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人员返聘个税申报时间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和“银发经济”兴起,退休人员返聘已成为企业补充人才、发挥经验优势的重要途径。不少企业喜欢聘请退休工程师、会计、医生等专业人士,既解决了岗位空缺,又降低了人力成本。但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些返聘人员的收入,到底该怎么缴个税?申报时间又有哪些讲究?

退休人员返聘个税申报时间规定是什么?

说实话,这事儿真不复杂,但一不留神就容易踩坑。我从事会计财税工作近20年,在加喜商务财税服务过的企业里,至少有30%都曾因退休返聘个税申报问题“栽过跟头”——有的把劳务报酬当成工资薪金申报,导致税率用错;有的忘了按次申报,产生了滞纳金;还有的干脆认为“退休了就不用缴个税”,结果被税务部门约谈。这些问题的根源,往往是对返聘关系的法律性质、收入税目划分以及申报时间节点理解不清。今天,我就以12年财税服务经验,带大家彻底搞懂“退休人员返聘个税申报时间规定”,让你从此告别申报焦虑。

法律性质辨析

要搞清楚退休人员返聘的个税申报时间,首先得明白一个问题:返聘人员和企业的法律关系到底是什么?这可不是咬文嚼字,直接决定了收入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而这两者的个税申报规则,完全是两套逻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退休人员一旦开始领取养老金,就不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和企业签订的也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我在加喜财税时,曾服务过一家三甲医院。他们返聘了一位退休心外科专家,月薪5万元,医院财务直接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预扣预缴税率高达25%。结果税务检查时发现,这位专家已经领取5年养老金,返聘关系属于劳务合作,收入应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只有20%,医院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被罚款了2万元。这就是典型的“法律性质辨析不清”导致的错误。

那么,怎么判断是否属于“退休人员”?很简单,两个标准满足其一即可:一是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职工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等);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但要注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如果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仍属于劳动关系,收入按“工资薪金”申报;如果签订劳务合同,则按“劳务报酬”申报。这个细节,很多企业都会忽略。

从税法角度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将“劳务报酬所得”定义为“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而退休人员提供劳务,本质上属于独立个人从事非雇佣性活动,其报酬自然属于劳务报酬。这就意味着,退休返聘收入不能和在职员工的工资薪金混为一谈,申报时间、税率计算、扣除方式都有本质区别。记住一句话:退休身份是“分水岭”,劳务合同是“定盘星”,搞清楚这两点,个税申报就成功了一半。

收入性质界定

明确了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后,接下来要解决的是:返聘收入具体属于哪个税目?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偶然所得”,或是其他?这直接关系到申报时间的具体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九类,退休返聘收入主要集中在“劳务报酬所得”和“偶然所得”两类,偶尔也会涉及“稿酬所得”(如返聘写作、编辑)。

最常见的当然是“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简单说,只要退休人员利用自己的技能、知识为企业提供独立的服务,且不是企业的“员工”,就属于劳务报酬。比如返聘会计做账、返聘工程师做技术指导、返聘医生坐诊,这些都算劳务报酬。

那什么情况下会算“偶然所得”呢?我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企业返聘一位退休行业协会会长,年底给了20万元“顾问费”,名义上是“年度奖励”,但实际上是因为这位会长利用人脉帮企业拉了一个大项目。这种情况下,如果这笔收入具有“偶然性”(如中奖、中彩、受赠等),且没有对应具体的劳务活动,就可能被界定为“偶然所得”。根据规定,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不过,实践中这种界定比较严格,大部分返聘收入还是属于劳务报酬。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返聘人员同时提供多项劳务,且收入难以划分。比如一位退休教授既给企业做培训(劳务报酬),又帮企业写行业分析报告(可能属于“稿酬所得”)。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劳务内容分别确定税目,不同税目的申报时间可能不同。比如劳务报酬按次或按月申报,稿酬所得也是按次或按月申报,但预扣预缴率略有差异(稿酬所得可减按7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里要提醒一句:收入性质界定不能“想当然”,要结合合同内容、服务场景、支付凭证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机构。

