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有限公司税务筹划如何降低税率?
在财税咨询的二十年里,我见过太多创业者因税务问题栽跟头——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老板。他们常以为“一人公司”就是“自己说了算”,却忽略了税务上的“双重征税”陷阱:既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利润分红时还得再交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轻轻松松就突破40%。更麻烦的是,不少老板为了“省事”,用个人卡收企业款项、列支不合规费用,最后被税务机关盯上,补税、罚款、滞纳金“三件套”全安排上,反而得不偿失。
其实,一人有限公司的税务筹划并非“钻空子”,而是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让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本文结合我服务过的上百家企业案例,从组织形式、利润分配、成本优化等六个核心方面,拆解如何降低税率。记住:**税务筹划的本质是“规划”,不是“投机”**——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让税负更合理,这才是长久之计。
## 组织形式选择:先选“对路子”,再谈“省税”
一人有限公司最大的税务痛点,就是“双重征税”。但很少有人知道,换个组织形式,就能避开这个坑。这里的关键,是分清“公司”和“非公司”的区别。
首先,得明确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它的优势,也是税务风险的根源。因为“有限责任”意味着企业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利润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时再交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双重征税”。举个例子:某老板的年利润100万,企业所得税25万后,剩下75万分红,再交15万个税,到手只剩60万,实际税负40%。
那有没有“双重征税”的替代方案?当然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交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100万利润直接按“经营所得”纳税,100万对应35%税率,速算扣除数6.55万,税负33.45万,比一人有限公司少交6.55万。但这里有个关键前提:**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一旦企业负债,老板得用个人财产偿还。所以,选择组织形式时,得在“有限责任”和“税负优势”之间权衡——业务风险低、规模小的企业,个人独资可能更划算;风险高、规模大的,还是得选公司,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降低税负。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股东是法人(比如另一家公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可以考虑“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是独立法人,需要单独纳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利润并入总公司汇总纳税。比如某集团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子公司,年利润100万,子公司交25万企税,总公司再分红时,如果总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还能享受优惠;而分公司的话,利润直接并入总公司,如果总公司当年亏损,就能用利润弥补亏损,少交企业所得税。但这里要注意:**分公司不能独立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必须是独立法人才能享受。
我有个客户,做餐饮配送的,一开始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年利润80万,税负高达32万(企税20万+个税12万)。后来我建议他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同时和妻子成立合伙企业,妻子占股30%,他占70%。这样,利润按比例分劈后,他按“经营所得”交税,妻子也按“经营所得”交税,叠加税率反而更低,税负降到25万左右。虽然承担了无限责任,但餐饮配送风险相对可控,这个选择对他来说很划算。所以说,**没有“最好”的组织形式,只有“最适合”的**——得结合业务规模、风险偏好、盈利水平来定。
## 利润分配策略:少“分红”,多“合理转移”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赚的钱就是我的钱”,想怎么拿就怎么拿。但税务上,“拿钱”的方式不同,税负差得远。常见的利润分配方式有三种:工资、奖金、分红,每种方式的税负逻辑完全不同,筹划空间也很大。
先说“工资”。股东在公司领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按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交个税,但工资可以计入企业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关键是“合理性”——如果股东月薪1万,却领10万工资,税务机关会认定为“变相分红”,要求补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需满足“合理、固定、与企业有关联”三个条件。我有个客户,科技公司老板,原来月薪2万,公司年利润500万,后来我把他的工资提到8万/月,年工资96万,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到404万,企业所得税减少(96-24)×25%=18万(原来月薪2万/年24万,企税应纳税所得额476万)。老板个税方面,8万/月适用45%税率,年个税96×45%-8.16=34.24万,原来2万/月个税24万/年,合计税负从24万(个税)+119万(企税,476×25%)=143万,降到34.24万+101万(企税,404×25%)=135.24万,省了7.76万。但前提是,工资必须符合行业水平,比如科技行业高管月薪8万是合理的,如果是餐饮店老板月薪8万,就可能被调整。
