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劳务合同,第一步不是看合同名称写了“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而是要透过合同条款,判断双方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两者虽然都叫“合同”,但法律关系天差地别: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企业必须缴纳社保;劳务关系受《民法典》调整,双方可约定是否缴纳社保。可现实中,不少企业玩起了“文字游戏”,明明是劳动关系,非要签成劳务合同,企图蒙混过关。这时候,市场监管部门就得像个“侦探”,从实质内容里找证据。
怎么判断呢?核心就看劳动者是否“接受企业管理、从事的是企业业务、劳动报酬由企业支付”。比如,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物流公司招了一批“配送员”,合同名称是“劳务承揽协议”,约定“配送员自备车辆、自主安排配送时间”,但实际条款里却要求“每日早9点到公司打卡开会、配送路线由公司APP统一指派、迟到一次罚款50元”。这种情况下,配送员明显要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怎么可能“自主安排配送时间”?市场监管部门直接认定这实质是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缴了3年的社保。说白了,合同名称可以随便写,但只要劳动者“被管着”,就逃不过社保义务。
还有一类常见情况是“假外包,真派遣”。比如某软件公司把项目开发外包给一个“咨询公司”,由咨询公司招程序员来上班,但程序员实际还是接受软件公司的管理,工资也由软件公司发放。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会重点审查“发包方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劳动报酬是否由发包方支付”。如果答案是“是”,那就是名为“外包”,实为“派遣”,属于违法规避社保。去年我们帮一家企业做合规审查时,就发现他们把财务外包给一个“财税服务公司”,但实际还是让财务每天到公司坐班、用公司系统做账,最后我们果断建议企业终止这种“假外包”,要么直接签劳动合同,要么让外包公司真正独立承接业务——不然迟早要被劳动监察部门盯上。
当然,也不是所有“劳务合同”都藏着猫腻。比如某装修公司请一位木工师傅做定制柜,约定“按件计费,工期10天,完工后一次性支付报酬”,师傅自备工具、自主安排施工时间,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不用交社保。关键区别就在于“有没有管理从属性”——劳动者是不是像“员工”一样被企业“管着”。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时,一定要抛开合同名称的“障眼法”,抓住“管理从属性”这个牛鼻子,才能准确判断合同性质。
## 二、审主体资质,查合规根基劳务合同不是签了就有效,首先得看签约双方有没有“资格”。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时,既要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也要查劳动者的“用工资格”——如果主体本身就不合规,那合同里的社保约定自然也是“空中楼阁”。
先说用人单位。有些企业为了规避责任,会用“分公司”“项目部”甚至“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签合同,但这些分支机构可能根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比如某建筑公司在一个新开的项目部招了50名工人,合同盖的是“项目部”的章,结果工程结束后,工人找项目部要社保,项目部却说“我们是临时机构,没钱交”,工人最后只能告总公司。市场监管部门遇到这种情况,会先查“该分支机构是否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是否有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那用工责任就得由总公司承担,社保缴纳义务也跑不了。我们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一家餐饮连锁店的分店用“加盟商”名义招服务员,结果加盟商跑路了,服务员找到市场监管部门,我们直接查到总部,要求总部承担连带责任——毕竟“加盟店”用的是总部的品牌和经营模式,怎么能说没关系呢?