申报主体划分

搞清楚收入性质后,下一个关键问题是:谁有义务进行个税申报?是企业(支付方)还是返聘人员(个人)?这直接关系到“申报时间”由谁来把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退休返聘收入的个税申报,原则上由支付方(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但这里有个“例外条款”:如果返聘人员是“个人独立劳务”,即没有固定支付方,或者支付方为多个(如同时被多家企业返聘),且无法确定扣缴义务人的,那么纳税义务人(返聘人员)需要“自行申报”。举个例子:一位退休会计同时为3家小规模企业做兼职会计,每家企业每月支付5000元,这种情况下,3家企业都是支付方,但每家支付的金额都不足800元(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如果都由企业代扣代缴,可能无需缴税;但全年累计收入18万元,已经超过劳务报酬的免征额(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的,不纳税;超过800元的,减除费用为20%,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此时,就需要返聘人员自行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混淆“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边界。我见过一家公司,返聘一位退休顾问,每月支付2万元,公司觉得“金额不大”,没有代扣代缴,结果年底税务稽查时,公司被责令补扣税款,还被处以0.5倍至3倍的罚款。这里要强调:支付方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身份,不能以“金额小”“对方是退休人员”为由逃避责任。即使返聘人员自愿放弃代扣代缴,企业也不能“顺水推舟”,否则将面临税务风险。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返聘人员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提供服务。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是“用工单位”的关联方,且承担了工资发放职能,那么劳务派遣公司是扣缴义务人;如果返聘人员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那么用工单位是扣缴义务人。这个“主体划分”看似复杂,其实核心就一条:谁支付报酬,谁负责代扣代缴,这是税法上的“支付所得原则”,也是避免申报遗漏的关键。

税目时间差异

终于到了最核心的问题:“申报时间”到底怎么定?这里要分两种情况讨论:“劳务报酬所得”的申报时间和“偶然所得”的申报时间,两者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代扣代缴税款。

先说“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的“支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次支付”,比如完成一个项目后一次性支付5万元;二是“按月支付”,比如每月固定支付1万元。无论是哪种支付方式,申报时间都是“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举个例子:返聘专家在2023年10月完成项目,企业在10月25日支付5万元劳务报酬,那么企业最迟需要在2023年11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这笔劳务报酬的个税,并代扣代缴税款。如果企业是按月支付,比如每月10日支付上月工资,那么申报时间就是次月15日前,比如10月10日支付9月工资,11月15日前申报。

这里有个常见的误区:很多企业认为“劳务报酬可以按季度申报”。大错特错!工资薪金可以按月或按季预扣预缴,但劳务报酬必须“按次或按月”申报,不能合并到季度申报。我之前帮一家建筑企业处理返聘工程师的个税问题,企业财务图省事,把3个月的劳务报酬合并到季度申报,结果被税务系统预警,要求整改,重新按月申报,还耽误了汇算清缴时间。记住:劳务报酬的申报频率是“支付频率”,不是“会计期间”,支付一次就要申报一次,不能拖延。

再说说“偶然所得”。偶然所得的申报时间和劳务报酬完全一致,也是“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比如企业年底给退休返聘人员发放“年终奖”10万元,性质被界定为偶然所得,那么企业最迟需要在次年1月15日前申报。但要注意,偶然所得没有“预扣预缴率”的概念,直接按“每次收入额”的20%计算税款,而劳务报酬有预扣预缴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后按20%预扣;超过4000元的,减除20%费用后按30%-40%预扣汇算清缴时再按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这个差异虽然不直接影响申报时间,但会影响税款的计算准确性,企业财务一定要分清楚。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跨年度支付”的申报时间。比如企业在2023年12月支付了2024年1月的返聘劳务报酬,这笔收入应该属于哪个年度?答案是:收入所属年度是“实际取得收入的年度”,而不是“支付凭证开具的年度”。也就是说,这笔收入属于2024年所得,企业应该在2024年2月15日前申报。我见过不少企业因为“跨年支付”搞错申报年度,导致2023年少申报、2024年少申报,最终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申报不实”,产生了滞纳金。这个坑,一定要避开!

特殊情况处理

除了常规情况,退休人员返聘的个税申报还有很多“特殊情况”,稍不注意就可能踩雷。比如“多份返聘收入合并申报”“境外支付返聘收入”“退休金与返聘收入区分申报”等,这些情况的处理方式,直接关系到申报时间的准确性和税款的合规性。

先说说“多份返聘收入合并申报”。很多退休人员会被多家企业返聘,比如一位退休教师同时在3家培训机构授课,每家每月支付3000元。这种情况下,每家企业都应在支付次月15日内,就自己支付的金额进行代扣代缴(3000元减除800元后,按20%预扣预缴,即440元/家/月)。但到了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这位教师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将三家的劳务报酬收入合并(全年10.8万元),按“综合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减去已预缴的税款(440元×12=5280元),多退少补。这里要注意:预扣预缴是“分项计算”,汇算清缴是“合并计算”,申报时间节点完全不同,企业只需要做好“代扣代缴”,个人需要做好“汇算清缴”,两者缺一不可。

