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与股东在税务申报中需要注意什么?

税务申报,这四个字对每个企业来说,就像是汽车的“年检”——看似例行公事,实则关乎生死。作为企业的“掌舵人”,法人和股东往往更关注业务扩张、利润增长,却容易在税务申报这个“隐形战场”中踩坑。我曾见过某科技公司创始人因不懂“视同销售”规则,将自研产品无偿赠与客户,未申报增值税,结果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200余万元,还滞纳金罚了一笔;也遇到过某股东为了“避税”,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最终被认定为“偷逃个人所得税”,不仅补税还影响了征信。这些案例背后,是法人和股东对税务责任的认知模糊,以及对申报规则的忽视。要知道,税务申报不是会计一个人的事,法人和股东作为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从“被动配合”转向“主动把控”,否则轻则罚款滞纳金,重则承担刑事责任,多年的经营成果可能毁于一旦。今天,我就结合近20年财税经验,从6个关键方面聊聊法人和股东在税务申报中到底要注意什么,希望能帮大家避开那些“看不见的坑”。

法人与股东在税务申报中需要注意什么?

税务合规基石

“税务合规”这四个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像盖房子打地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对法人而言,首先要明确的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很多人以为公司是“有限责任”,自己只是“挂名法人”,其实不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嫌逃税罪,法人代表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某餐饮公司因为长期零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法人代表不仅无法乘坐高铁、飞机,还被列入了失信名单,后来想贷款开新店,银行一看征信直接拒了。所以说,法人不能把税务申报全推给会计,得亲自过问报表数据,签字前至少要确认三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成本费用有没有虚增?税种申报有没有遗漏?

股东的责任则藏在“出资”和“分红”两个环节里。股东出资时,如果是非货币资产(比如房产、技术),需要评估作价并缴纳相关税费——我见过有个股东用自己名下的专利作价1000万入股,结果没去税务局备案,后来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认为这1000万属于“未计税所得”,要求补缴20%的个人所得税,200万税款就这么“飞”了。分红环节更要注意,股东从公司拿钱,不管是“分红”还是“借款”,一旦被认定为“变相分红”,就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有个案例特别典型:某公司股东年底想从公司拿500万,会计建议走“备用金”,说“年底再还回去”,结果税务机关查账时发现,这笔钱挂账超过一年,且股东没有还款意愿,直接认定为“股息红利”,追缴个税100万,还罚款50万。所以说,股东拿钱得有“正当理由”,要么走分红申报个税,要么有真实的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千万别耍小聪明。

申报时限和资料留存,是税务合规的“最后一道防线”。很多企业卡在“申报截止日”当天下午5点前,结果系统拥堵导致逾期,哪怕晚一分钟,也要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我有个客户,每月10号申报增值税,有次因为会计请假,拖到12号才报,结果被罚了500块滞纳金,会计还委屈说“就晚了两天”。其实现在电子税务局很方便,提前1-2天申报完全来得及。资料留存方面,发票、合同、付款凭证、完税证明这些,至少要保存5年——我见过某企业被稽查时,因为3年前的运输合同丢了,无法证明成本真实性,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补税50万。所以,法人和股东要督促会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电子档备份在云端,纸质档装订成册,别等税务机关上门查时才“临时抱佛脚”。

收入成本把控

税务申报的核心,就是“收入”和“成本”的匹配——收入高了,税就多;成本低了,利润就高,税也多。怎么平衡?这需要法人和股东对“收入确认”和“成本扣除”有清晰的认知。先说收入确认,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不完全一致:会计上可能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比如签了合同就算收入),但税法上更强调“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比如实际收到钱才算)。我处理过一个咨询公司,2023年12月签了100万服务合同,款项次年1月才收到,会计当年确认了收入,结果税局稽查时说“税法上属于跨年收入,要在2024年申报”,企业不得不补缴2023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产生了滞纳金。所以,法人和股东要和会计明确:税法上的“收入时点”比会计准则更严格,特别是跨年度的业务,一定要按税法规定确认,别让会计“想当然”。

成本的真实性,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关照对象”。很多企业为了“节税”,虚增成本——比如买发票、虚构员工工资、把股东个人消费计入公司费用。我见过一个服装公司,老板为了让利润“好看”,让会计开了50万的“办公用品”发票,其实钱都转到了老板个人账户。结果税局查到发票流向,发现根本没有办公用品采购,不仅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还按偷税处以0.5倍罚款,25万就这么没了。更严重的是,如果虚开发票金额较大,还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人代表和股东都要坐牢。所以,法人和股东要记住:成本必须“真实、合理、相关”——有真实的交易对手,有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能证明这笔钱确实花在了公司经营上。别为了少交点税,把公司往“火坑”里推。