再说“奖金”。奖金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本质上和工资一样,但有些企业会把“年终奖”单独计税,享受“单独计税优惠”(2022年底到期,但部分地区仍有延续政策)。比如老板年终奖20万,单独计税的话,除以12得1.67万,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210,个税20×10%-0.21=1.79万;如果不单独计税,并入工资,假设月薪8万,年工资96万+20万=116万,适用45%税率,个税116×45%-8.16=43.44万,差了41.65万!所以,**如果能争取到年终奖单独计税,税负会大幅降低**。但要注意,年终奖必须全年一次,且发放额合理,否则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拆分收入”。
最后是“分红”。分红是“股息、红利所得”,固定税率20%,看似简单,但有个致命缺点:**企业所得税已经交过一次了**。比如公司利润100万,企税25万后,分红75万,个税15万,到手60万,税负40%。而如果通过工资转移,100万工资,企税0(成本100万),个税100×45%-8.16=36.84万,到手63.16万,比分红多3.16万。所以,**在合理范围内,优先用工资、奖金转移利润,少分红**。但这里有个平衡点:工资太高,个税税率会跳档(比如超过96万/年,适用45%税率),而分红是固定20%,这时候可能需要“组合拳”——比如工资发到临界点(96万),剩下的利润分红,综合税负更低。
我有个客户,做贸易的,年利润300万,原来老板月薪3万,年终奖10万,分红200万。税负计算:工资36万/年,个税(36×20%-1.69)=5.31万;年终奖10万,单独计税10×10%-0.21=0.79万;分红200万,个税200×20%=40万;企税(300-36-10)×25%=63.5万。合计税负5.31+0.79+40+63.5=109.6万。后来我调整成:月薪8万(年96万),年终奖30万,分红174万。工资个税96×45%-8.16=34.24万;年终奖30万,单独计税30×25%-0.267=7.473万;分红174万,个税174×20%=34.8万;企税(300-96-30)×25%=43.5万。合计34.24+7.473+34.8+43.5=120.013万,反而更高了!为什么?因为工资超过96万后,个税税率跳到45%,比分红的20%高很多。后来改成:月薪6万(年72万),年终奖50万,分红178万。工资个税72×35%-5.29=20.11万;年终奖50万,单独计税50×10%-0.21=4.79万;分红178万,个税35.6万;企税(300-72-50)×25%=44.5万。合计20.11+4.79+35.6+44.5=105万,比原来省了4.6万。所以说,**利润分配不是“越高越好”,而是要算“综合税负账”**——工资、奖金、分红的比例,得根据利润额、税率临界点来调整,找到一个最优解。
## 成本费用优化:每一分“合规支出”,都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核心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而“各项扣除”就是成本费用。很多老板以为“少交税=少列支费用”,其实恰恰相反——**合规列支成本费用,才能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少交企业所得税**。关键在于“合规”:费用必须真实、与生产经营相关,且有合法凭证(发票)。
先说“成本类费用”。比如销售成本、原材料采购、运输费用等,这些是“刚性成本”,必须据实扣除。但这里有个常见问题:**取得不合规发票**。比如某客户为了“省钱”,从个人手里买原材料,对方不肯开票,只能收收据,结果税务稽查时,这部分成本不能扣除,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补税50万。后来我建议他换正规供应商,哪怕价格高5%,但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能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3%,抵扣后相当于成本降低),还能税前扣除,综合算下来反而更划算。所以,**“发票意识”是成本优化的第一关**——没有合规发票,再合理的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
再说“费用类支出”。这部分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比如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每个项目都有扣除限额,超出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是个“重灾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如某公司年销售收入1000万,业务招待费发生20万,按60%算12万,但5‰限额是5万(1000万×5‰),所以只能扣除5万,多交15万×25%=3.75万企业所得税。怎么优化?可以把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职工福利费”或“办公费”——比如公司组织员工团建,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是工资薪金的14%,只要不超过限额,就能全额扣除。再比如,把“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改成“宣传品”,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一般企业很难达到这个限额。
还有“研发费用”,这是国家鼓励的扣除项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其他企业也能享受75%加计扣除。比如某科技公司年利润200万,研发费用100万,加计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200-100×75%=125万,企业所得税=125×25%=31.25万,如果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省了18.75万。我有个客户,做智能设备的,原来研发费用没单独核算,后来我建议他建立研发辅助账,把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设备折旧等单独归集,一年下来加计扣除80万,企业所得税减少20万,直接“省”出一条生产线!
