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税务登记时用户数据权属如何规定?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企业从“出生”到“成长”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数据的支撑。而企业注册登记,作为市场准入的“第一道门”,其涉及的市场监管与税务登记数据,更是串联起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数字基因”。这些数据到底归谁所有?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私有财产”,还是监管部门履行公共职能的“公共资源”?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涉及法律、技术、伦理多个层面,甚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政府监管效能的平衡。作为一名在加喜商务财税深耕12年、接触了近20年财税实务的中级会计师,我见过太多因数据权属不清引发的“扯皮”:有的企业担心商业秘密泄露而拒绝提供完整数据,有的部门因数据共享不畅导致监管“盲区”,还有的企业在数据被误用后维权无门……这些问题背后,正是对“数据权属”这一核心命题的模糊认知。今天,咱们就结合实务经验,掰开揉碎了聊聊,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时,那些关于用户数据权属的事儿。
法律根基何处寻
要谈数据权属,首先得“搬出”法律这把“标尺”。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数据权属法》,但《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从不同角度为数据权属划分提供了“法律拼图”。《民法典》第127条首次明确“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适用其规定”,虽未直接定义权属,但为数据作为民事权益客体奠定了基础;《数据安全法》强调“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要求“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秩序”,而权属明确是市场秩序的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聚焦“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企业登记数据中的“个人信息”(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与“企业信息”(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性质不同,适用规则也需区分。说实话,这些法律条文就像“散装零件”,单看可能觉得“不连贯”,但拼在一起就能发现:法律对数据权属的态度是“分层分类”的——个人信息以“保护”为核心,企业信息以“利用”为方向,而监管数据则强调“公共属性”。比如我们加喜财税曾帮一家餐饮企业处理过纠纷:该企业因担心“菜品配方”被登记为“经营范围补充信息”而泄露,拒绝提供详细说明。后来我们查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现,条例规定“企业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示”,这才帮助企业明确了“非公示信息”的边界,避免了数据过度收集。可见,法律不是“空中楼阁”,而是藏在具体条款里的“操作指南”,关键在于怎么用。
除了国家层面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是“法律根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要求“推进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共享”,但共享的范围、方式、权责划分,往往需要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比如某省出台的“一网通办”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登记数据归国家所有,企业享有使用权,监管部门享有管理权”,这种“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使用”的模式,在实务中其实很有操作性。我记得2019年参与过一个园区企业集中注册项目,当时园区管委会希望我们协助整理入驻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用于后续政策宣讲。我们直接引用了当地《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中“原始数据提供方保留所有权,使用方获得使用权”的条款,明确加喜财税作为“受托处理方”,只能“按需使用”数据,且“不得用于登记外用途”,这才打消了企业的顾虑。所以,法律根基不仅在于“条文本身”,更在于对“上下位法衔接”“部门协同规则”的理解和运用,这考验的正是财税人的“法律敏感度”。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数据权属的规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技术发展和实践需求动态调整的。比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被写入“十四五”规划后,各地开始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数据交易”等新模式,这意味着企业登记数据的“财产属性”正在被逐步激活。2023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虽然目前主要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用户数据,但未来是否会扩展到企业登记数据?值得期待。作为实务工作者,我们不能只盯着“现行法”,还要关注“立法动态”——比如最近《数字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制度”,这些信号都在告诉我们:数据权属的“法律根基”正在不断夯实,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提前储备知识,避免“老黄历”解决“新问题”。