费用扣除的“限额标准”,也是容易踩坑的地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这些费用税法都规定了扣除限额,超了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比如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我有个客户,年销售收入1亿,业务招待费发生了80万,按60%算48万,但按5‰算只能扣50万,所以只能扣48万,剩下的32万就得调增利润,多交8万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如果属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则一分钱都不能扣。法人和股东要和会计定期核对费用明细,超标的部分提前想办法——比如业务招待费超标,可以考虑把部分商务宴请改成“员工团建”,既能增进团队感情,又能降低税务风险。

资产折旧和摊销,看似是会计的小事,实则影响税负很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残值率,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税法都有明确规定——比如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最低20年,机器设备最低10年,残值率一般为5%。我见过一个机械厂,为了“快速折旧”,把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从10年缩短到5年,结果税局稽查时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缩短折旧年限,属于税法不允许扣除”,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了20万税款。其实,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的情况有几种: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或者单价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法人和股东如果企业有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加速折旧”,这样能提前抵扣税款,相当于“无息贷款”。

发票合规红线

发票,税务申报的“通行证”,也是税务机关稽查的“突破口”。很多法人和股东以为“只要拿到发票就行,不管真假”,这种想法太危险了。我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建筑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从个人手里买了100万“工程材料”发票,结果发票是假的,税局不仅要求转出进项税额13万,还按虚开发票处以1倍罚款,13万,合计26万,会计还被移交公安机关。所以说,发票必须“三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要对应:卖方开票,买方付款,货物从卖方送到买方,这三者缺一不可。如果资金流通过个人账户,比如股东用个人卡给材料商打款,货物流也显示从个人仓库发货,那这张发票的真实性就很难证明,税务风险极大。

发票的“开具规范”,细节决定成败。很多企业因为发票上的“小错误”被税局“挑刺”——比如品名写成了“办公用品”而不是“打印纸”,金额多写了一个0,税号写错了一位,这些看似“笔误”,在税局眼里可能就是“不合规发票”。我有个客户,会计开了一张10万的“咨询服务费”发票,结果把“服务”写成了“劳务”,虽然只差一个字,但税局认为“劳务服务费”和“咨询服务费”的税率不同(前者可能6%,后者可能3%),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还罚款5000块。所以,法人和股东要督促会计开票时仔细核对:购买方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这些信息要准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要具体,不能笼统写“材料”“服务”,金额、税率、税额要计算正确,发票专用章要清晰。现在电子发票很普及,开票后最好让对方“查验发票真伪”,确认无误后再付款或发货。

取得“不合规发票”的风险,比“不开发票”更大。有些企业为了“省钱”,从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手里买发票,或者接受“大头小尾”发票(金额大,实际开的小),结果被税局认定为“虚开发票”。我见过一个贸易公司,供应商给他开了100万的“钢材发票”,但实际只付了80万,剩下的20万供应商没开票,公司就自己找了个“点子公司”开了20万的“服务费”发票。结果税局查到银行流水,发现实际付款金额和发票金额不一致,直接认定这20万是“虚开发票”,要求转出进项税额2.6万,还按偷税处理。所以说,发票取得要“货真价实”——供应商要有实际的经营业务,能提供对应的货物或服务,发票金额要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要确认他有没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如果是个人,要确认他有没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千万别为了“抵扣税额”而接受不合规发票。

发票的“保管和认证”,也是税务申报的重要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现在通过勾选平台确认即可),逾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我有个客户,会计因为怀孕休假,新来的会计不熟悉流程,有张20万的进项发票过了360天才认证,结果2.6万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相当于白白损失了2.6万。普通发票虽然没有认证期限,但也要妥善保管,至少5年,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法人和股东要建立“发票台账”,记录发票的开具日期、金额、税率、对方信息、认证日期等,定期和会计核对“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是否匹配,避免“漏认证”“重复认证”的情况发生。如果发票丢失了,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按规定申请“发票丢失证明”,不能自己“补开”或“重开”,否则可能涉及虚开发票。

关联交易规范

关联交易,说白了就是“自己人和自己人做生意”,比如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法人的亲属持股的企业,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税务机关会特别关注。为什么?因为关联交易很容易通过“定价不合理”来转移利润,少交税。比如,某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明明市场价是100万,他却以80万的价格卖,这样公司利润少了20万,就少交企业所得税;关联方拿到低价产品,再以市场价卖出去,赚的20万可能税率更低。这种操作,税法上叫“转让定价”,是严查的对象。我处理过一个案子,某集团旗下有A、B两家公司,A公司生产设备,B公司销售设备,A公司以成本价把设备卖给B公司,B公司再以市场价卖出,结果A公司长期“微利”,B公司“高利润”,税局认为转让定价不合理,要求A公司按市场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500万。所以说,法人和股东要注意:关联交易必须“独立交易原则”,即和非关联方交易一样,按市场价格定价,否则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

