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一赠一活动,如何进行税务申报? 在商业促销的“十八般武艺”中,“买一赠一”绝对称得上是“流量密码”——无论是商场里“买一件T恤送一条短裤”的醒目海报,还是电商直播间“下单手机送蓝牙耳机”的吆喝,总能精准戳中消费者的“薅羊毛”心理。但作为财税从业者,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不当,从“促销赢家”变成“补税大户”。记得去年有个客户,做服装批发的,搞“买10件送5件”活动,会计图省事直接把赠品成本全算进“销售费用”,结果年底汇算清缴时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了20多万税款,还滞纳金。这件事让我深刻意识到:**买一赠一不是“白送”,而是有规则的“组合销售”,税务申报稍有不慎就可能踩坑**。 今天,我就以自己近20年财税实操经验,结合加喜商务财税服务过的200+企业案例,和大家好好聊聊“买一赠一活动到底该怎么申报”。从活动性质界定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从发票开具到会计核算,每个环节都藏着“细节雷区”,咱们一个个拆开说清楚。 ## 活动性质界定 “买一赠一”听起来简单,但税务处理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走错的一步——就是明确它的“身份”。到底是“捆绑销售”还是“无偿赠送”?这可不是文字游戏,直接决定了后续税怎么算。 从商业实质看,**买一赠一的核心是“有偿赠予”**,消费者必须支付对价(购买主商品)才能获得赠品,本质上是“以优惠价格销售组合商品”,而不是单方面无偿赠送。比如你花100元买一件衬衫(原价150元),送一条价值50元的领带,表面看是“赠”,实际上你支付的价格(100元)已经包含了衬衫和领带的总价值(150+50=200元,相当于打五折)。如果企业把赠品当成“无偿赠送”,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不仅要多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可能因为收入确认不全被查。 这里有个常见误区:很多企业觉得“赠品没收到钱,就不算收入”。但税法可不是这么看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买一赠一属于“有偿赠予”,消费者已经通过购买主商品支付了对价,所以不适用视同销售规定,而是按“销售额分摊”原则处理。举个反例:如果商场搞“购物满1000元送品牌电饭煲”,电饭煲是商场外购的,且消费者满1000元才送,这种属于“无偿赠送”,需要视同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是“买手机送同品牌耳机”,手机和耳机是配套销售,就属于买一赠一,不用视同销售。 再从消费者角度看,买一赠一的交易逻辑更接近“捆绑销售”。你去超市买一箱牛奶送一盒麦片,收银员只收你一箱牛奶的钱,麦片是“搭售”的,没有单独交易价格。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会认为企业是“以主商品价格覆盖赠品成本”,属于组合销售,而非无偿转让。所以,**界定活动性质时,一定要抓住“是否有对价”这个核心**——消费者是否为赠品支付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代价,有就是“捆绑销售”,没有才是“无偿赠送”。 最后提醒一句:别小看这个性质界定,它是整个税务处理的“总开关”。曾有家家电企业,把“买空调除甲醛服务”当成“无偿赠送服务”,结果被税务局认定为“价外费用”,补缴了13%的增值税和滞纳金。后来我们帮他们梳理业务流程,证明“除甲醛服务”是空调销售的一部分,属于买一赠一性质,最终通过补充资料申请了退税。所以,申报前务必先问自己:这个“赠”,是真的“白送”,还是“捆绑销售”? ## 增值税处理规则 明确了活动性质是“捆绑销售”后,增值税处理就清晰了。但这里面仍有不少细节,比如销售额怎么算、进项税能不能抵扣,稍不注意就可能多缴税。 ### 销售额的“分摊艺术” 买一赠一的关键,是把“总销售额”合理分摊到主商品和赠品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销售商品的总销售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收入。增值税处理思路一致——按主商品和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销售额,分别计算销项税额。 举个例子:某服装店搞“买一件外套(原价500元,成本300元)送一条围巾(原价100元,成本50元)”,实际销售价450元(相当于打75折)。那么总销售额是450元,主商品和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是500:100=5:1。所以主商品销售额=450×5/6=375元,赠品销售额=450×1/6=75元。销项税额=(375+75)×13%=58.5元。这里要注意:分摊的依据是“公允价值”(原价),而不是实际售价或成本。如果企业用实际售价分摊,比如按450元和0元分摊(因为赠品“没卖钱”),就会导致主商品销售额虚高,多缴增值税。 ### 赠品进项税额抵扣 很多企业会问:“赠品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答案是:**能,但要符合条件**。如果赠品是外购的,取得了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用于应税项目(买一赠一属于正常销售),那么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如果是企业自产的赠品,相当于“以自产货物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需要计算销项税额(但买一赠一不适用视同销售,这里要区分清楚——自产赠品用于买一赠一,按销售额分摊原则处理,不单独视同销售)。 