最后是“固定资产折旧”。很多老板喜欢“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比如买台电脑,价值5000元,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是3年,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6号),单价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所以,与其“分期折旧”,不如“一次性扣除”,相当于提前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某公司当年利润100万,买台10万设备,一次性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90万,企业所得税22.5万,如果不一次性扣除,按3年折旧,每年折旧3.33万,企业所得税(100-3.33)×25%=24.17万,省了1.67万。虽然金额不大,但积少成多,而且能缓解现金流压力。
总的来说,成本费用优化的核心是“**合规、合理、最大化**”——每一笔支出都要有合规凭证,符合扣除条件,并在限额内尽可能多扣。记住:**税务机关查的不是“费用高低”,而是“费用真假”**——只要业务真实,费用合理,多列支费用不是“逃税”,而是“节税”。
## 税收优惠政策:用足“国家红利”,不花“冤枉钱”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行为,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小微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西部大开发优惠等。很多老板要么不知道这些政策,要么觉得“申请麻烦”,白白浪费了“国家红利”。其实,**税收优惠是“阳光下的节税”,合法合规,还能提升企业形象**,何乐而不为?
先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这是覆盖面最广的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实际税负10%。比如某一人有限公司年利润80万,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交企业所得税=80×12.5%×20%=2万,如果不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80×25%=20万,省了18万!关键是,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很简单: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一人有限公司很容易满足。我有个客户,做服装批发的,年利润150万,原来一直没申请小微企业优惠,后来我帮他调整账目,把从业人数控制在200人,资产总额控制在4000万,当年就享受了优惠,企业所得税从37.5万(150×25%)降到15万(100×12.5%×20%+50×50%×20%),直接省了22.5万,够他开两家新店了。
再说“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普通企业25%的税率低10个百分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包括:企业成立一年以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超过60%、研发费用占比符合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比如某科技公司年利润500万,如果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企业所得税=500×15%=75万,普通企业=500×25%=125万,省了50万!我有个客户,做智能安防的,原来研发费用占比4.5%,没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5%标准,后来我建议他增加研发人员,把研发费用占比提到5.2%,同时申请了3项实用新型专利,当年就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负直接降低40%。虽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流程有点麻烦(需要准备专利、研发账、财务报表等材料),但省下的税够覆盖申请成本还有富余,而且“高新技术企业”的牌子还能提升客户信任度,拿订单更有优势。
还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但这个政策有地域限制,仅限于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一人有限公司注册在这些地区,且属于鼓励类产业(如能源、化工、旅游等),就能享受优惠。比如某新疆公司年利润300万,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普通企业=75万,省了30万。不过,**西部大开发优惠需要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不能自行享受,而且政策可能会有调整,需要关注最新文件。
除了这些,还有很多“小而美”的优惠政策,比如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00%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我有个客户,做电商的,雇佣了2名残疾员工,年工资支出20万,加计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0×200%=40万,企业所得税少交10万,而且还能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所以说,**税收优惠不是“高大上”的政策,而是“接地气”的福利**——只要符合条件,就大胆申请,不用“不好意思”。