关联方的“认定范围”,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广。很多人以为“关联方”就是“持股超过50%的企业”,其实不然。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联方包括: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0%以上股份,或者双方同受第三方控制;一方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比如参与决策、派驻管理人员);一方是另一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方和另一方是兄弟企业(比如同一法人控制的多家企业)。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配偶的父母持股30%的企业,被认定为关联方,该公司向这家企业采购原材料,价格比市场高20%,税局认为这是“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300万。所以,法人和股东要定期梳理“关联方清单”,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的企业、受同一控制的企业等,确保这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都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准备”,是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如果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或者关联交易类型涉及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资金融通、劳务提供等,企业需要准备“本地文档”和“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包括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等,主体文档包括集团组织结构、关联方名单、全球业务情况等。我有个客户,关联交易额8亿,没准备同期资料,结果税局稽查时要求补交,还罚款1万。更麻烦的是,如果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税局可能会“核定征税”,即按市场价或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非常被动。所以,法人和股东要和会计、税务顾问一起,定期审核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避免“资料缺失”或“定价不合理”的风险。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有很多种,企业要选择最适合的。常见的定价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参考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法(关联方买进再卖出的价格减去合理利润)、成本加成法(成本加上合理利润)、交易净利润法(净利润率)、利润分割法(按利润比例分割)。比如,某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关联方再对外销售,可以用“再销售价格法”:关联方对外销售价100万,合理利润率20%,那么关联方买进价就是80万,这个价格就是合理的。我处理过一个案例,某软件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技术服务,用了“交易净利润法”,参考行业平均净利润率10%,确认了技术服务价格,税局认可了这种定价方法。所以,法人和股东要和税务顾问一起,根据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保留“可比性分析”的证据,比如市场价格数据、行业平均利润率等,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筹划边界清晰

税务筹划,这个词现在很火,但很多人把它和“偷税”混为一谈。其实,税务筹划是“合法”的,指的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规划,降低税负。而偷税是“违法”的,比如伪造账簿、隐匿收入、虚增成本。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有没有商业实质”和“有没有违反税法”。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为了“节税”,让员工成立“个体工商户”,然后公司把业务外包给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开票给公司,因为个体工商户可以核定征收,税负比公司低很多。结果税局查到,这些个体工商户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也没有实际业务,只是“开票工具”,属于“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还罚款50万。所以说,法人和股东要记住:税务筹划必须“有真实的商业目的”,比如业务拆分是为了专业化经营,不是单纯为了避税;优惠政策必须“符合条件”,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有研发项目计划、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成果等证据,不能“为了加计扣除而研发”。

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一定要吃透。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行为,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100%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7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价5000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这些政策都有“硬性条件”,小微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不同政策标准不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是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比如人员工资、直接投入、折旧费等,不能把生产费用算进去。我见过一个客户,明明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却按10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结果税局稽查时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30万。所以,法人和股东要和会计一起,仔细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不能“想当然”地适用,更不能“骗取”优惠政策。

反避税条款的“风险”,要高度重视。税法里有“一般反避税规则”,即企业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没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安排的经营活动,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常见的避税行为有: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税收优惠、滥用关联交易、通过避税港转移利润等。我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公司在避税港(比如开曼群岛)设立子公司,然后把国内利润转移到子公司,国内公司变成“空壳”,税局认为这是“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要求国内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罚款100万。还有,有些企业通过“假注销真运营”来避税,比如先注销公司,再以新公司名义继续经营,逃避原公司的税务债务,这种行为也会被税局认定为“避税”,不仅要补税,还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所以,法人和股东要避免“为了避税而避税”的行为,所有的经营活动都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比如设立子公司是为了拓展海外市场,不是为了转移利润;注销公司是因为业务终止,不是为了逃避债务。

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要算清楚。很多企业为了“节税”,花了很多钱请税务顾问,或者改变经营模式,结果节税的收益还没有筹划的成本高。比如,某公司为了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把业务拆分成两个小公司,每个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税负5%,合计税负8万;如果不拆分,年应纳税所得额160万,税负25%,合计40万,节税32万。但拆分需要增加办公成本、人力成本,每年大概10万,这样实际节税只有22万(32万-10万),比不拆分多赚了22万,还是划算的。但如果拆分的成本是20万,那实际节税只有12万,可能就不划算了。我见过一个客户,为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门成立了研发部门,每年花费50万,但加计扣除节税只有20万,结果“亏了30万”。所以,法人和股东在做税务筹划时,要计算“筹划成本”和“筹划收益”,确保收益大于成本,不能为了“节税”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风险应对策略