举个实操案例:某食品厂生产饼干,搞“买10箱饼干送1箱饮料”活动,饼干是自产的,饮料是外购的(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0元)。饮料的成本是1000元,进项税额130元。在税务处理时,饮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为饮料是用于组合销售的应税项目。但如果饮料是发给员工的福利,就不能抵扣了——这就是“用途决定抵扣”的关键。 ### 特殊情形:折扣销售 vs 买一赠一 还有一种容易混淆的情况:折扣销售(如“打八折”)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有什么区别?其实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价格优惠”,但表现形式不同。折扣销售是直接降低主商品价格,发票上会注明“折扣额”,按折扣后金额计算销项税;买一赠一是通过“赠品”变相降价,需要按销售额分摊原则处理。但无论哪种,都不能将折扣额或赠品金额单独开红字发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开”。 曾有家企业为了“省事”,在销售商品时开了两张发票:一张主商品发票,一张赠品红字发票,结果被税务局稽查,认为这是“虚开红字发票”,要求补税。后来我们帮他们重新申报,按销售额分摊原则合并开具发票,才解决了问题。所以记住:买一赠一的发票开具,要么合并开,要么在备注栏注明赠品信息,千万别单独开红字发票。 ## 企业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处理清楚了,企业所得税也不能掉以轻心。核心问题有两个:赠品要不要确认收入?赠品成本能不能税前扣除?这两个问题处理好了,企业所得税申报就成功了一大半。 ### 赠品收入确认:分摊是关键 和增值税一样,企业所得税也不把买一赠一当成“无偿赠送”,所以不需要单独确认赠品的“视同销售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买一赠一属于“有偿赠予”,消费者已经支付了对价,所以不适用这条规定。 那收入怎么确认?前面提到的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已经明确: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销售额。比如前面服装店的例子,总销售额450元,分摊后主商品收入375元,赠品收入75元。这两个收入都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不是把赠品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无偿捐赠才计入)。为什么?因为买一赠一的本质是销售组合商品,赠品是商品的一部分,收入确认要遵循“总额法”和“配比原则”。 ### 赠品成本税前扣除:凭啥扣?怎么扣? 赠品成本能不能税前扣除?答案是:**能,但要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原则**。赠品成本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因为它是销售商品发生的直接成本。比如服装店的围巾成本50元,分摊到赠品部分的成本就是50×(75/450)≈8.33元,这部分成本可以和主商品成本一起在税前扣除。 这里有个常见误区:很多会计觉得“赠品是送的,没卖钱,成本不能扣”。但税法讲究“实质重于形式”,虽然赠品没单独收款,但它已经包含在总销售额中,是企业为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赠品成本显然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举个反面案例:某化妆品公司搞“买一套护肤品送一支口红”,口红是外购的,成本20元/支。会计做账时,把口红成本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结果在汇算清缴时被税务局调增:口红是销售商品的组成部分,应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而不是“业务宣传费”。如果计入业务宣传费,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还不能扣除,更不划算。后来我们帮他们调整会计分录,把口红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顺利通过了税务稽查。 ### 赠品损失的税务处理 如果赠品过期、损坏了,能不能税前扣除?这种情况要分两种:一是赠品在出库前损坏,属于“存货损失”,需要准备存货盘亏、报废、毁损、被盗的内部凭证(如盘点表、责任认定书)和外部证据(如保险公司赔款),然后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申报扣除;二是赠品已经送给消费者,但消费者后来退回(比如质量问题),相当于销售退回,赠品成本需要做“纳税调增”,因为对应的收入已经冲减,成本不能重复扣除。 曾有家企业搞“买手机送耳机”,送出后发现耳机有质量问题,召回了100个耳机,每个成本50元。会计直接把5000元成本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结果税务局检查时指出:销售退回应该冲减当期收入,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不是直接调减成本。后来我们帮他们补充了退货凭证和红字发票,调整了申报数据,避免了涉税风险。 ## 发票开具要点 发票是税务申报的“身份证”,买一赠一的发票开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开不好发票,不仅可能被罚款,还可能影响消费者维权和企业信誉。 ### 发票开具原则:合并开,不分开 买一赠一的发票开具,核心原则是“合并开具,注明赠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销售商品和服务,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如实开具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买一赠一属于同一销售行为下的两项商品,应该合并开具一张发票,而不是分别开具主商品发票和赠品发票。 