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内企业并购外资,市场监管局如何监管反垄断审查? ##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全球化步伐加快,“走出去”与“引进来”双向互动愈发频繁,境内企业并购外资案例数量逐年攀升。从美的集团斥资37亿欧元收购德国库卡机器人,到吉利控股集团收购瑞典沃尔沃汽车,再到字节跳动收购Musical.ly,这些标志性交易不仅重塑了全球产业格局,也让“反垄断审查”成为企业跨境并购绕不开的关键词。**反垄断审查**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安全阀”,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而在这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作为核心监管机构,其审查标准、流程与执法逻辑,既是企业合规的“风向标”,也是市场秩序的“守护神”。 说实话,这事儿吧,真不是企业自己拍脑袋就能定的。我在加喜商务财税做了12年企业并购咨询,加上14年注册办理经验,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对反垄断审查流程不熟悉、材料准备不充分,要么被“卡脖子”拖延交易,要么被迫接受严苛的附加条件。比如去年一家江苏的制造业客户,计划收购德国一家中小型精密仪器公司,前期谈了半年,眼看就要签约,却因为没提前申报反垄断审查,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叫停,不仅赔了对方违约金,还错失了行业整合的最佳时机。这类案例在行业内屡见不鲜,也让我深刻意识到:**境内企业并购外资的反垄断审查,既是监管的“必修课”,更是企业的“生死门”**。 那么,市场监管局究竟如何监管这一过程?审查的核心标准是什么?企业又该如何提前规避风险?本文将从审查标准、申报流程、重点环节、救济措施、跨境协同、执法透明度六个维度,结合真实案例与一线经验,为大家拆解这一复杂命题。 ##

审查标准:法律为尺,市场为镜

市场监管局对境内企业并购外资的反垄断审查,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法律标准**是审查的“硬杠杠”,主要包括“申报标准”和“竞争影响评估”两大维度。从申报标准看,《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只要满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或“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就必须事先申报。这个标准看似简单,实践中却容易“踩坑”——比如“营业额”是否包含关联交易?外资企业的“全球营业额”如何折算人民币?去年我们服务的一家浙江新能源企业,收购澳大利亚一家矿产公司时,就因为对关联企业营业额的计算方式理解偏差,差点错过申报窗口期,最后紧急调整财务报表才得以补救。

境内企业并购外资,市场监管局如何监管反垄断审查?

**竞争影响评估**则是审查的“灵魂”。市场监管局不仅要看企业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更要判断并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这里的关键是界定“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比如收购一家新能源汽车电池企业,相关商品市场可能是“动力电池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可能是“中国市场”或“亚太市场”。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则考虑市场份额、控制能力、市场集中度、技术壁垒等综合因素。记得2019年某互联网巨头收购一家外资支付公司时,市场监管局就认为,并购后企业在移动支付市场的份额将超过50%,且用户数据、技术壁垒形成闭环,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终附加了“不得强制用户捆绑使用”“开放部分接口”等条件才批准。这种“穿透式”评估,本质上是防止资本通过并购形成“赢者通吃”的垄断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港”规则**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确定性。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且并购后市场份额不会超过25%,通常可视为“不会排除、限制竞争”,无需进一步审查。但这个“安全港”并非绝对——比如在数字经济领域,即使市场份额不高,但若企业掌握核心数据、算法或用户入口,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潜在竞争影响。去年我们遇到一家跨境电商企业收购外资物流公司,虽然市场份额不足10%,但因为掌握了大量跨境消费者行为数据,市场监管局还是要求补充申报,最终通过“数据剥离”方案才获批。这提醒企业:**不能简单用市场份额“对号入座”,而要结合行业特性综合评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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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从“主动申报”到“最终决定”

境内企业并购外资的反垄断申报,本质上是企业与监管机构的“双向奔赴”——企业需主动提交材料,市场监管局则依法进行审查。整个流程可分为**申报受理、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决定阶段**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材料要求,一步错就可能满盘皆输。申报材料是审查的“敲门砖”,主要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各方营业执照、股权结构图、营业额证明、并购协议、市场分析报告等。其中,“营业额证明”最容易出问题——外资企业需要提供经审计的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若涉及多国财务报表,还需翻译公证,这个过程少则1-2个月,多则半年。去年我们服务的一家江苏医疗器械企业,收购美国一家医疗设备公司时,因为美国审计报告迟迟无法出具,导致申报延迟,最终不得不与对方重新约定交割条件,额外支付了3%的延期违约金。这事儿给我的教训是:**企业一定要提前6-12个月启动申报准备,留足材料“缓冲期”**。

