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局如何审查关联公司,防止人格混同?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集团化趋势的加速,关联公司已成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组织形式。然而,部分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人格混同,通过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虚增业绩等手段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已成为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涉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商事纠纷案件同比增长23.5%,其中因财务混同导致的占比高达68%。作为市场秩序的“守护者”,市场监管局在审查关联公司、防止人格混同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本文将从关联关系界定、财务混同核查、业务混同识别、人员混同审查、场地混同查验及决策混同证据链构建六个维度,系统探讨市场监管局的专业审查方法与实践路径,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市场监管局如何审查关联公司,防止人格混同?

关联关系界定

准确界定关联公司是防止人格混同的前提,也是市场监管工作的“第一道关卡”。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在实际审查中,关联关系的界定往往存在隐蔽性复杂性。例如,某集团通过多层股权架构(如A公司持股B公司51%,B公司持股C公司49%,C公司实际控制D公司),使得表面无直接持股关系的公司形成实质关联。市场监管局需穿透审查股权结构,追溯至最终控制人,避免企业通过“代持”“隐名持股”等方式隐藏关联关系。

除了股权关系,控制关系的判定是界定关联公司的另一核心维度。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明确,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市场监管局在审查时,需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事实控制,如虽未持股但通过协议约定、董事会多数席位、关键管理人员任命等方式实际掌控公司运营。我曾遇到某案例:甲公司持股乙公司30%,但通过独家销售协议和利润分成条款,实际控制了乙公司70%以上的业务决策,最终被认定为关联公司。这种“明股实债”式的控制关系,需要监管部门结合业务、财务等多维度证据综合判断。

此外,关联关系的动态性也给审查工作带来挑战。随着企业重组、股权转让等行为的发生,关联关系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市场监管局需建立动态监测机制

财务混同核查

财务混同是人格混同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也是市场监管局审查的重点领域。具体而言,财务混同主要体现在资金混同账户混同账目混同三个方面。资金混同是指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界限模糊,如共用一个银行账户、资金随意划拨 without 合理商业理由。我曾参与某食品集团的合规审查,发现其旗下5家子公司均使用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收付货款,流水金额高达2.3亿元,且无对应的交易合同支撑,最终被认定为资金混同。市场监管局在核查时,需调取企业银行流水,重点关注大额、频繁的资金往来,特别是与无股权关系但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之间的资金流动。

账户混同表现为关联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财务管理人员,导致公司财产边界不清。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为“节省成本”,让关联公司共用一套财务软件、同一套会计账簿,甚至由同一出纳负责资金收支。例如,某商贸公司与其关联的物流公司共用财务部门,所有收入统一入账、成本费用混合核算,导致两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无法真实反映各自经营状况。市场监管局可通过检查企业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核对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识别是否存在账户混同问题。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提升核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账目混同则体现在会计核算不规范,关联交易未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例如,关联公司之间无息资金拆借低价转移资产分摊不合理费用等行为,均可能导致账目混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市场监管局在审查时,需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交易金额、资金流向等,判断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我曾遇到某案例:甲公司将核心专利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转让给关联公司乙,且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最终被认定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构成人格混同。此外,税务申报数据也是重要线索,若关联公司间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差异过大,可能存在账目混同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财务混同的核查需要“由表及里”,不仅要关注表面数据,更要深究实质。例如,部分企业通过“体外循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再以“借款”“投资”名义回流,形成“账外账”。对此,市场监管局可结合企业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记录、资金流水与收入匹配度等数据,构建资金流向图谱,追踪资金真实去向。同时,需区分“正常关联交易”与“异常利益输送”,前者符合商业逻辑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者则可能构成人格混同。实践中,建议监管部门建立财务混同“负面清单”,明确禁止性行为(如共用银行账户、账外核算等),为审查提供清晰标准。