税务风险,就像“地雷”,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踩上。作为法人和股东,不能等“地雷爆炸”了才去处理,要提前“排雷”。建立“税务自查机制”是关键,每季度或每半年,让会计对税务申报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发票是否合规?关联交易是否合理?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适用?我有个客户,每季度末都会让我帮他做“税务健康检查”,有一次自查发现,公司有一笔10万的“其他收入”没入账,赶紧补申报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避免了被税局稽查时的罚款。其实,税务自查就像“体检”,早发现早治疗,小问题不会拖成大问题。

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技巧”,很重要。很多企业遇到税务问题,第一反应是“躲”“拖”,结果问题越来越严重。其实,税务机关也是“讲道理”的,只要你主动沟通,提供证据,很多时候都能协商解决。我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公司因为“视同销售”没申报增值税,被税局要求补税10万,法人代表一开始想“拖着不交”,结果税局下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还加收了滞纳金。后来我建议他主动去找税局,说明情况(比如公司财务人员不懂“视同销售”的规定,不是故意偷税),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比如产品无偿赠与客户的合同、物流单据),税局最终同意“减免部分滞纳金”,只补了10万税款。所以说,法人和股东遇到税务问题,不要“怕”税务机关,要“主动沟通”,说明原因,提供证据,争取“从轻处理”。

税务争议的“解决途径”,要了解清楚。如果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复议是“先复议后诉讼”,即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对税局的“补税决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然后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税局“重新核定”,因为税局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虚增成本”。所以,法人和股东如果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合同、发票、银行流水、沟通记录),然后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不要“盲目起诉”,也不要“放弃权利”。

专业支持的“重要性”,要认识到。税务问题很复杂,特别是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反避税这些,普通会计可能处理不了。法人和股东要“善用”专业力量,比如聘请税务顾问、税务律师,或者咨询像我这样的财税机构。我有个客户,是一家跨国公司,关联交易涉及多个国家,转让定价问题很复杂,我帮他找了国际税务顾问,做了“转让定价报告”,税局认可了这种定价方法,避免了“补税风险”。还有,很多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税务顾问可以帮他们梳理,争取享受优惠。比如,某科技公司不知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按100%加计,我帮他整理了研发项目资料,申请了加计扣除,节税50万。所以说,法人和股东不要“吝啬”专业费用,花小钱省大钱,避免因小失大。

总结与前瞻

总的来说,法人和股东在税务申报中要注意的核心,就是“合规”和“风险意识”。税务申报不是会计一个人的事,而是法人和股东的“必修课”——要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把控收入成本的真实性,遵守发票管理的规范,规范关联交易的定价,厘清税务筹划的边界,掌握风险应对的策略。近20年的财税经验告诉我,很多企业的税务问题,都是因为“忽视”和“侥幸”导致的——以为“不会查到自己头上”,以为“小聪明能骗过税局”,结果往往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实,税务合规不是“负担”,而是“保护伞”——它能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提升企业的信誉和价值,让企业走得更远。

未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税务申报会越来越“智能化”——金税四期上线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大数据实时监控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任何“异常”都会被及时发现。比如,企业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品名不一致,或者“资金流”和“发票流”不匹配,都会被系统预警。所以,法人和股东要提前适应这种“数字化监管”的趋势,加强企业的“税务信息化”建设,比如用财务软件自动核对发票数据,用电子税务局实时查看申报状态,避免“人为失误”导致的税务风险。同时,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比如小微企业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可能会根据经济形势调整,要及时了解并调整企业的税务策略。

最后,我想对所有法人和股东说:税务申报,就像“开车”,既要“踩油门”(发展业务),也要“踩刹车”(控制风险)。不要为了“多赚一点钱”而“触碰红线”,否则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记住,“合规”是企业发展的“底线”,也是法人和股东的“护身符”。如果遇到不懂的税务问题,多问专业人士,多查税法规定,别让自己多年的努力,因为“税务问题”而付诸东流。

作为加喜商务财税的专业财税顾问,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税务问题而陷入困境,也帮助企业解决了无数税务难题。我们始终认为,税务申报不是“被动应付”,而是“主动管理”——法人和股东需要的是“定制化”的税务解决方案,而不是“一刀切”的建议。我们帮助企业梳理税务风险,优化税务结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在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负,提升竞争力。未来,我们将继续深耕财税领域,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更多企业提供“一站式”财税服务,帮助企业走得更稳、更远。记住,加喜商务财税,是你财税路上的“贴心伙伴”,我们始终在你身边,为你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