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东资格变更对税务有哪些影响?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股东资格变更是较为常见的资本运作行为,无论是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还是股东退出,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税务问题。作为一名在加喜商务财税深耕12年、从事会计财税工作近20年的中级会计师,我见过太多企业因股东变更处理不当而“踩坑”——有的因股权计税基础不明确导致多缴税,有的因未及时申报个税被税务机关追缴滞纳金,还有的因资产转移税务处理遗漏引发税务稽查风险。这些案例无不印证着一个道理:股东资格变更绝非简单的“工商登记变更”,税务处理是否合规,直接影响企业税负、股东利益乃至经营稳定性。本文将从六大核心维度,结合实操案例和行业经验,详细解析股东资格变更对各税种的具体影响,帮助企业规避风险、优化税负。 ## 企业所得税波动 股东资格变更往往伴随企业股权结构的调整,而股权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其计税基础的变动会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各项扣除”中的资产折旧、摊销,以及股权转让损益的计算,都与股权的计税基础密切相关。

首先,股权计税基础的调整会改变资产折旧和摊销的税前扣除金额。当企业发生股东增资或减资时,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会发生变化,若企业后续对该股权进行投资或转让,其计税基础(即历史成本)的确定直接影响转让损益的计算。例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A公司初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股东出资500万元(占股50%),乙股东出资500万元(占股50%)。三年后,A公司估值升至5000万元,丙股东以1500万元增资,占股20%(增资后股权结构为甲40%、乙40%、丙20%)。此时,甲、乙股东的股权计税基础仍为初始出资额500万元,而丙股东的股权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若两年后A公司以4000万元价格转让该部分股权给丁公司,甲、乙股东转让其4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400万元(500万×40%),转让所得为1200万元(4000万×40%-400万),而丙股东转让2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300万元(1500万×20%),转让所得为500万元(4000万×20%-300万)。可见,不同股东股权计税基础的差异,会导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转让成本不同,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历史成本,企业在转让股权时,必须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计算转让所得,不得随意调整计税基础,否则可能面临纳税调整风险。

公司股东资格变更对税务有哪些影响?

其次,股东变更可能导致企业资产隐含增值的显性化,引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在企业存续期间,若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出资或增资,该资产在股东变更时的公允价值往往高于原账面价值,这部分隐含增值在股权转让时会被视为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制造业企业B公司原有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股东张三以一套生产设备出资,设备原值800万元,已折旧200万元,账面净值600万元,占股30%。五年后,B公司股权估值8000万元,张三将其30%股权以2400万元转让给李四。此时,该设备的公允价值已升至1500万元,账面净值仍为600万元,隐含增值9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后,该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的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因此张三转让股权时,包含的设备增值部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时,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计税基础,其中股权计税基础包含设备公允价值分摊部分,即张三的股权计税基础为450万元(1500万×30%),转让所得=2400万-450万=195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950万×25%=487.5万元。若企业在股东变更时未及时确认非货币资产的增值,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漏缴,引发后续税务风险。

最后,股东变更可能影响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延续。部分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其资格认定通常对股东结构、股权稳定性有一定要求。若股东变更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优惠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核心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若股东变更导致核心研发人员离职或股权结构调整),企业可能无法继续享受优惠税率,需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例如,某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其股东为三位自然人股东和一家创投企业。2022年,其中一位自然人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一家非科技类企业,导致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从6%降至4%,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税务机关在后续审核中发现该情况,要求C公司补缴2022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差额(25%-15%)×应纳税所得额,金额达300余万元。因此,企业在进行股东变更前,需评估对税收优惠资格的影响,必要时提前调整变更方案,避免因小失大。

## 个人所得税缴纳 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东资格变更最直接的税务影响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现行税法,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股息红利、以股权出资等行为,均涉及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同情形下的税目、税率、计税方法存在显著差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税负增加或税务风险。