数据收集谁主导
明确了法律框架,再来看数据收集环节的权属问题。企业登记数据通常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和“税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分别收集,但实践中“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模式越来越普及,这就引出一个问题:谁在数据收集中扮演“主导角色”?数据的“初始权属”又如何界定?从法定职责看,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准入的“守门人”,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其收集的数据(如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属于“企业基础信息”;税务部门是税收征管的“主力军”,负责税务登记,收集的数据(如税种、税率、财务负责人等)属于“税收征管信息”。两者看似“各管一段”,但实际上数据收集过程存在“交叉重叠”——比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既要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也要同步到税务系统。这种“数据孤岛”到“数据融合”的转变,使得“收集主导权”变得复杂。我们加喜财税曾遇到过一个极端案例:某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因税务系统数据未同步,导致新法定代表人无法办理涉税业务,企业因此错过了重要的退税期限(注意:这里不涉及“税收返还”,仅因数据不同步导致正常退税流程延迟)。后来我们协调两部门才发现,问题出在“数据收集协议”中未明确“变更数据的同步责任主体”——是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后即完成主导权转移,还是税务部门“接收”后仍需核验?这件事让我深刻意识到:数据收集环节的“主导权”模糊,后续的权属划分更无从谈起。
那么,如何确定数据收集的“主导角色”?核心在于“法定授权”和“实际控制”。从法定授权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这意味着两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数据拥有“法定收集权”;从实际控制看,数据收集时由哪个部门“录入系统”“设置权限”“管理存储”,哪个部门就暂时拥有“实际控制权”。比如目前推行的“企业开办全程网办”,很多地方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搭建平台,企业通过一次提交即可完成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此时市场监管部门对“初始录入数据”拥有“实际控制权”,而税务部门通过“接口共享”获得数据,属于“继受取得”。但这里有个关键点:“实际控制”不等于“所有权”,就像我们帮客户代账,虽然暂时“控制”了企业的财务数据,但数据所有权仍属于企业。我记得2021年帮一家科技企业办理“跨省迁移”时,就遇到了数据“主导权”争议:原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以“数据属地管理”为由,拒绝将企业完整的登记数据(包括历次变更记录)迁移至新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理由是“数据归我们所有”。我们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意见》中“打破地域阻隔,统一数据标准”的规定,最终才促使对方移交数据。这件事说明:数据收集的“主导权”不能被部门利益绑架,必须以“企业需求”和“公共效率”为导向。
数据收集环节的权属界定,还需要区分“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原始数据是企业提交的“基础信息”(如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衍生数据是监管部门在收集过程中加工生成的“分析数据”(如企业画像、风险评级)。以我们加喜财税的实务经验为例,原始数据的权属更倾向于“国家所有+企业使用权”,因为数据虽由企业提供,但涉及公共管理;衍生数据的权属则更复杂——如果衍生数据是基于公共财政资金开发的算法生成的(如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评级”),其权属可能归国家;但如果衍生数据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如我们财税公司)基于原始数据开发的定制化分析报告(如“行业税务风险提示”),则可能通过合同约定权属归属。去年我们为一家制造业集团提供“税务健康诊断”服务时,就专门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基于贵司提供的税务登记数据生成的分析报告,著作权归贵司所有,我方仅享有署名权和使用建议权”,这就是通过合同约定衍生数据权属的典型案例。所以,数据收集环节的权属划分,不能只盯着“谁收集了数据”,还要看“数据是什么”“怎么来的”,这样才能避免“一刀切”的误区。
