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局,存货出资有哪些税务影响?

干了这二十年财税,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存货出资”栽跟头。有次给一家制造企业做税务体检,发现他们用一批库存设备给子公司增资,当时觉得“都是自家东西,不用交税吧?”结果一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全没处理,最后补税加滞纳金近80万,老板当场就懵了:“我用自己的东西投资,怎么还倒贴钱?”这事儿让我深刻意识到,存货出资看似是“左手倒右手”,税务上却暗藏“雷区”。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聊聊存货出资到底有哪些税务影响,帮大家提前避开这些坑。

税务局,存货出资有哪些税务影响?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隐形税单”

增值税是存货出资绕不开的第一道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也就是说,你用存货出资,哪怕没收到一分钱现金,税务局也认为你“卖”了这批货,得按规矩交增值税。

这里的关键是“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很多企业以为按存货成本价算就行,大错特错!正确的做法是按公允价值(不含税)作为销售额,如果公允价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局会核定销售额。比如你用一批成本100万的库存商品出资,市场价不含税120万,那增值税就是120万×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13%/9%/6%,小规模3%/1%)。要是你为了少缴税,合同里写80万,税务局一看明显低于市场价,直接按120万核定,该交的税一分不少,还得补滞纳金。

还有进项税额转出的坑!如果这批存货之前有留抵进项税,比如购进时抵扣了13万,现在用于投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了,得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也别侥幸,虽然征收率低(3%或1%),但同样要视同销售。比如小商贸公司用库存商品出资,不含税价50万,按3%征收率,得交1.5万增值税。要是以为“小规模不用交”,直接挂往来账,分分钟被税务局盯上。

企业所得税:所得确认的“利润陷阱”

企业所得税方面,存货出资相当于把存货“卖”出去再“买”股权,所以公允价值与存货成本的差额要确认为所得或损失。比如存货成本80万,公允价值100万,那这20万就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交25%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万。要是公允价值低于成本,比如成本100万,公允价80万,那20万损失能否税前扣除?这得看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比如是否有证据证明损失真实发生(如评估报告、转让合同等),否则不能随便扣。

这里有个常见的误区:企业觉得“存货出资是投资,不是卖货,不用确认所得”。大错特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存货出资属于“投资用途”,必须确认所得。我见过一家科技公司,用专利和存货一起出资,专利没确认所得,存货也按成本价处理,结果被税务局调增所得,补税300多万,教训惨痛。

还有“递延纳税”的可能性。如果存货出资用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75号文和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可以分期确认所得,不超过5年。但前提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而且投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股权。比如你用存货出资100万,成本60万,这40万所得可以分5年确认,每年8万,相当于递延了税负压力。不过这个政策有严格限制,不是所有存货出资都能享受,得提前跟税务局沟通备案。

另外,存货出资的“公允价值”怎么定?很多企业随便找个报价单就当公允价值,其实风险很大。税务局认可的是第三方评估报告、同期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关联交易的独立交易原则。要是公允价值被核定,企业所得税就得重新算,比如你用一批定制化设备出资,成本200万,自己报价250万,税务局觉得市场价只有220万,那所得就得按20万算,而不是50万。

印花税:产权转移的“小额税种”

印花税虽然金额小,但存货出资照样不能少。根据《印花税法》,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存货出资属于将存货所有权转移给被投资企业,需要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这里的关键是“合同所载金额”怎么确定。很多企业签出资合同时,只写存货名称、数量,金额写“按成本价”或“协商价”,结果导致印花税计税依据不明确。正确的做法是按存货的公允价值(不含税)作为合同金额。比如你用一批存货出资,公允价不含税100万,合同就得写100万,印花税就是100万×0.05%=500元。要是合同写“按账面价值80万”,税务局核定公允价100万,那你得补缴200元印花税,还可能被处罚。

还有“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有人觉得存货出资是“投资”,不是“卖货”,所以不算产权转移。其实不然,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而存货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就属于这个范畴。我之前给一家建材企业做审计,他们用库存水泥出资,合同里没写金额,以为不用交印花税,结果被税务局按同期市场价核定了金额,补了3000多印花税,还罚款500元。所以说,别小看这“小额税种”,该交的必须交,不然积少成多,还惹麻烦。

个人所得税:股东个人的“财富密码”

如果存货出资的股东是自然人**,那还得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简单说,就是股东用存货出资,相当于把存货“卖”给公司,再用换来的股权投资,存货的增值部分要交个税。

计税依据是公允价值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这里有个“递延纳税”的政策。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分期确定计税所得,不超过5年。比如某个人股东用存货出资,公允价值200万,原值100万,合理费用5万,应纳税所得额95万,应交个税19万。要是他选择分期,每年确认19万,分5年交,就能缓解资金压力。不过这个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而且分期期间不能转让股权,否则得补缴税款。

还有“股权置换”的税务处理。如果股东用存货出资后,又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现金或其他资产,相当于部分实现了收益,这部分现金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要单独计算个税。比如股东用存货出资公允价100万,原值60万,同时从被投资企业收回20万现金,那这20万相当于部分转让所得,应交个税(20-60×20%)×20%=3.2万,剩余股权对应的所得(80-60×80%)×20%=6.4万,总共9.6万。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提前找专业机构测算,避免多缴或少缴税。