再说说“境外支付返聘收入”。如果退休人员被境外企业返聘,比如中国的退休工程师被美国公司聘请,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且美国公司直接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下,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个税。申报方式分为两种:如果美国公司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该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有关,那么该机构、场所是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次月15日内申报;如果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或者收入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关,那么返聘人员需要“自行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这个“跨境”场景比较复杂,我曾服务过一家外贸公司,返聘一位退休德国专家,因为不清楚申报规则,导致逾期申报,被罚款5000元。所以,遇到境外支付的情况,一定要先判断“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是否有扣缴义务人”,再确定申报时间。

还有“退休金与返聘收入区分申报”。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无需申报个税。但如果企业将返聘收入和退休金“合并发放”,或者将返聘收入命名为“退休补贴”,就容易混淆性质。正确的做法是:在个税申报时,将退休金和返聘收入分开填写,退休金填写在“免税所得”栏,返聘收入填写在“劳务报酬所得”栏。我见过一家国企,财务人员图省事,把返聘专家的“劳务报酬”和“退休金”合并申报,结果导致退休金也被误扣税,最后只能通过退税流程解决,既麻烦又影响企业形象。记住: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必须“分别核算”,申报时不能混为一谈,这是税务合规的基本要求。

最后说说“申报失败或逾期处理”。如果企业因为“忘记申报”“系统操作错误”“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返聘人员的个税,怎么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逾期申报需要缴纳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如果发现逾期,企业应立即补申报,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我之前帮一家企业处理过逾期申报问题,企业财务因为生病住院,错过了申报时间,我们立即联系税务机关,提交了情况说明,最终只缴纳了滞纳金,没有罚款。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慌,及时沟通、主动补救,才是降低风险的最佳方式。

申报流程实操

理论讲得再多,不如实操来得实在。退休人员返聘的个税申报,具体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现在大部分地区都实行“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其实并不复杂,但每个步骤都不能出错。下面,我就以“劳务报酬所得”的代扣代缴为例,详细拆解申报流程,让你一看就懂。

第一步:签订劳务合同,明确收入性质。这是申报的前提!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收入性质为“劳务报酬”,避免后续税目争议。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报酬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关键信息。我见过不少企业因为合同写的是“聘用协议”,导致税务部门认定为“工资薪金”,结果税率用错,不得不重新申报。所以,合同是“护身符”,一定要写清楚劳务关系的性质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预扣预缴率。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分两种:一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二是“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预扣预缴率则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20%;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0%。举个例子:返聘人员每月收入1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15000×(1-20%)=12000元,预扣预缴税额=12000×20%=2400元。这个计算过程,企业财务必须“手算+复核”,避免计算错误。

第三步:登录电子税务局,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申报时,需要选择“所得项目”为“劳务报酬所得”,填写返聘人员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收入所得额、税额、免税所得(如果有)等信息。电子税务局会自动校验数据,如果填写错误(如身份证号位数不对、税额计算错误),系统会提示“申报失败”,需要修改后重新提交。这里要注意:“所得项目”一定要选对,选成“工资薪金”或“偶然所得”,都会导致后续汇算清缴时出现数据异常。

第四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与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等)。如果返聘人员是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居民,还需要留存“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身份证明材料。这些材料不需要上传到电子税务局,但需要企业自行保存5年以上,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我建议企业建立“返聘人员个税档案”,将合同、支付凭证、申报表等资料统一管理,避免“东找西翻”的尴尬。

第五步:申报成功后,及时将完税凭证交给返聘人员。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后,电子税务局会生成《税收完税证明》,企业应将这份证明交给返聘人员,作为其已缴个税的凭证。如果返聘人员需要办理签证、贷款等业务,可能需要提供完税证明,企业应及时配合。这里要提醒一句:代扣代缴税款是企业法定义务,不能以“返聘人员不要”为由拒绝提供完税证明,否则可能面临“未按规定提供完税证明”的风险。

误区风险提示

在退休人员返聘个税申报的实操中,企业财务人员最容易陷入各种“误区”,轻则导致申报错误,重则引发税务风险。根据我12年财税服务经验,总结出最常见的5个误区,以及对应的规避方法,希望能帮你避开这些“坑”。

误区一:“退休人员就不用缴个税”。这是最普遍的误区!很多人认为“退休了就没收入了”,或者“退休金免税,所以返聘收入也免税”。其实,退休返聘收入只要符合“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所得项目,就需要缴纳个税。免税的只有“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等法定项目,返聘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我见过一位企业老板,返聘退休会计后说“她退休了,不用扣税”,结果被税务部门罚款3万元,追缴税款5万元。记住:“退休”不等于“免税”,“收入性质”才是关键,返聘收入只要属于应税所得,就必须申报。