股权转让所得是股东变更中最常见的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税率为20%,计税方法为“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其中,“股权原值”的确定是关键,也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环节。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原值包括股东出资、增资、以股权出资形成的股权,以及股东在股权持有期间因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股权。若股东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如出资证明、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等),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原值,通常按“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例如,我2018年曾处理过一家商贸企业D公司,股东王五将其持有的60%股权以1200万元转让给赵六,但王五无法提供2010年初始出资时的验资报告,仅能提供部分银行流水。税务机关经核查,发现D公司2020年所有者权益为2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因此核定王五的股权原值为1200万元(2000万×60%),转让所得=1200万-1200万=0,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王五能提供初始出资300万元的验资报告,其股权原值应为300万×60%=180万元,转让所得=1200万-180万=1020万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4万元。可见,股权原值凭证的留存直接影响税负,企业在股东变更时务必规范档案管理,避免因资料缺失导致税负增加。

股息红利所得是股东变更中另一重要个人所得税税目,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税率为20%,计税方法为“每次收入额×20%”。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取得的股息红利,与股权转让所得是两个独立的税目,需分别计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虽无上述差别化政策,但股息红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而非股东实际收到款项的日期。例如,某非上市公司E公司2023年3月决定向股东分配利润1000万元,股东刘七持股30%,应分得300万元。若刘七于2023年5月将股权全部转让,其300万元股息红利所得需在2023年3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0万元(300万×20%),与股权转让所得无关。实务中,部分企业为规避个税,在股东变更前“突击分配利润”,但税务机关会严格核查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若企业未分配利润为负或无实际盈利能力,仍会被认定为“不合理分配”,要求股东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以股权出资或增资也涉及个人所得税处理,且税务处理相对复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8〕941号),个人以股权参与非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于“财产转让行为”,需按公允价值与股权原值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自然人股东周八持有F公司10%股权(计税基础50万元),2023年F公司定向增资,周八以其持有的该股权作价200万元认购新增股份,增资后持股比例仍为10%。此时,周八的股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原值为50万元,转让所得=200万-50万=150万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0万元。若周八选择分期缴纳税款,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缴纳。但需注意,分期缴纳并非免税,只是延迟纳税义务,且需满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超过5年”等条件,否则仍需一次性缴清。实务中,部分股东误以为“以股权出资不缴税”,导致未及时申报,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教训深刻。

## 印花税增减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虽然单笔税额不大,但在股东资格变更中,因涉及多个应税凭证,累计税额不容忽视,且不同情形下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存在差异,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滞纳金或罚款。

股权转让书据是股东变更中最主要的印花税应税凭证,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0.05%)贴花,立据双方均需缴纳。根据《印花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股权转让书据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金额”,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作价等对价。例如,某G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80%股权以160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双方需分别缴纳印花税1600万×0.05%=8万元,合计16万元。若股权转让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如房产、设备、股权等),需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部分企业为降低印花税,在合同中故意写低转让价格,但根据《印花税法》第六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依据。实务中,我曾遇到某企业将1000万元股权转让合同写为100万元,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为800万元,补缴印花税及滞纳金共计4万余元,得不偿失。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股东变更中常见的情形,也涉及印花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适用万分之二点五(0.02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例如,某H公司原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股东变更后,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1000万元,转增后实收资本变为3000万元,资本公积仍为500万元。此时,增加的资本公积为1000万元,需缴纳印花税1000万×0.025%=2.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与股东性质有关(自然人股东需缴,法人股东免税),但印花税与企业或股东性质无关,只要资本公积增加,就需缴纳印花税。实务中,部分企业误以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缴税”,导致未申报印花税,被税务机关处以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增加不必要的税负。

增资扩股协议也是股东变更中的应税凭证,适用“技术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需根据协议内容判断。若增资扩股涉及以货币资金出资,协议属于“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增加额适用万分之二点五的税率;若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协议可能同时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如房产、设备转让)和“技术合同”(如专利、技术出资),需分别适用0.05%和0.03%的税率。例如,某I公司增资扩股,新股东以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和一项价值300万元的专利技术出资,其中房产转让协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需缴纳印花税500万×0.05%=2.5万元;专利技术出资协议适用“技术合同”,需缴纳印花税300万×0.03%=0.9万元,合计3.4万元。此外,I公司因实收资本增加800万元(500万+300万),还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800万×0.025%=2万元。可见,增资扩股涉及的印花税税种较多,企业需仔细区分协议性质,避免漏缴。