使用边界在哪里
数据收集完成后,如何使用是权属问题的核心考验。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收集企业数据,目的是“履行监管职责”,比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数据监测企业“僵尸企业”“虚假注册”,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加强税源监控”“防范偷逃税”。但“职责所需”是否意味着“无限制使用”?显然不是。就像我们会计常说的“实质重于形式”,数据使用的边界,关键在于“是否超出法定目的”“是否损害企业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这一“目的限制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数据。举个例子,市场监管部门能否将企业登记中的“联系电话”用于“市场监管领域的商业推广”?答案是明确的“不能”——因为“商业推广”与“市场监管”没有直接关联,超出了法定使用目的。我们加喜财税曾接到过一家咨询企业的投诉:该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频繁收到“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的推销电话,怀疑是登记信息泄露。后来我们协助企业调取数据使用记录,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联系电话”导出后,交给了“第三方服务机构用于政策宣传”,表面看是“公益目的”,但实际上超出了“监管必需”的边界,最终我们帮助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权益。这件事让我深刻体会到:数据使用边界的“红线”,就是“法定目的”和“最小必要”。
除了“目的限制”,数据使用的“知情同意”也是重要边界。虽然企业登记数据中的“个人信息”(如法人身份证号)因涉及公共利益,可能不适用“知情同意”原则(类似“公共利益优先”条款),但“企业信息”(如经营数据、财务数据)仍需尊重企业的“自主决定权”。比如税务部门能否将企业的“营业收入数据”共享给“金融机构用于信贷审批”?这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基于“银税互动”政策,经企业“主动授权”后共享,属于合法使用;如果是税务部门“单方面共享”,则可能侵犯企业权益。2022年我们帮助一家小微企业申请“纳税信用贷”时,就遇到过“授权争议”:银行要求企业提供“税务部门盖章的近三年收入证明”,但税务部门表示“企业收入数据属于内部管理信息,需企业书面同意才能提供”。后来我们指导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数据使用授权书》,明确“仅限本次贷款申请使用”,税务部门才出具了证明。这说明:数据使用的“知情同意”,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建立“政企互信”的桥梁。作为财税人,我们经常要帮客户处理这类“授权”问题,核心就是“把话说清楚”——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期限”,让企业“放心”,也让监管部门“省心”。
数据使用的“边界”还体现在“二次利用”的限制上。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的数据,能否用于“非监管目的”的其他公共事务?比如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登记数据,能否用于“城市规划中的商业网点布局分析”?税务部门的纳税数据,能否用于“宏观经济形势研判”?这需要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且通常需要经过“脱敏处理”(去除企业敏感信息)。以我们加喜财税参与过的某市“经济运行监测平台”建设为例,当时税务部门提供了“分行业、分区域的纳税数据”,但要求“隐去企业名称和具体税额”,只保留“总量、增长率”等宏观数据。这种“数据脱敏+聚合分析”的方式,既满足了公共管理需求,又保护了企业数据权益,是“二次利用”的典范。但现实中,我们也见过“过度二次利用”的案例:某地税务部门将企业的“发票开具数据”提供给“招商部门用于招商引资”,要求企业“必须达到一定开票金额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这就变相将“数据使用”与“行政奖励”捆绑,涉嫌“变相强制企业同意”。所以,数据使用的边界,就像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能用”不代表“滥用”,只有时刻绷紧“权责对等”这根弦,才能让数据真正“活”在阳光下。
共享难题如何破
市场监管与税务登记数据共享,是提升政府效能的“必然选择”,也是数据权属问题的“集中爆发点”。企业从“拿照”到“税务报到”,涉及两个部门的数据流转,如果数据不共享,企业就要“重复提交材料”;如果共享不畅,就会出现“数据打架”(比如市场监管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税务核定的“税种”不一致);如果共享无序,更可能引发“数据滥用”。我们加喜财税曾遇到过一个典型客户:某科技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软件开发”,但税务部门因“系统未同步”,默认其属于“一般商贸企业”,核定了“增值税税率为13%”(实际应为“6%”),导致企业多缴了3个月的税款。后来我们通过“跨部门数据核查”才发现问题根源——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经营范围”数据格式不规范,税务系统无法正确识别。这件事暴露的不仅是“技术对接”问题,更是“数据权属在共享中的模糊地带”:数据共享时,“所有权”是否转移?“使用权”的范围如何界定?“数据质量”责任谁来承担?这些问题不解决,“共享”就会变成“烫手山芋”。
