,怎么还要我们吐钱?”市场监管局的人说:“虽然你们是善意,但你们有‘审核义务’,没核实销售方的资质,就得承担后果。”所以说,企业接受发票时,一定要核实销售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专用章等,别让自己“躺枪”。

行业禁入终身受限

虚开发票被处罚后,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职业生涯”影响可太大了。市场监管局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会计法》等规定,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人员,实施“行业禁入”——禁止他们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会计、税务代理等职业。我见过一个案例,某企业老板因为虚开专票被判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市场监管局不允许他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结果他想自己创业,连注册公司都办不了,只能“挂名”给别人当股东,你说这叫什么事儿?

对会计人员的处罚更“直接”。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人员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某企业的会计因为帮老板虚开发票,被吊销了会计从业资格证,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结果她只能去做了销售,收入下降了60%,她说:“我以为帮老板虚开发票是‘帮忙’,没想到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市场监管局的人跟我说:“会计是企业的‘财务守门人’,如果会计参与虚开发票,就是‘失职’,必须‘行业禁入’,这样才能让会计‘不敢做’‘不想做’。”

除了“禁止从业”,市场监管局还会对“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比如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如果企业负责人因为虚开发票被列入失信名单,会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高消费,甚至不能子女上学择校。我见过一个客户,老板因为虚开发票被列入失信名单,结果他孩子想上私立学校,学校一看他的失信记录,直接拒绝了——学校说:“我们不想让失信人员的孩子影响学校的声誉。”这可真是“坑了孩子,连累了家庭”。所以说,企业千万别为了“省点税”,让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都受到影响,这可太不值了。

追溯时效有法可依

可能有人会问:“虚开发票是2019年的事儿,现在2023年才查,是不是过追诉时效了?”这个问题得看具体情况。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期无限期。也就是说,虚开发票如果属于“偷税、抗税、骗税”,比如以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虚开发票,那追诉期是“无限期”的,市场监管局随时可以查;如果只是“虚开”但不是为了“偷税、抗税、骗税”,比如为了冲成本虚开发票,那追诉期是“五年”,超过五年就不处罚了。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某企业2015年虚开普通发票20万,2020年市场监管局才查到,但因为不是“偷税、抗税、骗税”,而且已经过了五年追诉期,所以只责令企业补缴了税款,没罚款。老板说:“幸好过了追诉期,不然又得被罚一大笔。”

但“追溯时效”不是“绝对”的,如果企业在“追诉期内”有“逃避、拒绝或者阻挠”检查的行为,追诉期会“中断”。比如市场监管局2019年去查企业虚开发票,企业老板把账藏起来了,直到2021年才找到账,那追诉期就从2021年重新计算,再过五年。我见过一个案例,某企业2018年虚开专票50万,2019年税务局来查,企业老板把账烧了,直到2022年才通过电子账查到,结果追诉期从2022年重新计算,再过五年,也就是说,直到2027年市场监管局都可以查。市场监管局的人说:“企业想‘拖延时间’是不可能的,只要你在追诉期内‘捣乱’,追诉期就会‘延长’,别想着‘蒙混过关’。”

还有一点要注意,“追溯时效”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比如企业2019年1月虚开发票,那追诉期就从2019年1月开始算;如果是2019年1月到12月期间多次虚开发票,那追诉期从最后一次虚开发票之日起算。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某企业2019年每个月都虚开10万普通发票,最后一次是2019年12月,那追诉期就从2019年12月开始算,直到2024年12月,市场监管局都可以查。所以说,企业千万别以为“虚开一次”就“没事了”,只要在追诉期内,随时都可能被查到,这“悬剑”一直悬在头上,企业能“睡得着”吗?

总结与前瞻:合规经营才是“王道”

说了这么多,市场监管局对虚开发票的处罚措施,从“行政处罚”到“信用惩戒”,从“刑事责任”到“连带责任”,从“行业禁入”到“追溯时效”,几乎“全覆盖”“无死角”。企业如果还想抱着“侥幸心理”虚开发票,那就是“自寻死路”——轻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重则列入失信名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身败名裂”。我从事财税工作20年,见过太多因为虚开发票而“倒下”的企业,有的老板进了监狱,有的企业倒闭了,有的家庭破裂了,这些教训都是“血淋淋”的。所以说,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必须“合规经营”,别让“虚开发票”毁了企业的“未来”。

未来,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市场监管局对虚开发票的监管会越来越“精准”。金税四期整合了税务、工商、银行、社保等数据,企业的一举一动都在监管范围内——比如企业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票开具情况、纳税申报数据,都会被“大数据”比对,一旦发现“异常”,市场监管局就会“上门检查”。我之前跟税务局的人聊过,他们说:“金税四期下,虚开发票‘无处遁形’,企业想‘逃’是逃不掉的。”所以说,企业要想“不被查”,必须“主动合规”——加强内控,规范发票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这样才能“安心经营”。

最后,我想对所有企业负责人说:财税合规不是“成本”,而是“投资”——投资企业的“未来”,投资自己的“安心”。别为了“省点税”,把企业的“身家性命”都搭进去。如果企业对虚开发票的处罚措施有疑问,或者需要“合规”指导,欢迎来加喜商务财税咨询——我们有12年的财税经验,中级会计师团队,会帮你“规避风险”,让企业“合规经营”。

加喜商务财税作为深耕财税领域12年的专业机构,我们始终认为,虚开发票的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目的是让企业“不敢虚开”“不能虚开”“不想虚开”。我们见过太多企业因为虚开发票而“栽跟头”,也帮过很多企业“合规整改”,所以我们对虚开发票的处罚措施有着“深刻的理解”。我们建议企业:一是加强“发票管理”,严格审核开票方的资质;二是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让他们“懂法规”“守底线”;三是建立“内控制度”,杜绝“虚开发票”的“漏洞”。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行稳致远”,在“合规”的道路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