**初步审查**是“第一道关卡”,市场监管局会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若申报材料不齐或存在明显问题,会发出《补正通知》,要求企业在10日内补充材料;若材料符合要求,则进入“初步审查”阶段,重点判断并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初步迹象”。实践中,约60%的申报会在初步审查阶段“放行”——比如2022年批准的联想收购IBM x86服务器业务,就因为市场份额较低、市场竞争充分,仅用20天就通过了初步审查。但也有例外:2021年某互联网企业收购一家外资游戏公司时,虽然市场份额不高,但市场监管局认为其可能通过数据协同排除竞争,直接转入进一步审查。这种“跳级”审查,往往意味着监管机构对竞争风险的更高警惕。

若初步审查认为并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将进入**进一步审查**阶段,时间延长至60日(复杂案件可延长至90日)。这一阶段,监管机构会要求企业提交更详细的市场分析报告、竞争对手意见、消费者反馈等,甚至可能开展“现场核查”,比如约谈企业高管、调查上下游客户。记得2020年我们协助一家家电企业收购外资空调压缩机公司时,市场监管局就派了3人小组到企业总部,核查了采购合同、生产数据、客户名单,连续蹲点了5天才完成。这个阶段对企业来说,既是“压力测试”,也是“沟通窗口”——主动说明并购的技术协同效应、对消费者的积极影响(如降低成本、提升质量),往往能缓解监管机构的顾虑。

**最终决定**是“临门一脚”,市场监管局会在进一步审查结束后作出“无条件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禁止集中”的决定。数据显示,2019-2023年,全国企业并购申报中,约95%无条件通过,4%附加条件批准,仅1%被禁止。但“1%”的背后,可能是企业的重大战略失误。比如2022年某半导体企业收购外资芯片设计公司,就因可能“卡断国产供应链”被禁止,直接导致企业海外扩张计划搁浅。而附加条件批准的案例中,“剥离资产”是最常见的救济方式——比如2021年某物流巨头收购外资快递公司时,被要求剥离部分区域业务,以保留市场竞争。对企业而言,**提前预判监管机构的“条件清单”,并设计可行的救济方案,是降低交易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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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重点:从“市场份额”到“创新影响”

市场监管局对境内企业并购外资的反垄断审查,并非简单“算数学题”,而是要综合评估并购对市场竞争、消费者利益、技术创新等多维度的影响。**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是传统“硬指标”,但并非唯一标准。比如在汽车行业,即使两家企业合并后市场份额未达到30%,但若涉及新能源、智能驾驶等新兴领域,监管机构仍可能高度警惕——因为技术创新可能形成“动态垄断”。2021年某车企收购外资电池企业时,市场监管局就特别关注了其在固态电池领域的专利布局,担心并购后企业可能通过技术封锁限制行业创新,最终附加了“专利开放许可”条件。这提醒企业:**不能只盯着“静态市场份额”,更要关注“动态竞争风险”**。

**消费者福利评估**是审查的“试金石”。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并购是否会导致“价格上涨、质量下降、选择减少”,是监管机构重点考量的问题。比如2020年某啤酒集团收购外资啤酒品牌时,市场监管局就委托第三方机构做了消费者调研,结果显示并购后区域内啤酒价格可能上涨15%,最终要求企业承诺“未来3年不涨价”才批准。相反,若并购能带来“降本增效”,比如通过协同研发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质量,反而可能加速审批。去年我们服务的一家光伏企业收购外资多晶硅企业时,就重点提交了“并购后多晶硅成本下降20%”的测算报告,帮助监管机构快速判断其积极影响,最终仅用45天就无条件批准。

**数字经济与数据要素**是当前审查的“新焦点”。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并购外资企业可能涉及“数据垄断”风险。比如2022年某社交平台收购外资聊天软件时,市场监管局就重点审查了用户数据的跨境流动、算法协同可能带来的“二选一”问题,最终要求企业“不得利用用户数据实施差别待遇”“建立独立的数据安全委员会”。这种“数据+算法”的双重审查,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新趋势。对企业而言,**并购前需全面梳理目标企业的数据资产、算法逻辑,提前设计数据合规方案**,比如数据本地化存储、算法透明化改造等,才能避免“踩红线”。

**产业链安全与国家战略**是审查的“隐形标尺”。对于涉及芯片、生物医药、高端制造等“卡脖子”领域的并购,监管机构不仅要考虑市场竞争,还要评估对国家产业链安全的影响。比如2021年某半导体设备企业收购外资光刻机配件公司时,就因可能“影响国产光刻机研发”被叫停,尽管企业承诺“不向中国客户断供”,但监管机构仍认为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比短期商业利益更重要。这种“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的叠加,体现了国家在开放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对企业来说,**并购前需评估交易是否属于国家鼓励或限制类产业,必要时提前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避免因“战略不匹配”导致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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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措施:在“放行”与“限制”之间找平衡