破解数据共享难题,核心在于“权责清晰+技术赋能”。从权责划分看,需要建立“数据提供方负责制”和“使用方负责制”相结合的机制:数据提供方(如市场监管部门)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并对“原始数据质量”负责;数据使用方(如税务部门)要确保“数据使用合法、合规、安全”,并对“数据加工使用过程”负责。比如某省推行的“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列出“不得共享的数据项”(如企业商业秘密)、“共享需审批的数据项”(如企业核心财务数据)、“无条件共享的数据项”(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种“清单化管理”方式,让共享的“权责边界”一目了然。我们加喜财税在协助客户办理“跨省迁移”时,就经常参考这种“负面清单”——比如某企业的“技术专利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在共享范围内,迁移时只需提供“基础登记信息”,无需披露专利细节,这既保障了企业权益,又提高了迁移效率。所以,权责清晰不是“画地为牢”,而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市场监管部门把好“数据源头关”,税务部门把好“数据应用关”,才能实现“1+1>2”的共享效果。
技术赋能是破解共享难题的“硬支撑”。数据共享离不开“统一的数据标准”“安全的数据接口”和“高效的数据治理”。比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就是从技术上解决了“数据唯一性”问题,让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代码”精准关联企业数据;再比如“区块链技术”,其“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性,非常适合用于“共享数据存证”,一旦数据被共享,就能清晰记录“谁共享了什么数据、共享给了谁、何时共享的”,为权属争议提供“技术证据”。我们加喜财税曾参与过一个“区块链+税务登记”的试点项目,当时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建了一个“数据共享链”,企业提交登记信息后,数据自动上链,两个部门通过节点获取数据,且每次访问都有“留痕”。有个细节让我印象深刻:某企业因对税务部门核定的“税种”有异议,税务部门通过链上记录调取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经营范围原始数据”,证明是企业提交时漏填了“服务项目”,最终企业认可了结果。这说明,技术不仅能“提高效率”,更能“厘清权责”——当数据共享过程变得“透明可追溯”,很多“扯皮”自然就少了。当然,技术赋能不是“万能钥匙”,还需要“制度兜底”,比如建立“数据共享应急机制”,当技术故障导致数据错误时,能快速启动“人工核查+责任追溯”,避免企业“买单”。
数据共享还需要处理好“公共价值”与“商业秘密”的平衡。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共享数据,本质是为了“提升公共管理效能”,比如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税收征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牺牲企业商业秘密”。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客户担心“共享数据导致核心信息泄露”的问题——比如餐饮企业的“供应商名单”,制造业企业的“客户资源”,这些数据虽然不在“登记必备信息”中,但企业在办理业务时可能会作为“补充材料”提交,一旦被不当共享,后果不堪设想。我们加喜财税的做法是:在帮客户提交任何数据前,都会先确认“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共享范围是否限定在必要部门”“是否签订保密协议”。比如去年帮一家连锁餐饮企业办理“全国连锁税务登记”时,我们专门在《数据共享承诺书》中注明“企业的‘供应商合作模式’仅用于税务部门核定‘增值税进项抵扣’,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且共享后立即加密存储”,这才让企业放心提交数据。所以,数据共享不是“无差别公开”,而是“精准供给”——既要让数据“跑起来”,又要让商业秘密“藏得住”,这才是“高质量共享”的真谛。
安全底线守得住
数据安全是数据权属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安全,权属就无从谈起。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掌握的企业数据,不仅数量庞大,而且价值高——一旦泄露,可能导致企业商业秘密被窃、企业信誉受损,甚至引发“精准诈骗”。我们加喜财税曾处理过一个紧急案例:某外贸企业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在税务登记时泄露,不法分子利用该信息伪造“授权书”,骗取了企业一笔大额货款。事后企业发现,泄露原因是某税务工作人员“违规导出了登记数据并存储在个人电脑中”,导致数据被黑客攻击窃取。这件事给我们的教训是惨痛的:数据权属明确后,如果“安全责任”不落实,权属就只是一纸空文。那么,数据安全责任如何划分?《数据安全法》明确“数据处理者对其处理的数据安全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作为“数据处理者”,自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但企业作为“数据提供方”,也需配合做好“数据安全配合义务”,比如对提交的商业秘密进行“标记说明”。就像我们帮客户做“税务风险评估”时,会提醒企业“对敏感财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通过正规渠道提交”,这既是对企业自身负责,也是减轻监管部门安全压力的体现。