再看劳动者的“用工资格”。有些企业为了省钱,会招童工、退休人员或者未办理就业许可的外国人,而这些人员要么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能正常参保。比如某电子厂想招“年轻力壮”的工人,偷偷招了几个16岁的未成年人,签了“劳务合同”,结果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不仅要罚款,还把孩子送回了家。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时,必须核对劳动者的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如果是外国人,还要检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去年我们帮一家外贸公司做合规检查时,发现他们招了一个没有工作许可的越南籍员工,虽然签了劳务合同,但因为员工不具备合法就业资格,合同直接被判无效,公司不仅被罚款,还遣返了员工——你说这亏不亏?本来想省点社保钱,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还有一种情况是“挂靠经营”。比如某运输公司把货车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司机以“物流公司员工”名义接活,但社保却自己交。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会重点审查“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是谁”“运输合同是以谁的名义签订的”。如果车辆和运输都是司机自己的,只是借物流公司的资质,那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物流公司对司机进行派单、管理,那就得交社保。我们之前处理过一个纠纷:挂靠司机出了交通事故,物流公司以“只是挂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结果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司机接单、运费结算都是通过物流公司的平台,实质上形成了管理关系。所以说,主体资质审查不是走形式,而是要把“谁是真正用工方”这个基础问题搞清楚,才能避免后续的社保纠纷。
## 三、查条款合规,堵规避漏洞劳务合同的条款就像“体检报告”,哪里有“病灶”,市场监管部门就得“动刀子”。现实中,不少企业会在条款里埋“雷”,比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工伤自负”之类的约定,试图用“合同自由”的名义规避法律义务。这些条款看着是双方“自愿”签的,实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本无效。
最常见的就是“社保豁免条款”。比如某公司的劳务合同里写着:“乙方(劳动者)已知悉国家社保政策,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甲方(企业)每月额外补贴500元到工资里。”很多劳动者为了眼前的“补贴”会签字,但真到生病或退休时,才发现这点补贴根本不够用。市场监管部门遇到这种条款,会直接认定无效。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自愿放弃”的方式免除。去年我们帮一位劳动者维权时,他就是因为签了这种“放弃社保”的合同,离职后公司拒绝补缴,最后我们拿着《社会保险法》条款,硬是让公司补缴了2年的社保——劳动者当时还不好意思地说:“我以为签了合同就没事了,没想到还能反悔。”其实啊,这种条款本来就是“霸王条款”,签了也没用。
还有一种“阴阳合同”的猫腻。企业会准备两份合同:一份给劳动者,写着“劳务关系、不交社保”;另一份自己留着,可能是“劳动合同”,但藏着不给人看。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时,不能只看企业提交的“阳合同”,还得要求企业提供完整的用工证据链,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工作证等。比如某电商公司被投诉未给员工交社保,提交了一份“劳务合同”,但劳动监察部门去查账时,发现公司每月都通过银行给员工发“固定工资”,还有考勤打卡记录——这不就是劳动关系的铁证吗?最后公司只能乖乖补缴。我们会计经常说:“账不会说谎,合同也可能说谎,但流水和考勤不会骗人。”市场监管部门如果只看企业交上来的合同,很容易被忽悠,必须结合实际用工情况综合判断。
此外,还要审查“工伤责任约定”。有些劳务合同会写“乙方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更是违法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要劳动者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即使存在过失,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情况,都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去年我们遇到一个案例:某家政公司请了一位保洁员,签劳务合同时写明“保洁员擦窗户时不慎摔伤,责任自负”,结果保洁员摔断了腿,公司不管不问。我们帮保洁员维权时,直接引用了《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最后不仅赔了医疗费,还补缴了社保——所以说,想在工伤责任上“甩锅”,法律是不答应的。