会计处理: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博弈”

存货出资的会计处理,得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判断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如果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那就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如果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那就按账面价值计量,不确认损益。

举个例子,某企业用一批库存商品出资,成本80万,公允价100万,增值税13万。具有商业实质,会计分录应该是:借:长期股权投资 113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贷:库存商品 80万。这里会计上确认了20万的营业利润,而税务上视同销售,所得也是20万,会计和税务暂时没有差异。

但如果存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比如定制化设备,没有市场价格,那会计上就按账面价值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 93万(80+13),贷:库存商品 8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这时候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但税务上还是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如果税务局核定公允价是110万,那税务所得就是30万(110-80),这时候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就产生了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会计和税务的差异还会影响后续的折旧或摊销。比如存货出资后,被投资方把这批存货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会计上按公允价值(100万)作为固定资产成本,按年限平均法折旧;税务上如果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折旧金额和会计一致,没有差异;但如果税务上按成本价(80万)核定,那折旧金额就会比会计少,导致以后每年纳税调增。所以会计处理时,最好能和税务口径保持一致,或者提前做好差异备查,避免后续麻烦。

后续风险:资产处置的“连环雷”

存货出资不是“一锤子买卖”,后续被投资方处置这批存货时,还可能引发新的税务风险。比如被投资方把存货卖了,或者用于生产经营,这时候存货的计税基础**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果出资时税务上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那被投资方处置时的成本就是公允价值;如果按成本价核定,那处置成本就是成本价,两者差额可能导致多缴或少缴税。

举个例子,甲公司用一批存货给乙公司增资,成本80万,公允价100万。税务上按公允价确认乙公司的计税基础。后来乙公司把这批存货卖了,售价120万,乙公司会计确认收入120万,成本100万,利润20万;税务上也是所得20万,没问题。但如果税务上按成本价80万核定乙公司的计税基础,那乙公司卖120万,税务所得就是40万(120-80),比会计利润多20万,就得补税5万。这就是出资时税务处理不当导致的后续风险。

还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如果被投资方把这批存货用于生产经营,后来因为市场变化等原因,存货发生减值,这时候能否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存货减值需要符合“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条件,并有证据证明损失真实发生。比如存货过时、变质,有技术鉴定报告、销售合同等,才能税前扣除。要是随便找个理由就说存货减值,税务局是不会认可的。

另外,如果被投资方用这批存货再给第三方投资,相当于“二次出资”,税务处理会更复杂。这时候需要按存货的公允价值再次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比如乙公司用甲公司出资的存货(公允价100万)给丙公司投资,成本80万,那乙公司就得确认20万所得,交5万企业所得税。所以存货出资后,要跟踪被投资方的后续处置情况,避免重复征税或多缴税。

合规建议:提前规划的“避雷指南”

说了这么多风险,那存货出资到底该怎么处理才能合规?其实核心就三点:提前规划、证据充分、专业咨询**

首先,出资前一定要做公允价值评估**

其次,合同和凭证要“留痕”。出资合同里必须明确存货的公允价值(不含税)、数量、质量、作价依据等,不能只写“按成本价”或“协商价”。同时要保留存货的购进发票、入库单、出库单、第三方评估报告、市场价格查询记录等,证明公允价值的合理性。我之前给一家机械企业做税务筹划,他们用库存设备出资,我们提前找了3家评估机构做评估,最后选了一个中位数,合同里写明评估依据,后来税务局检查时,直接认可了公允价值,没产生任何争议。

再次,要分清“投资”和“捐赠”。有些企业以为用存货出资给关联企业可以“避税”,其实如果出资后不取得股权,或者股权比例很低,税务局可能会认定为“捐赠”,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还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以存货出资一定要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并明确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确保投资行为的真实性。

最后,一定要咨询专业财税机构**

总结与前瞻

存货出资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每个税种又有不同的计税依据、优惠政策和风险点。核心在于:存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务上视同销售,必须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同时缴纳相关税费。企业要想避免税务风险,必须提前规划,做好公允价值评估,保留完整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未来,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推行,税务监管会越来越严格,存货出资的公允价值、计税依据等都会被重点监控。企业不能再抱有“侥幸心理”,必须建立规范的税务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同时,财税政策的更新迭代也很快,比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等,企业需要及时关注政策变化,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成本。

加喜商务财税企业见解

存货出资的税务处理是企业非货币出资中的“重头戏”,涉及多税种交叉,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加喜商务财税在近20年的财税服务中,深刻体会到企业对存货出资税务规则的认知盲区。我们认为,企业应从“事前评估、事中规范、事后跟踪”三个维度构建税务合规体系:事前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公允价值,事中完善合同与凭证链,事后跟踪被投资方资产处置情况,确保税务口径一致。唯有将税务规划融入业务决策,才能实现“安全纳税、价值创造”的双赢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