数据安全责任的关键,在于“全生命周期管理”。从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到销毁,每个环节都需要“安全防控”。比如数据收集时,要“最小必要收集”,不索要与登记无关的信息;数据存储时,要“加密备份+权限分离”,确保“数据存储安全”和“访问权限可控”——我们加喜财税的内部规定是,“客户税务登记数据必须存储在‘加密服务器’上,且‘读取权限’和‘修改权限’分人管理,即使是财务总监也无法单独导出完整数据”;数据使用时,要“操作留痕+异常监测”,比如税务部门的“数据查询系统”,会自动记录“谁查询了什么数据、查询时间、IP地址”,一旦发现“同一IP短时间内频繁查询不同企业数据”,系统会触发“异常报警”;数据销毁时,要“彻底清除+合规记录”,比如企业注销后,其登记数据不能简单“删除”,而是要“格式化存储介质+销毁记录归档”,确保数据无法被恢复。我记得2020年疫情期间,某税务部门要求我们协助“清理历史数据”,我们严格按照“数据安全销毁流程”,对2015年前的纸质登记资料进行了“粉碎处理”,对电子数据进行了“三次覆写删除”,并出具了《数据销毁证明》,这才让客户放心。所以,数据安全不是“一劳永逸”的事,而是“全程在线”的责任,只有把每个环节的“安全阀”拧紧,才能守住权属的“底线”。
数据安全事件发生后的“权属救济”,也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如果企业登记数据泄露或被滥用,企业如何维权?法律层面,《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尽到信息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数据安全法》第45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企业可以作为“数据权益主体”,向侵权方(如监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在实务中,企业维权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比如如何证明“数据泄露是监管部门造成的”?如何确定“损失金额”?我们加喜财税曾帮一家软件企业处理过“数据泄露维权”案:该企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被泄露,导致竞争对手抢先注册了类似商标。我们协助企业做了三件事:一是调取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访问记录”,证明“异常访问IP”与某竞争对手关联;二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评估”,估算“因商标抢注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三是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维权函》,要求“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整改数据安全措施”。最终,监管部门在核查后,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处分,并赔偿了企业部分损失。这件事说明:数据安全救济不是“纸上谈兵”,企业需要“保留证据、专业评估、依法维权”,而监管部门更需要“主动担责、及时整改”,这样才能形成“安全-权属-安全”的良性循环。
企业认知够不够
聊了这么多法律、技术、责任的问题,回到最根本的主体——企业。对于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数据的权属,企业真的“清楚”吗?根据我们加喜财税多年的一线观察,答案可能让人意外:大多数企业对“数据权属”的认知,还停留在“交出去就不管了”的模糊阶段,甚至有人觉得“数据是国家的,企业哪有发言权”?这种认知误区,直接导致企业在数据权益受损时“要么不敢维权,要么不会维权”。比如我们曾遇到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多了“食品添加剂销售”一项(实际企业未申请该业务),但因“觉得公示信息改起来麻烦”,一直没有申请更正,结果在后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年检中被要求“补充说明该业务”,差点影响了生产许可。其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这是企业的“法定权利”,也是维护自身数据权益的重要方式。但很多企业不知道这一点,本质上是对“数据权属”中“企业使用权”的认知缺失。
企业认知不足,还体现在“对数据价值的忽视”上。很多企业认为“登记数据就是用来办手续的”,没有意识到这些数据是“重要的数字资产”。比如企业的“行业分类”“经营规模”“纳税信用等级”等数据,不仅是监管依据,更是“市场信用”的体现——在招投标、融资合作中,一份“高信用等级”的税务登记数据,可能成为企业的“加分项”。但我们发现,不少企业对“纳税信用等级”的“数据价值”缺乏认知,要么因为“税务申报逾期”导致信用等级降低,要么不知道可以通过“数据纠错”“信用修复”提升等级。我们加喜财税曾帮一家建筑企业处理过“纳税信用修复”案例:该企业因“未按时申报印花税”被扣了5分,信用等级降为“M级”,导致无法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我们协助企业“补申报、缴纳滞纳金、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最终将信用等级恢复为“B级”,保住了投标资格。事后企业负责人感慨:“原来税务登记数据不只是‘交税的凭证’,更是‘企业的信用名片’!”这说明:企业对数据权属的认知,不能只停留在“所有权”层面,更要认识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价值,主动管理数据资产,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如虎添翼”。