## 四、核用工形式,分责任边界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现在企业的用工形式五花八门,不同的用工形式,社保责任也不一样。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劳务合同时,得先搞清楚“这是什么用工形式”,才能判断该不该交社保。比如非全日制用工就可以不交社保,但必须满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要给被派遣员工交社保,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边界”搞不清楚,就容易让企业钻空子。
先说说“非全日制用工”。这是唯一一种可以不缴纳社保的合法用工形式,但前提是“工作时间短、报酬结算灵活”。比如某奶茶店招了学生做“小时工”,合同约定“每天下午3点到6点上班,每小时20元,按周结算工资”,这种情况就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不用交社保。但如果奶茶店让“小时工”每天上班8小时,还要求“周末必须到岗”,那就超出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范畴,实质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必须交社保。去年我们帮一家奶茶店做合规检查时,发现他们招的“小时工”实际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5天,我们当即指出:“这已经不算非全日制了,要么改成全日制签劳动合同交社保,要么把工作时间压缩到每天4小时以内。”老板当时还跟我们“讨价还价”:“压缩工时人手不够啊!”我说:“那你就得交社保,不然被员工投诉了,罚款比社保钱多得多。”
再说说“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很多企业分不清这两者,以为把业务“包出去”就不用管了,结果还是逃不掉社保责任。劳务派遣是“人派过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合同,但在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要承担同工同酬责任;劳务外包是“事包出去”,外包单位自己招人、自己管理,用工单位只看结果不管过程。比如某制造厂把车间清洁外包给保洁公司,保洁公司自己招清洁工、制定清洁流程,制造厂只检查清洁效果,这就是劳务外包,制造厂不用给清洁工交社保;但如果制造厂直接让清洁工到车间“听厂长指挥”,清洁工具和清洁剂都由制造厂提供,那就是劳务派遣,制造厂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们之前处理过一个纠纷:某科技公司把IT运维外包给一家“技术服务公司”,结果技术服务公司的程序员天天在科技公司上班,用科技公司的电脑,接受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管理,科技公司还以“外包”为由不给程序员交社保。最后我们认定这是“假外包、真派遣”,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用工形式的“名”和“实”必须统一,不然市场监管部门可不会买账。
还有一种“特殊劳动关系”,比如“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他们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到新单位工作,新单位可以不交社保,但要签订书面协议。比如某国企内退职工老李,到一家私企做仓库管理员,私企和他签了“劳务协议”,协议注明“老李的社保由原国企缴纳,私企不承担社保义务”,这种情况就是合法的。但如果老李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私企还签这种“劳务协议”,那就必须交社保。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时,会要求劳动者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避免企业利用“特殊身份”规避责任。说实话,这些用工形式确实容易让人眼花缭乱,但只要记住一个原则:“谁管理、谁用工,谁就该承担社保责任”,就不会跑偏。
## 五、验证据链条,看实际用工劳务合同只是“纸面证据”,实际用工情况才是“铁证”。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时,不能只盯着合同看,还得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打卡、工作证、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判断企业到底有没有“以劳务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毕竟,现在企业做假合同的水平越来越高,但“假账”终究有破绽,“假考勤”也藏不住猫腻。
工资发放记录是最直接的证据。劳动关系下,企业通常按月固定发放工资,有底薪+绩效的结构;劳务关系下,一般是按次、按项目结算,金额不固定。比如某企业给劳动者发工资,每月都是“基本工资3000元+全勤奖500元+绩效浮动”,还通过银行代扣个人所得税,这种“工资单”一看就是劳动关系,即使合同写的是“劳务合同”,也得交社保。但如果企业给劳动者打款时备注“项目款”“服务费”,且金额忽高忽低,那可能就是劳务关系。去年我们帮一位劳动者维权时,企业提交的“劳务合同”里写着“按项目结算,项目完成后支付报酬”,但工资流水显示每月15号都会固定打一笔8000元,还备注“工资”。我们拿着流水去质问企业老板,老板脸都绿了——这“工资”和“项目款”怎么混在一起发?最后只能承认是劳动关系,补缴了社保。
考勤记录也是“实锤”。劳动关系下,企业会对劳动者进行考勤,比如打卡、签到、请假审批;劳务关系下,劳动者一般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企业不会管那么细。比如某公司要求员工每天早8点到晚5点打卡,迟到早退要扣钱,周末还要加班,这种“军事化”管理,怎么可能还是“劳务关系”?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时,会要求企业提供考勤系统的后台数据、请假条、加班记录等。我们之前遇到一个案例:某企业声称与劳动者是“劳务关系”,但劳动监察部门去检查时,发现考勤表上写着“张三2023年1-6月全勤,迟到3次,累计扣款150元”——这考勤记录做得比劳动合同还详细,不劳动关系是什么?最后企业只能认栽,补缴了社保。所以说,企业想在考勤上“做手脚”太难了,毕竟每天谁上班、谁迟到,员工心里都有一本账。
还有“工作证”“工牌”这种“小物件”,往往藏着大问题。劳动关系下,企业会给员工发工作证,上面有企业名称、员工照片、岗位等信息;劳务关系下,一般不会有这种“身份证明”。比如某建筑工地上的工人,虽然签的是“劳务合同”,但每个人都戴着印有“XX建筑公司”的安全帽和工牌,每天由班队长点名干活,这种“身份依附性”,明显就是劳动关系。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时,会注意收集这些“物证”,比如工作证、工服、工具领用记录等。我们会计常说:“账可以平,但人心不平;合同可以改,但工牌上的字改不了。”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证据,往往能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突破口”。