## 增值税链条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股东资格变更中若涉及股权转让、资产转移等行为,可能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且不同情形下的税务处理差异较大,需结合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需区分股东性质和股权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股权转让”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进一步明确。实务中,金融商品转让通常指“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商品的买卖,而股权投资不属于金融商品,因此,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但若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时需按“卖出价-买入价”的差额缴纳6%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例如,某J公司(一般纳税人)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500万元,需缴纳增值税(1500万-1000万)÷(1+6%)×6%=28.3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若股权转让中包含非货币性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且该资产能单独核算,可能需就资产转让部分缴纳增值税。例如,某K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100%股权作价5000万元转让,其中包含公司名下一处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该房产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2000万元,需缴纳增值税2000万÷(1+5%)×5%=95.2万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

股东变更可能伴随企业资产划转,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例如,某L公司股东变更前,公司将一批库存商品(成本100万元,公允价值150万元)分配给原股东作为对价,该行为属于“分配给股东”,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150万÷(1+13%)×13%=17.26万元(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若资产为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同样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例如,某M公司股东变更时,将公司名下办公楼(原值500万元,已折旧20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作为对价支付给新股东,该行为属于“转让不动产”,需缴纳增值税400万÷(1+5%)×5%=19.05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实务中,部分企业误以为“资产划转不缴增值税”,导致未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面临0.5倍至5倍的罚款,风险极大。

以股权支付对价可能涉及增值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具有“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特征。若股东变更中,股东以股权支付对价(如A股东以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换取C公司股权),且该股权能单独核算公允价值,可能需就股权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增值税。例如,某N公司股东变更,原股东以其持有的P公司股权(计税基础3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换取N公司新增股份,该行为属于“以股权支付对价”,需就股权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500万-300万)÷(1+6%)×6%=11.32万元。但若股权交换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可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实务中,股权支付对价的增值税处理较为复杂,企业需结合业务实质,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避免误判。

## 合规风险 股东资格变更涉及的税务处理环节多、政策性强,若企业对税法理解不到位、操作不规范,极易引发税务合规风险,包括纳税申报错误、资料留存不全、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等,轻则补税、滞纳金,重则面临税务行政处罚,甚至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纳税申报错误是股东变更中最常见的合规风险,主要表现为税种遗漏、计税依据错误、税率适用不当等。例如,某O公司股东变更时,仅就股权转让收入申报了企业所得税,未申报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也未缴纳股权转让书据的印花税,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补缴个人所得税200万元、印花税5万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180天,滞纳金共计(200万+5万)×0.05%×180=18.45万元),合计损失223.45万元。又如,某P公司为小微企业,股东变更后仍错误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实际不符合条件),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处以0.5倍罚款25万元,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这些案例表明,股东变更的税务申报需“全税种覆盖、全流程规范”,企业需梳理涉及的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确认计税依据、税率、申报期限,确保“零遗漏、零错误”。

资料留存不全也是税务风险的重要诱因。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印花税法》等规定,股东变更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完税凭证等资料需留存10年以上,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例如,某Q公司股东变更时,因股权转让协议丢失,无法证明股权原值,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原值,导致股东多缴个人所得税80万元;某R公司因未留存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无法证明转增资本的合法性,被税务机关补缴印花税及滞纳金3万元。实务中,部分企业因档案管理混乱,导致关键资料丢失,在税务机关稽查时无法提供证据,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企业需建立股东变更档案管理制度,对协议、凭证、决议等资料分类归档,确保“资料完整、可追溯”。

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引发转让定价风险。股东变更中,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企业),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例如,某S集团子公司T公司股东变更,关联方以低于市场30%的价格受让股权,税务机关认为该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市场价格的70%,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100余万元。又如,某U公司股东变更时,关联方以股权支付对价,但未对股权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否则按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关联交易的定价需遵循“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方法,若无法提供合理定价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在进行关联方股东变更时,需提前进行资产评估,制定合理的定价方案,并准备同期资料,以应对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