当市场监管局认为境内企业并购外资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时,并不会直接“一棍子打死”,而是倾向于通过**救济措施**在“允许并购”与“维护竞争”之间找平衡。这些措施本质上是“手术式”的精准干预,既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又保障交易的积极价值。**结构性救济**是最直接的方式,即要求企业剥离部分资产或业务,以保留市场竞争。比如2021年某物流巨头收购外资快递公司时,被要求剥离华东地区的10个转运中心及对应的客户资源,独立成立一家新公司,由第三方机构运营。这种“剥离”不是简单的“甩包袱”,而是要确保新公司具备独立生存能力——监管机构会指定“剥离受托人”,全程监督资产交割、过渡期运营,直到市场竞争恢复平衡。我们团队在协助客户设计剥离方案时,最头疼的就是“估值问题”——剥离资产的价格如何确定?太高会增加企业成本,太低可能被监管机构认为“未有效消除竞争风险”。最后通常采用“第三方评估+双方协商”的方式,虽然耗时,但最稳妥。

**行为性救济**则更侧重“规则约束”,通过限制企业未来行为来预防竞争损害。比如2022年某互联网平台收购外资支付公司时,被附加了“不得强制商家使用单一支付工具”“向竞争对手开放支付接口”“定期提交合规报告”等条件。这种“行为约束”的核心是“透明化”和“可监督”——企业需要建立内部合规体系,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执行情况,若违反条件,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甚至交易被撤销。记得2020年某电商平台因未履行“不得二选一”的承诺,被市场监管局处以34.42亿元罚款,这个案例至今让企业谈“行为性救济”色变。因此,企业在接受行为性救济时,一定要评估自身的执行能力,避免“画饼充饥”。

**混合救济**是结构性救济与行为性救济的结合,适用于复杂并购案件。比如2023年某汽车集团收购外资电池企业时,监管机构一方面要求其剥离部分动力电池产能(结构性救济),另一方面要求其承诺“向所有车企开放电池供应”“公开电池技术标准”(行为性救济)。这种“双管齐下”的方式,既解决了短期市场竞争问题,又保障了长期行业公平。对企业而言,**设计救济方案时需要“长短结合”**——短期通过剥离消除竞争风险,长期通过行为承诺建立行业信任。我们团队在处理这类项目时,通常会组织“监管沙盒”测试,模拟救济措施实施后的市场反应,提前发现潜在问题,比如2022年某家电企业的并购救济方案,就通过沙盒测试发现“剥离区域过大可能影响规模效应”,最终调整了剥离范围。

救济措施的**实施监督**是确保效果的关键。市场监管局会要求企业提交“救济措施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表、责任人、验收标准,并在过渡期内开展“飞行检查”。比如2021年某医药企业收购外资医疗器械公司时,监管机构每季度都会派员检查“专利开放许可”的执行情况,甚至随机抽取医院核查设备采购价格。这种“全周期监管”虽然增加了企业合规成本,但也避免了“救济措施沦为形式”。对企业来说,**建立专门的“救济措施执行小组”**,由法务、财务、业务部门协同,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是应对监督的有效方式。毕竟,监管机构要的不是“表面合规”,而是“实质竞争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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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协同:从“单打独斗”到“全球共治”

境内企业并购外资的反垄断审查,从来不是“闭门造车”——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跨国并购往往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审查,**跨境协同**成为市场监管局的“必修课”。这种协同既包括与其他国家/地区反垄断机构的“合作”,也包括与国际规则的“对接”。**平行审查机制**是跨境协同的核心,即中国与其他国家同时对同一并购案进行审查,通过“信息共享”“程序协调”提高效率。比如美的收购库卡时,中国市场监管总局与欧盟委员会就开展了平行审查:欧盟关注数据安全和技术封锁,中国则侧重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双方通过视频会议交换审查意见,最终在2022年同期批准了交易。这种“一次申报、多国审查”的模式,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成本——若各国各自为政,企业可能需要重复提交材料、接受多轮调查,耗时可能从1年延长至2-3年。

**执法合作**是跨境协同的“硬支撑”,主要体现在证据收集、案件通报、人员培训等方面。比如2023年某互联网企业收购外资社交软件时,市场监管总局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共享了用户数据调查结果,双方均认为并购可能影响数据隐私,最终中国附加了“数据本地化”条件,美国则要求“独立数据审计”。这种“证据互认”避免了重复劳动,也提高了审查的专业性。但跨境执法并非一帆风顺——若涉及国家主权、数据安全等敏感问题,合作可能受阻。比如2021年某半导体企业收购外资芯片设计公司时,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提供技术细节,导致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只能基于公开信息审查,增加了判断难度。这提醒企业:**并购前需提前了解目标企业所在国的审查政策,必要时聘请当地专业机构协助**,避免因“信息差”导致风险。