提升企业对数据权属的认知,需要“多方合力”。政府部门应加强“数据权益普法”,比如在企业开办时发放《数据权属告知书》,明确企业对登记数据的“权利清单”(如更正权、查询权、知情权);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数据安全与权益保护”培训,邀请财税、法律专家讲解实务案例;财税服务机构(如我们加喜商务财税)则应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在日常服务中主动提醒企业“注意数据安全”“维护数据权益”。比如我们在帮客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除了核对材料,还会多问一句:“您对变更后的公示信息有异议吗?需要我们协助查询吗?”在帮客户处理“税务异常”时,除了解决问题,还会提醒:“您的纳税数据可能被用于‘信用评价’,建议定期查询信用报告。”这些“额外的提醒”,看似小事,实则是帮助企业建立“数据权属意识”的重要途径。毕竟,只有企业自己“重视起来”,才能让数据权属的规定从“纸上”落到“地上”,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保护伞”。
未来趋势向何方
站在数字经济的风口,市场监管与税务登记数据的权属划分,不会停留在“现状”,而是会随着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和市场需求不断演进。从短期看,“数据确权”的立法进程会加快——比如《数据产权制度意见》的出台,可能会明确“企业登记数据”的“三权分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即“国家拥有所有权,企业拥有使用权,市场主体通过交易获得收益权”;从中期看,“数据信托”“数据资产评估”等新模式会逐步引入——未来企业可能将“登记数据”委托给“数据信托机构”管理,由专业机构负责数据的“安全存储、合规使用、价值开发”,而监管部门则通过“信托协议”获取数据,实现“管办分离”;从长期看,“数据要素市场”的成熟会彻底改变权属格局——当企业登记数据可以像“土地”“资本”一样在市场上交易时,权属划分将更加精细化,比如“基础数据”归国家,“衍生数据”归企业,“交易数据”归参与方共有。我们加喜财税已经在关注这些趋势,比如今年我们组织团队学习了“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知识,就是为了未来能帮客户将“合规的登记数据衍生信息”确认为“无形资产”,提升企业的“数据资产价值”。
技术进步也将深刻影响数据权属的界定方式。比如“人工智能”技术可以通过“算法模型”自动分析企业登记数据,生成“行业风险预警”“政策匹配建议”等衍生数据,这些衍生数据的权属如何界定?是归开发算法的部门,还是归提供数据的企业?再比如“隐私计算”技术,可以在“不共享原始数据”的情况下,实现数据的“联合计算”(比如多个部门通过“联邦学习”共同分析企业信用状况),这种“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模式,是否会模糊“数据占有”与“数据使用”的界限?我们曾参与过一个“隐私计算+税务数据共享”的试点,当时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联邦学习平台”,共同训练了一个“企业信用预测模型”,双方都没有交换原始数据,但模型效果却很好。事后我们讨论:这个“模型”的权属归谁?是双方共有,还是归平台开发方?这些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技术会推动权属划分从“静态”走向“动态”,从“绝对”走向“相对”,未来的“数据权属”,可能更像是一种“基于场景的授权关系”,而非“固定的所有权”。
无论未来如何演变,“以企业为中心”的权属划分理念不会变。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收集数据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数据权属的划分,也应该围绕这个核心目标展开。比如在“数据确权”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合理预期”,避免“过度收集”和“无限制使用”;在“数据共享”时,要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允许企业“按需授权”;在“数据安全”时,要保障企业的“救济权利”,让企业“敢维权、能维权”。作为财税从业者,我们不仅要“适应趋势”,更要“引领趋势”——比如主动向客户普及“数据资产”知识,帮助客户建立“数据权益保护体系”,在客户与监管部门之间搭建“数据沟通桥梁”。我们加喜财税的愿景是:让每一个企业的数据权属都“清晰可见”,让每一份数据资产都“物尽其用”,这既是对客户的承诺,也是对行业未来的思考。
加喜商务财税见解总结
作为深耕财税领域近20年的专业机构,加喜商务财税认为,市场监管与税务登记数据的权属问题,本质是“公共管理”与“企业权益”的平衡艺术。我们始终倡导“权属清晰、安全可控、合规使用”的数据管理理念,在实务中协助企业明确“数据权利边界”、规避“数据安全风险”、实现“数据价值增值”。我们相信,随着制度的完善和技术的进步,数据权属将不再是“模糊地带”,而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加喜商务财税将持续关注数据权属领域的政策动态与实务挑战,以专业能力为企业保驾护航,让数据真正成为赋能企业发展的“数字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