## 六、联部门协同,强监管合力劳务合同审查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独角戏”,社保缴纳、劳动用工管理涉及人社、税务、法院等多个部门,只有“各司其职、信息共享”,才能把社保规避的“漏洞”彻底堵死。毕竟,市场监管部门查的是合同合规性,社保缴纳情况还得靠人社部门;税务部门的个税申报记录、法院的劳动争议判决,都能成为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跨部门协同,就像“织一张网”,让想钻空子的企业“无处可逃”。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就是很好的协同方式。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税务部门可以随机抽取企业,同时检查合同签订、社保缴纳、个代申报等情况。比如去年,我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人社局开展“灵活用工”专项检查,随机抽了50家“劳务外包”企业,发现其中12家存在“假外包、真派遣”问题,不仅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合同进行了整改,人社部门还追缴了社保费,税务部门也补征了个税。这种“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的方式,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也让企业不敢轻易“踩红线”。我们加喜商务财税有个客户,就是在这种联合检查中被查出问题的,老板后来跟我们说:“早知道这么严,当初就不该省那点社保钱,现在补缴加罚款,亏了20多万,真是得不偿失。”
信息共享平台也是“利器”。现在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社保缴费查询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平台查询企业的社保缴纳人数、劳动合同备案情况,一旦发现“合同备案人数”与“社保缴费人数”差距过大,就可能存在规避社保的问题。比如某公司有100名员工,但只给20人交了社保,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求说明情况。我们之前通过信息平台发现,一家电商公司的“劳务合同”备案量是劳动合同的3倍,但社保缴费人数却很少,去现场检查时,果然发现他们把大部分员工都签成了“劳务关系”,最后依法进行了处罚。所以说,数据不会说谎,跨部门的信息共享,能让监管“精准制导”,避免“大海捞针”。
此外,还要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故意通过劳务合同规避社保的企业,除了罚款、补缴社保,还要纳入信用体系,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限制。比如某建筑公司因为多次“以劳务合同掩盖劳动关系”被查处,被列入“黑名单”后,不仅拿不到政府项目,还影响了企业的资质升级。这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能让企业真正认识到“合规比省钱更重要”。我们会计经常跟企业老板说:“现在监管越来越严,别以为签个劳务合同就能把社保责任甩掉,一旦被查,不仅钱要补上,企业的‘牌子’也可能砸了,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 总结与前瞻 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劳务合同规避社保,不是“找茬”,而是“护航”——既护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护航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从辨合同性质、审主体资质,到查条款合规、核用工形式,再到验证据链条、联部门协同,每一步都需要“火眼金睛”和“绣花功夫”。毕竟,企业想降低成本可以理解,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动脑筋”,用“真劳务”而不是“假劳务”来灵活用工。 未来,随着零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劳务关系的认定可能会更复杂,比如直播带货的“网红”、外卖平台的“骑手”,他们的用工形式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需要更细化的政策指引。但无论怎么变,“保护劳动者权益”这个核心不会变,“依法缴纳社保”这个底线不会变。市场监管部门也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比如利用大数据分析“异常用工模式”,通过电子合同平台实时监控合同签订情况,让监管更“智慧”、更高效。 作为财税从业者,我们常说:“合规是最好的竞争力。”企业与其绞尽脑汁规避社保,不如把心思放在提高员工效率、优化管理结构上——毕竟,只有让员工有安全感、获得感,企业才能真正留住人才,实现长远发展。 ## 加喜商务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商务财税在近20年的财税服务中,深刻认识到劳务合同审查与社保合规是企业经营中的“生命线”。我们建议企业:一是摒弃“签劳务合同就能不交社保”的侥幸心理,实质重于形式,管理从属性是判断关键;二是建立“合同-用工-薪酬-社保”四位一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定期自查自纠;三是遇到用工形式不确定时,及时咨询专业机构,避免因小失大。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查趋严,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只有合规经营的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