业务混同识别

业务混同是人格混同的另一重要特征,表现为关联公司在经营范围客户资源业务流程等方面高度重叠,导致市场混淆和利益输送。从经营范围看,若关联公司从事相同或高度相似的业务,且共用品牌、渠道等资源,易被认定为业务混同。例如,某集团旗下A、B两家公司均从事医疗器械销售,使用相同的宣传资料和客户名单,销售人员可随意调动客户资源,导致客户无法区分服务主体。市场监管局在审查时,需比对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信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业务边界模糊的问题。若企业超出登记范围经营,或多家公司实际从事同一业务,需进一步核查业务独立性。

客户资源混同是业务混同的典型表现。关联公司共用客户名单、销售渠道,或由同一团队负责客户开发与维护,会导致客户对公司归属产生混淆。我曾参与某建材集团的合规调查,发现其旗下三家分公司共用一个销售部门,客户合同由同一人签订,发票开具、货款回收均由母公司统一管理,客户根本无法知晓实际服务主体。市场监管局可通过核查客户合同、销售记录、发票信息等资料,分析客户与关联公司的交易模式,判断是否存在客户资源混同。例如,若多家关联公司对同一客户开具发票、收取货款,或客户名称在关联公司间频繁变更,可能存在业务混同风险。此外,客户投诉记录也是重要线索,若客户反映“分不清找哪家公司维权”,需高度警惕业务混同问题。

业务流程混同则体现在关联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高度协同,缺乏独立运营能力。例如,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与其关联公司共用生产线、原材料仓库,产品由关联公司统一销售,导致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无法准确划分。市场监管局在审查时,需重点关注企业的业务独立性,包括是否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能否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实践中,可通过实地核查企业经营场所,观察生产流程、仓储物流等环节是否独立;也可通过访谈企业员工、客户,了解业务实际运作情况。例如,若关联公司员工表示“我们都是为集团干活,分不清哪家公司”,可能暗示业务流程混同。此外,对外宣传资料也是重要证据,若企业官网、宣传册中未明确区分关联公司业务,反而强调“集团统一服务”,可能构成业务混同。

识别业务混同还需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对于劳动密集型、轻资产行业,业务混同风险相对较高,如餐饮、零售、咨询等行业;对于技术密集型、重资产行业,业务混同可能表现为核心技术、设备共用。市场监管局应根据行业特性制定差异化审查标准,避免“一刀切”。例如,对互联网企业,需重点关注用户数据、流量资源是否混同;对制造业,需核查生产线、设备是否独立使用。同时,要区分“业务协同”与“业务混同”,前者是企业集团正常的管理模式,后者则损害了公司独立性。判断标准可参考:关联公司是否有独立的业务决策权,能否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践中,建议监管部门建立业务混同评估模型,通过量化指标(如客户重叠率、业务收入占比等)提升识别准确性。

人员混同审查

人员混同是人格混同的核心要素之一,表现为关联公司在高管任职员工共用薪酬管理等方面界限不清,导致公司意志无法独立。高管交叉任职是最常见的人员混同形式,如同一人同时担任多家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市场监管局在审查时,需核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的高管备案记录,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情况。例如,某集团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旗下6家子公司的总经理,所有重大决策均由其一人拍板,最终被认定为人员混同。

员工共用是人员混同的另一表现,关联公司之间随意调动员工,导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我曾遇到某案例:某教育集团旗下三家培训中心共用50名教师,劳动合同均与母公司签订,但实际派往不同中心工作,社保公积金也由母公司统一缴纳。这种“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分离”的情况,不仅违反《劳动合同法》,也导致员工无法明确服务对象,公司运营缺乏独立性。市场监管局可通过核查企业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识别员工共用问题。例如,若多家关联公司使用同一批员工社保编号,或工资发放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可能存在人员混同。此外,员工访谈也是有效手段,若员工表示“我们今天在A公司干活,明天去B公司,工资都是集团发”,可佐证人员混同事实。