具体怎么开?比如“买一件外套送一条围巾”,发票上应该这样列示:“商品名称:外套+围巾组合,数量:1套,单价:450元,金额:450元,税率:13%,税额:58.5元,价税合计:508.5元”。然后在备注栏注明“赠:围巾1条,价值100元”。这样既体现了交易实质,又符合发票开具规范。 ### 千万别单独开红字发票 前面提到过,有些企业为了“清晰”,会开主商品发票,再单独开一张赠品红字发票,这种做法是绝对禁止的。因为红字发票是用于冲销销项税额的,而买一赠一没有单独的赠品销售,自然不需要冲销。如果单独开红字发票,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红字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 我曾遇到一个客户,电商平台的,搞“买A商品送B商品”,他们系统自动开了A商品发票和B商品红字发票,结果平台风控系统直接报警,税务局也找上门了。后来我们帮他们重新设计系统流程,把A和B商品合并成“组合商品”开具发票,备注注明赠品信息,才解决了问题。所以记住:红字发票不是“清理赠品”的工具,别乱用。 ### 消费者索要赠品发票怎么办? 现实中,有些消费者可能会要求:“我只想要主商品的发票,赠品不要发票”。这种情况下,企业能不能不开赠品发票?答案是:必须开,因为赠品是销售的一部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权索要发票。赠品虽然没单独收费,但它是商品交易的一部分,企业应该合并开具发票,不能拒绝。 如果消费者坚持只要主商品发票,企业可以在主商品发票上注明“含赠品XX”,或者单独开具一张“销售货物清单”,列出赠品名称和数量,随主商品发票一起给消费者。这样既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又符合发票开具规范。曾有家企业因为拒绝给赠品开发票,被消费者投诉到税务局,不仅罚款,还影响了店铺评分,得不偿失。 ## 会计核算规范 税务申报的基础是会计核算,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如果不规范,税务申报时就会“账实不符”,引发风险。下面从收入确认、成本结转、报表列示三个方面,说说具体的核算方法。 ### 收入确认:总额法,分摊记 买一赠一的会计核算,核心是“总额法确认收入,分摊核算”。当企业销售商品时,应该将主商品和赠品视为一个“组合商品”,按总销售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然后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到主商品和赠品,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商品”和“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举个会计分录例子:前面服装店卖出1套“外套+围巾”组合,售价450元,成本350元(外套300元+围巾50元),适用13%税率。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508.5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套 375   主营业务收入——围巾 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5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套 300   主营业务成本——围巾 50 贷:库存商品——外套 300   库存商品——围巾 50 这里要注意:不能把赠品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也不能把总销售额全部记在主商品名下,否则会导致收入确认不准确,影响利润核算和税务申报。 ### 成本结转:配比原则,别错配 成本结转要遵循“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主商品的成本对应主商品收入,赠品成本对应赠品收入。很多会计为了省事,把赠品成本全部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这是错误的——赠品是销售商品的直接成本,应该和主商品成本一起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比如前面食品厂的例子,“买10箱饼干送1箱饮料”,饼干是自产的,成本500元/箱,饮料是外购的,成本100元/箱。销售10箱饼干(含1箱饮料)的总售价是6000元,公允价值比例是饼干5000元:饮料1000元=5:1。那么饼干收入=6000×5/6=5000元,饮料收入=6000×1/6=1000元;饼干成本=500×10=5000元,饮料成本=100×1=100元。会计分录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6780(6000×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饼干 5000   主营业务收入——饮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 借:主营业务成本——饼干 5000   主营业务成本——饮料 100 贷:库存商品——饼干 5000   库存商品——饮料 100 如果饮料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就会导致主营业务成本少计500元,利润虚增50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纳税调增,还可能被认定为“成本核算不规范”。 ### 报表列示:清晰披露,别模糊 在财务报表中,买一赠一的收入和成本需要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或清晰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于不同类别的商品,可以分别列示“主营业务收入——主商品”“主营业务收入——赠品”等,以便报表使用者了解收入构成。 比如某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下,可以设置“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主商品”“主营业务收入——赠品”明细,分别披露主商品和赠品的收入金额;“营业成本”项目下也做相应披露。这样不仅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还能让税务机关和投资者清楚看到企业的收入来源和成本结构,避免“模糊披露”带来的误解。 ## 常见误区与风险防控 做了这么多企业咨询,我发现买一赠一的税务申报中,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其实就那么几个。把这些误区搞清楚,风险就防控了一大半。 ### 误区一:把“买一赠一”当“无偿赠送”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致命的误区。很多企业觉得“赠品没收到钱,就不算收入,也不用交税”,结果把赠品当成“无偿赠送”,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捐赠,导致税负暴增。 我曾帮一家家电企业做过税务筹划,他们搞“买空调送空气净化器”,空气净化器是外购的,成本500元/台。会计按“无偿赠送”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500×1.13×13%=65元,企业所得税视同捐赠收入500元,成本500元,利润没影响,但增值税多缴了65元。后来我们按“买一赠一”调整,将总销售额(空调售价+空气净化器公允价值)分摊,空气净化器部分确认收入,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不仅避免了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没问题,企业直接省了65元/台的税。 所以记住:“有对价”的赠,不是“无偿”,而是“捆绑销售”。别被“赠”字迷惑,一定要看消费者是否为赠品支付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代价。 ### 误区二:赠品进项税额不抵扣 前面提到过,赠品的进项税额如果能取得合规发票,且用于应税项目,是可以抵扣的。但很多企业会计觉得“赠品是送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结果多缴了增值税。 比如某建材店搞“买瓷砖送美缝剂”,美缝剂是外购的,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0元(其中价款1000元,税额130元)。会计把130元进项税额计入“进项税额转出”,导致多缴增值税。后来我们帮他们核对业务流程,确认美缝剂是用于组合销售的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调整后企业直接省了130元/桶的税。 ### 误区三: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脱节 有些企业会计核算很规范,但税务申报时“另起炉灶”,比如会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税务申报时却按“净额法”(只确认主商品收入,不确认赠品收入),导致账实不符,被税务机关稽查。 曾有家企业会计按“买一赠一”做了总额法收入确认,但税务申报时为了“省事”,只申报了主商品收入,没申报赠品收入。结果税务局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企业申报的收入与开票金额不符,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来我们帮他们重新申报,补缴了赠品部分的收入和税款,虽然没罚款,但企业信誉受到了影响。 所以,会计核算必须与税务处理保持一致,会计上怎么确认收入,税务申报时就怎么申报,千万别“自作主张”。 ## 总结与前瞻 聊了这么多,其实买一赠一的税务申报核心就三点:**一是准确界定活动性质(捆绑销售vs无偿赠送),二是按规则分摊收入和成本(增值税、所得税都要分摊),三是规范发票开具和会计核算(合并开票、总额入账)**。看似简单,但每个环节都有细节,稍不注意就可能踩坑。 作为财税从业者,我常说:“税务申报不是‘填表格’,而是‘讲道理’——要向税务机关讲清楚你的业务实质,讲清楚你的处理依据。”买一赠一的业务实质是“组合销售”,只要抓住这个核心,再复杂的税务问题也能迎刃而解。 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线上买一赠一活动会越来越多(比如直播带货、电商套餐),税务处理也会面临新挑战,比如虚拟商品的赠品、跨区域销售的赠品等。这就需要企业财税人员不断学习政策,关注税务动态,必要时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确保合规经营。 ### 加喜商务财税见解 在加喜商务财税服务企业的近20年里,我们发现90%的“买一赠一”税务风险都源于“性质界定错误”和“收入成本分摊不规范”。我们始终强调:**税务申报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规划”**。比如在活动设计阶段,我们就会帮助企业分析“买一赠一”和“折扣销售”哪种方式税负更低;在会计核算阶段,我们会指导企业建立“组合商品”台账,准确记录主商品和赠品的公允价值、成本分摊数据;在申报阶段,我们会帮助企业准备“业务实质说明”等资料,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保障”,只有规范处理,企业才能安心促销,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