## 资产转移税负 股东资格变更往往伴随企业资产的转移(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转移行为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不同资产的税务处理方式差异较大,需结合资产类型、转移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导致税负增加。

存货转移是股东变更中常见的资产转移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变更中,若企业将存货分配给股东作为对价,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存货的公允价值。例如,某V公司股东变更时,将成本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的库存商品分配给原股东,需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所得额=300万-200万=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同时,该行为属于“将货物分配给股东”,需缴纳增值税300万÷(1+13%)×13%=34.51万元。若存货转移发生在股东变更前,企业需提前评估税负,避免因突击分配存货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激增。

固定资产转移(尤其是不动产)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税务处理较为复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固定资产,需缴纳增值税。例如,某W公司股东变更时,将一台原值500万元、已折旧20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的机器设备分配给股东,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400万÷(1+13%)×13%=46.20万元(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若转移的不动产为厂房、土地,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例如,某X公司股东变更时,将公司名下办公楼(原值1000万元,已折旧300万元,评估价值150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需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步骤为:增值额=1500万-(1000万-300万)-相关税费(印花税、契税等)=1500万-700万-10万=790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金额比例=790万÷710万≈111.27%,适用40%的税率(速算扣除系数5%),应缴土地增值税=790万×40%-710万×5%=316万-35.5万=280.5万元。可见,不动产转移的税负较高,企业需提前规划,选择合理的转移方式(如股权转让而非资产转让),降低整体税负。

无形资产转移(如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也涉及多项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无形资产分配给股东,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例如,某Y公司股东变更时,将一项成本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的专利技术分配给股东,需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所得额=300万-100万=2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同时,该行为属于“转让无形资产”,需缴纳增值税300万÷(1+6%)×6%=16.98万元(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若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例如,某Z公司股东变更时,将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原值500万元,评估价值100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1000万-500万-相关税费=1000万-500万-20万=480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金额比例=480万÷520万≈92.31%,适用40%的税率(速算扣除系数5%),应缴土地增值税=480万×40%-520万×5%=192万-26万=166万元。实务中,无形资产转移的公允价值确定是关键,企业需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避免因计税依据不合理引发税务风险。

## 总结与前瞻性思考 股东资格变更的税务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需综合考虑股权结构、资产类型、交易方式、税收政策等多重因素。本文从企业所得税波动、个人所得税缴纳、印花税增减、增值税链条、合规风险、资产转移税负六个方面,结合实操案例和行业经验,详细解析了股东资格变更的税务影响。核心观点可总结为:**股东变更的税务处理需“全流程规划、全税种覆盖、全资料留存”**,企业需提前评估税负,规范申报流程,留存完整资料,避免因“重工商、轻税务”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从长远来看,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股东变更的税务监管将更加严格。例如,金税四期系统已实现工商、税务、银行等数据的实时共享,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信息将自动同步至税务机关,企业若未及时申报税务,系统会自动预警。因此,企业需建立“税务前置”思维,在股东变更前咨询专业财税机构,制定合规、优化的税务方案;同时,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定期开展税务培训,提升财务人员和股东的风险意识。未来,股东变更的税务处理将更注重“业务实质与形式统一”,企业需避免“形式合规但实质避税”的行为,真正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实现税负优化和风险控制。 ## 加喜商务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在加喜商务财税近20年的财税服务经验中,我们发现股东资格变更的税务问题往往源于“信息不对称”和“流程不规范”。许多企业认为“工商变更完成即万事大吉”,却忽视了税务处理的连续性和复杂性。我们建议企业:第一,股东变更前开展“税务健康检查”,梳理股权结构、资产状况、税收优惠资格等潜在风险点;第二,变更中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确保计税依据、申报流程、资料留存符合税法要求;第三,变更后建立“税务档案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更新股权变动、资产评估等资料,以备后续核查。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的全流程服务,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实现股东变更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