## 个人与企业资金隔离:别让“公私不分”,坑了税负
很多老板,尤其是初创企业的,习惯用“个人卡”收企业款项,或者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费用(比如家庭旅游、装修),觉得“反正都是我的钱,无所谓”。但税务上,这可是“大忌”——**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混同,不仅可能导致成本费用无法税前扣除,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导致税负飙升**。
先说“个人卡收企业款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的所有收入都必须计入“账簿”,如果用个人卡收货款,收入未入账,就属于“隐匿收入”,需要补税、罚款、滞纳金。比如某客户,做服装批发的,用个人卡收了200万货款,没入账,税务稽查时发现,除了补200万×25%=50万企业所得税,还按偷税处50%罚款25万,滞纳金按日加收0.05%,一年下来滞纳金约3.65万(50万×0.05%×365天),合计78.65万,比税本身还多!而且,**个人卡收款的资金流向很难解释**——如果老板把这笔钱转给家人,或者用于个人消费,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或“偶然所得”),税负20%,相当于“双重征税”。
再说“企业资金支付个人费用”。比如老板用企业账户支付家庭旅游费、给孩子交学费、买个人名下的汽车等,这些费用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如果税务机关查到,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企业所得税。比如某公司年利润100万,老板用企业账户支付了20万家庭旅游费,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120万,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原来25万,多交5万。而且,如果这笔费用被认定为“分红”,还需要补交20%个税=4万,合计多交9万。更麻烦的是,**企业资金支付个人费用,还可能涉及“职务侵占”**——虽然老板是股东,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个人资金和企业资金不能混同,否则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那怎么做到“个人与企业资金隔离”?很简单:**建立“公户私户”制度**。企业必须开立对公账户,所有收入(包括货款、服务费等)都必须进入对公账户;所有支出(包括工资、采购、费用等)都必须从对公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只用于老板的个人生活。如果老板需要从企业拿钱,必须通过“工资”“奖金”“分红”等合法方式,并按规定交税。我有个客户,做餐饮的,原来用个人卡收了300万货款,后来我帮他建立对公账户,把个人卡的资金转入对公账户,同时规范了费用报销制度,比如旅游费必须提供公司团建的通知和发票,家庭装修费不能从企业支出。一年下来,不仅避免了税务风险,还因为费用合规,企业所得税少交了15万。
另外,**“资金隔离”还包括“资产隔离”**——企业资产(比如汽车、房产)不能登记在老板个人名下,否则会被认定为“企业为个人购买资产”,属于“不合理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比如某公司用100万买了一辆车,登记在老板名下,税务稽查时,这100万不能作为费用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企业所得税25万。如果把这辆车登记在公司名下,就可以按“固定资产”折旧扣除,假设折旧年限5年,每年折旧20万,5年就能扣除100万,相当于“延迟纳税”,缓解现金流压力。
记住:**“公私不分”是税务风险的“重灾区”**——看似“方便”,实则“坑人”。建立“资金隔离”制度,不仅能降低税负,还能规避法律风险,让企业走得更稳。
## 业务拆分与重组:让“不同业务”享受“不同税率”
很多一人有限公司的业务比较“杂”,比如既做销售,又做技术服务,还做咨询服务,不同业务的税率不同(销售13%,技术服务6%,咨询6%),如果能把不同业务拆分出来,让每个业务享受对应的税率,就能降低整体税负。这就是“业务拆分与重组”的核心逻辑——**“分而治之”,让每一笔业务都享受“最优税率”**。
先说“增值税拆分”。比如某公司年销售收入500万,其中销售400万(税率13%),技术服务100万(税率6%),增值税=400×13%+100×6%=52+6=58万。如果把技术服务拆分成一家新公司,由新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原公司只做销售,那么原公司增值税=400×13%=52万,新公司增值税=100×6%=6万,合计还是58万,好像没变化?但这里有个关键:**技术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公司销售时,可以抵扣新公司的技术服务进项税**。比如新公司购入技术服务成本50万,进项税=50×6%=3万,原公司增值税=52-3=49万,新公司增值税=6-3=3万,合计52万,比原来少交6万!而且,如果新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还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进一步降低税负。
再说“企业所得税拆分”。比如某公司年利润500万,其中销售利润300万(税率25%),技术服务利润200万(税率25%),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如果把技术服务拆分成“个人独资企业”,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200万利润对应35%税率,速算扣除数6.55万,个税=200×35%-6.55=63.45万,原公司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合计63.45+75=138.45万,反而更高?为什么?因为技术服务拆分成个人独资企业后,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原公司的技术服务利润失去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机会(如果原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所以,**业务拆分要看“业务类型”和“优惠政策”**——如果技术服务属于“高新技术领域”,且原公司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就不适合拆分;如果技术服务属于“普通服务”,且能拆分成小微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就能降低税负。