薪酬体系混同则体现在关联公司之间薪酬标准、发放方式不独立,导致员工利益与特定公司脱钩。例如,某集团所有员工的薪酬均由母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核算,发放账户也是母公司指定的对公账户,子公司仅负责“考勤上报”,无薪酬决定权。这种模式下,员工对子公司的归属感弱化,公司意志易受母公司主导。市场监管局在审查时,需关注企业的薪酬独立性,包括是否有独立的薪酬管理制度、员工工资是否由本单位账户发放、绩效考核是否独立进行。实践中,可通过检查企业薪酬发放记录、财务凭证,分析薪酬结构与公司业绩的关联度。若关联公司间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严重背离(如亏损公司高管薪酬畸高),或薪酬发放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可能构成人员混同。此外,高管薪酬的合理性也是审查重点,若关联公司高管在多家公司领取薪酬,但未履行相应职责,可能存在利益输送风险。

人员混同的审查还需关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部分企业虽在工商登记中未体现高管交叉任职,但通过“影子高管”(如实际控制人亲属、亲信)间接控制多家公司,形成事实上的人员混同。例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妻子,其子担任多家子公司监事,虽未直接任职,但家族成员通过非正式渠道操控公司决策。对此,市场监管局需结合资金流水、业务合同等证据,穿透审查人员背后的实际控制关系。同时,要区分“正常人员共享”与“人员混同”,前者如集团内部借调、临时协作,后者则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意志。判断标准可参考:员工是否主要服务于一家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汇报路径,薪酬是否与公司业绩挂钩。实践中,建议监管部门建立人员混同“风险画像”,通过大数据分析关联公司高管、员工的关联关系,提升审查效率。

场地混同实地查验

场地混同是人格混同的直观体现,表现为关联公司在办公场所资产权属经营地址等方面界限模糊,导致公司财产和经营场所无法区分。办公场所共用是最常见的场地混同形式,如多家关联公司使用同一地址作为注册地或经营地,甚至共用办公室、会议室等设施。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多家公司使用同一地址可能误导公众对市场主体归属的认知。市场监管局在审查时,需通过实地核查,核对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多家公司是否在同一场所办公。例如,我曾参与某科技园区的专项检查,发现20多家“关联企业”均注册在同一虚拟地址,实际办公场所为同一层写字楼,共用前台、打印区等公共区域,最终被认定为场地混同。

资产权属不清是场地混同的核心问题,关联公司之间办公设备、生产设施、不动产等资产权属混乱,导致公司财产边界难以界定。例如,某集团旗下多家公司共用同一生产线,设备购买发票开具给母公司,但实际由子公司使用,折旧计提和维修费用分摊无明确依据。市场监管局可通过核查资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设备采购发票)、固定资产台账、折旧计提记录等资料,判断资产是否独立。实践中,若关联公司间资产频繁划转 without 合理商业理由,或资产登记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可能构成场地混同。此外,资产抵押、质押情况也是重要线索,若多家关联公司共用同一资产进行担保,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例如,某公司将办公用房同时抵押给A、B两家关联公司的债权人,严重损害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经营地址登记不一致是场地混同的隐蔽表现,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或在不同地址间随意变更,逃避监管。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应当对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但部分企业为“避税”或“规避监管”,使用虚假地址注册,实际经营地点却在他处。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投诉举报线索核查等方式,实地查验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例如,某公司注册地址为“XX大厦201室”,但实际核查发现该地址为“虚拟秘书公司”提供的挂靠地址,真实经营地为另一工业园区内的厂房。这种“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情况,不仅违反登记规定,也可能导致场地混同。此外,企业对外宣传资料(如官网、宣传册)中的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也是重要参考依据。

场地混同的审查还需结合行业特性和企业实际经营模式。对于零售、餐饮等需要实体门店的行业,场地混同表现为多家门店共用后厨、仓储设施;对于制造业,则体现为生产线、仓库共用。市场监管局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实地核查方案,例如,对餐饮企业,重点检查后厨、仓储是否独立;对制造企业,核查生产车间、设备是否由单一公司使用。同时,要区分“场地共享”与“场地混同”,前者如集团总部统一提供办公场所,后者则导致公司丧失独立财产和经营基础。判断标准可参考:公司是否有独立使用的场地,资产权属是否清晰,经营地址是否与登记一致,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经营风险。实践中,建议监管部门引入“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通过GPS定位、视频监控等方式,实时监测企业实际经营场所,提升场地混同识别的精准度。