误区二:“劳务报酬低于800元就不用申报”。这个说法“对一半,错一半”。根据规定,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的,确实不纳税;但“不纳税”不代表“不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明确,扣缴义务人需要“全员全额”申报,即使收入不足800元,也需要在申报表中填写“收入额”,并选择“免税所得”。我见过不少企业财务,因为“金额小”就跳过申报,结果被系统预警,认为“申报不实”,不得不解释半天。所以,“全员全额申报”是硬性规定,不能以“金额小”为由漏报,哪怕收入为0,也需要进行“零申报”。

误区三:“按年支付劳务报酬,就可以按年申报”。这个误区在“年底一次性支付全年劳务报酬”的场景中最常见。比如企业返聘一位退休顾问,约定每年12月支付12万元劳务报酬,企业财务觉得“反正是一次性支付,不如等年底再申报”。大错特错!根据规定,劳务报酬的申报时间是“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即使是一次性支付全年款项,也需要在支付次月申报,而不是等到年底。举个例子:2023年12月支付12万元,企业最迟需要在2024年1月15日前申报,而不是等到2024年12月。记住:申报时间只和“支付时间”有关,和“支付周期”无关,年底支付就必须年底次月申报,不能拖延。

误区四:“返聘人员的个税,全部由他们自己申报”。这个误区源于对“扣缴义务人”的理解错误。前面说过,支付方是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有些企业为了“省事”,会和返聘人员约定“税前支付”,即返聘人员自己承担税款,企业只负责“代扣代缴”。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个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个人,扣缴义务人是企业,企业不能通过“约定”转移自己的法定责任。我见过一家公司,和返聘人员签了“税前支付”协议,结果返聘人员没申报,企业被税务部门罚款,只能“哑巴吃黄连”。所以,“代扣代缴”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不能通过协议转嫁给个人,否则企业将面临追缴税款、罚款、滞纳金等风险。

误区五:“申报错了没关系,汇算清缴时再调整”。这个想法“太天真”!虽然汇算清缴可以“多退少补”,但“代扣代缴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两个不同的环节,不能相互替代。代扣代缴申报是“预缴”,汇算清缴是“汇算”,如果代扣代缴申报错误(如税目选错、税率用错),不仅会影响预缴税款的准确性,还会导致汇算清缴时数据异常,增加调整的难度。我见过一家企业,把劳务报酬按工资薪金申报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发现“综合所得”数据异常,不得不重新计算税款,还耽误了申报时间。记住:“预缴”和“汇算”是“两条线”,预缴错了,汇算时更麻烦,所以一定要在代扣代缴环节就确保申报准确。

总结与建议

好了,关于退休人员返聘个税申报时间规定的核心内容,已经全部讲完了。简单回顾一下:退休返聘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收入性质多为“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主体是“支付方(企业)”,申报时间是“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特殊情况(如多份收入、跨境支付)需要特殊处理,申报流程要“签订合同、计算税款、填写报表、留存资料”,同时要避开“免税误区”“申报误区”等常见“坑”。其实,这些规定看似复杂,只要抓住“法律性质—收入税目—申报主体—申报时间”这条主线,就能理清逻辑。

在实际工作中,退休人员返聘的个税申报之所以容易出错,根源在于“政策理解不深”和“流程执行不严”。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想当然”“图省事”而踩坑,不仅损失了金钱,还影响了税务信用。所以,我的建议是: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吃透政策”,定期学习个税法规,特别是关于退休人员、劳务报酬的新规定;同时要“规范流程”,建立返聘人员个税档案,明确申报责任,避免“拍脑袋”决策。如果遇到不确定的情况,不要“想当然”,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财税机构,比如我们加喜商务财税,就经常帮助企业解决这类“疑难杂症”。

展望未来,随着个税改革的深入推进,退休人员返聘的个税申报可能会更加“数字化”“智能化”。比如,电子税务局可能会增加“劳务报酬自动计算”功能,减少人工计算错误;税务部门可能会推出“退休返聘个税申报指引”,帮助企业快速掌握申报要点。但无论政策如何变化,“依法申报”“如实申报”的核心原则不会改变。企业只有提前规划、规范操作,才能在享受退休返聘红利的同时,规避税务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加喜商务财税见解总结

在加喜商务财税12年的企业服务实践中,我们发现退休人员返聘个税申报的痛点集中在“政策混淆”和“流程疏漏”两方面。我们认为,企业需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退休返聘人员信息库”,明确退休身份、收入性质、支付时间等关键信息;二是制定《个税申报操作手册》,细化劳务报酬、偶然所得等不同税目的申报流程和计算方法;三是定期开展财税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政策理解能力和风险意识。通过专业化的服务,我们已帮助数百家企业解决了返聘个税申报难题,确保申报合规、风险可控,让企业能更专注于核心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