还有“业务重组”。比如某公司既有“销售业务”,又有“安装业务”,销售利润300万,安装利润200万,安装业务属于“建筑服务”,税率9%。如果把安装业务拆分成“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利润并入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总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税率2.5%(100万以下),分公司利润200万并入总公司,总公司利润=300+200=500万,企业所得税=500×12.5%×20%=12.5万(小微企业优惠),如果拆分成子公司,子公司需要单独纳税,200万利润×25%=50万,合计12.5+50=62.5万,比分公司多交50万。所以,**业务重组要看“组织形式”**——分公司适合“利润合并”,适合总公司有亏损或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情况;子公司适合“独立享受优惠”,比如子公司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
我有个客户,做智能设备销售的,年利润600万,其中销售400万(利润300万),安装200万(利润100万),安装税率9%。原来公司整体税率25%,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后来我建议他把安装业务拆分成“分公司”,分公司利润100万并入总公司,总公司利润=300+100=400万,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不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但400万超过了,所以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那换个思路:把安装业务拆分成“个人独资企业”,适用35%税率,个税=100×35%-6.55=28.45万,总公司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合计103.45万,比原来少交46.55万。为什么?因为安装业务的利润较低,拆分成个人独资企业后,虽然税率高,但没有了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综合税负更低。
业务拆分与重组的关键是“**业务真实、合理分劈**”——不能为了拆分而拆分,必须保证拆分后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比如把销售业务拆分成技术服务,必须有真实的技术服务合同和发票;把利润拆分成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合理的业务分工。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为“逃避纳税”,要求调整税负。
## 总结:税务筹划是“长期主义”,不是“短期投机”
说了这么多,其实税务筹划的核心逻辑很简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形式选择、利润分配优化、成本费用管理、税收优惠利用、资金隔离、业务拆分”等方式,让税负更合理**。记住,税务筹划不是“逃税”,而是“规划”——就像开车一样,不是“闯红灯”省时间,而是“选最优路线”省油。
从我的经验来看,很多创业者对税务筹划有两个误区:一是“急于求成”,想“一夜之间”把税负降到最低,结果踩了“偷税”的坑;二是“过度保守”,觉得“税务筹划麻烦”,干脆不做,结果“多交冤枉钱”。其实,税务筹划是一个“长期主义”的过程——从企业成立之初,就要考虑组织形式;在日常经营中,要规范成本费用;在年度终了时,要申报税收优惠。只有“全程规划”,才能“全程省税”。
未来的税务环境会越来越严——金税四期已经实现了“数据共享”,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发票、银行账户等数据都能被税务机关实时监控。这时候,“税务筹划”的重点不再是“钻空子”,而是“业务真实”——只要业务真实、合理,就能通过合法方式降低税负。比如,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做“数字化税务筹划”,通过大数据分析,找到最优的税负方案;还有“绿色税务筹划”,利用环保、节能等优惠政策,降低税负的同时,提升企业形象。
最后,我想说:**税务筹划不是“会计的事”,而是“老板的事”**。老板需要懂税务,但不需要精通税务——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比如加喜商务财税的团队。我们做了12年一人有限公司税务筹划,见过无数“坑”,也踩过无数“雷”,总结了一套“个性化、定制化”的筹划方案,帮助企业从“被动纳税”到“主动规划”,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税负最小化。
## 加喜商务财税对一人有限公司税务筹划的见解总结
在加喜商务财税12年的服务经验中,我们发现一人有限公司的税务筹划核心在于“**合法合规下的个性化定制**”。每个企业的业务模式、盈利水平、风险偏好不同,没有“万能公式”,只有“量身方案”。我们始终坚持“业务真实优先”原则,通过“组织形式优化、利润结构设计、成本费用管控、税收优惠匹配”四大抓手,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比如,针对科技型企业,我们重点挖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针对贸易型企业,我们侧重“业务拆分”和“资金隔离”;针对小微企业,我们全力争取“所得税优惠”。我们不追求“最低税负”,而是追求“最优税负”——在风险可控、业务真实的前提下,让每一分钱都花得“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