决策混同证据链构建

决策混同是人格混同的深层表现,表现为关联公司在决策机制审批流程重大事项等方面缺乏独立性,导致公司意志被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操控。决策机制形式化是决策混同的典型特征,关联公司虽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但实际决策权集中于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例如,某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母公司统一拟定,子公司股东仅“盖章确认”,未对决议内容进行实质审议。市场监管局在审查时,需核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等文件,判断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重点关注:股东会、董事会是否按时召开,参会人员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决议内容是否与公司利益相关,是否存在“一人决策”情况。例如,若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仅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可能构成决策混同。

审批流程混乱是决策混同的直接体现,关联公司之间未建立独立的审批机制,重大事项由母公司统一审批,子公司仅负责执行。我曾遇到某案例:某建筑集团旗下工程公司的项目投标、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均需母公司总经理审批,子公司无任何自主决策权,导致公司运营完全依附于母公司。市场监管局可通过核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审批流程文件、财务报销凭证等资料,分析决策独立性。例如,若子公司大额资金支付需母公司财务总监签字,或项目合同审批流程中母公司为必经环节,可能存在决策混同。此外,决策记录的完整性也是重要依据,若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空白或简单复制母公司决议,需高度警惕决策混同风险。

重大事项未回避是决策混同的法律风险点,关联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时,未履行回避程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非上市公司参照执行。市场监管局在审查时,需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如关联方是否回避表决、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例如,某子公司与母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远高于市场价,且子公司董事中有多名母公司高管,未回避表决,最终被认定为损害子公司利益。此外,关联交易的金额和频率也是重要线索,若关联交易占比过高(如超过营业收入30%),或交易价格与市场水平差异较大,可能存在决策混同。

构建决策混同的证据链需要“多维度印证”,单一证据往往难以证明决策独立性缺失。市场监管局需将书面文件(如决议、合同)、财务数据(如资金流水、交易记录)、访谈笔录(如高管、员工陈述)等证据相互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例如,通过子公司股东会决议与母公司会议记录的比对,发现决策内容高度一致;通过资金流水追踪,发现子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流程与母公司完全重合。此外,可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使企业表面上履行了决策程序,但实质由母公司操控,仍构成决策混同。实践中,建议监管部门建立决策混同“负面清单”,明确禁止性行为(如母公司直接决定子公司日常经营、子公司决策机构形同虚设等),为证据收集提供指引。同时,加强与法院、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通过已生效的司法判决、税务处理决定等,辅助判断决策混同事实。

总结与展望

市场监管局审查关联公司、防止人格混同,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本文从关联关系界定、财务混同核查、业务混同识别、人员混同审查、场地混同查验及决策混同证据链构建六个维度,系统阐述了审查方法与实践路径。核心观点在于:人格混同的审查需坚持“穿透式思维”,通过股权穿透、资金追踪、实地核查等方式,还原企业真实运营状况;同时,要区分“正常关联交易”与“异常利益输送”,避免“一刀切”监管。当前,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关联交易线上化、隐蔽化趋势明显,给市场监管带来新挑战。未来,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构建“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关联公司风险的实时监测与预警;同时,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升审查效率与精准度。

作为市场监管的一线工作者,我深刻体会到:审查关联公司不仅需要专业知识,更需要“抽丝剥茧”的耐心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实际工作中,我曾遇到某企业为掩盖财务混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但通过对银行流水的细致梳理,最终还原了资金往来真相。这让我明白,任何试图通过人格混同逃避监管的行为,在专业的审查面前都无所遁形。未来,随着企业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技术的持续升级,人格混同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也将更加规范有序。

加喜商务财税见解总结

作为深耕财税领域近20年的专业机构,加喜商务财税认为,市场监管局审查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需以“财税合规”为核心抓手。财务数据是企业运营的“晴雨表”,通过资金流水、会计核算、税务申报等数据的交叉比对,可有效识别混同风险。我们建议企业:一是建立规范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定价政策、审批流程和披露要求;二是加强财务独立性,确保银行账户、会计账簿、税务申报独立;三是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整改混同问题。同时,财税专业机构可协助企业完善关联交易文档,提供合规审查服务,助力企业与监管部门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