**国际规则对接**是跨境协同的“软基础”。随着《反垄断法》修订,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在审查标准、程序上逐步与国际接轨,比如引入“控制权”认定(与欧盟一致)、细化“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参考美国SSNIP测试)。但中国并非简单“照搬”国际规则,而是结合国情进行调整——比如在数字经济领域,中国更关注“数据安全”和“算法公平”,而欧美侧重“隐私保护”和“平台责任”。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就新增了“数字经济经营者集中审查”专章,明确将“数据要素”纳入竞争评估,这种“中国特色”的规则创新,既吸收了国际经验,又维护了国家利益。对企业而言,**理解国际规则与中国特色的差异,是应对跨境审查的关键**——比如在申报材料中,既要说明并购对全球市场的积极影响,也要突出对中国消费者、产业链的促进作用。

**新兴市场协同**是跨境协同的“新方向”。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反垄断合作日益密切。比如市场监管总局与东盟、非洲等地区签署了《反垄断合作备忘录》,开展执法经验分享、人员培训等项目。2023年,我们协助一家基建企业收购外资东南亚港口公司时,就利用中-东盟反垄断合作机制,提前对接了印尼、越南的审查政策,避免了因“本地化要求”导致的交易延迟。这种“南南合作”不仅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便利,也为发展中国家完善反垄断体系提供了支持。对企业来说,**关注新兴市场的审查动态,利用国际合作机制降低合规成本**,是全球化战略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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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透明度:从“神秘黑箱”到“阳光审查”

反垄断审查的透明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预期和市场的信心。过去,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公开,企业常抱怨“审查像黑箱,只能等结果”。近年来,市场监管局通过**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逐步推动审查从“神秘黑箱”走向“阳光审查”,为企业提供了更清晰的合规指引。**制度公开**是透明度的“基石”,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官网、公报等渠道,主动公开《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南》《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等配套文件。2023年,总局还发布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明确企业并购外资的“红线”与“绿线”,比如“哪些情形需要申报”“如何计算营业额”等具体问题。这种“规则先行”的方式,让企业有了“操作手册”,不再“摸着石头过河”。我们团队在给客户做培训时,最推荐的就是这些官方指南——虽然条文枯燥,但藏着监管机构的“审查逻辑”,吃透了,能少走很多弯路。

**程序公开**是透明度的“关键”,主要体现在审查流程和文书公开上。根据《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过官网公开“无条件批准”案件的简要信息,包括交易双方、行业、审查时长等。对于“附加条件批准”案件,还会公开“限制性条件决定书”,详细说明救济措施的理由和内容。比如2022年某物流巨头收购外资快递公司的审查决定书,就明确列出了“剥离资产的范围”“受托人的职责”“过渡期监管要求”等细节,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但实践中,程序公开仍有改进空间——比如“进一步审查”案件的具体理由、“禁止集中”案件的论证过程,公开程度有限。我们曾遇到客户追问“为什么我们的案子被转入进一步审查”,但由于未公开具体信息,只能基于经验推测,这种“信息不对称”增加了企业的焦虑感。希望未来能进一步扩大文书公开范围,让企业“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结果公开**与**企业救济**是透明度的“保障”。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了“经营者集中案件公示平台”,集中公开2012年以来所有审查案件的基本信息,企业可随时查询类似案例的审查结果和条件。这种“案例指导”机制,让企业能够“对标”自身情况,预判审查风险。比如2023年某新能源汽车企业收购外资电池公司前,我们通过平台查询到2021年同类案件的审查条件,提前设计了“专利开放”方案,最终顺利通过审查。此外,企业对审查决定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2021年某互联网企业就曾因“附加条件批准”决定书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虽然最终维持原决定,但复议过程公开透明,体现了“法治化”的审查理念。对企业而言,**了解救济途径,敢于表达诉求**,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也能推动审查程序的完善。

**沟通反馈机制**是透明度的“润滑剂”。市场监管局通过“预沟通”“座谈会”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事前指导”。比如对于大型复杂并购,企业可在正式申报前申请“预沟通”,说明交易背景、行业影响,监管机构会提前提示潜在风险、材料要求。2022年我们协助某半导体企业收购外资芯片公司时,就通过预沟通了解到“技术出口管制”是审查重点,提前准备了《技术安全评估报告》,避免了申报后被“卡脖子”。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还定期举办“企业合规培训会”,邀请企业、律师、学者共同探讨反垄断热点问题,比如2023年的“数字经济并购审查”专题培训,就明确了“数据要素”的评估标准,为企业提供了明确指引。这种“开门搞监管”的方式,既拉近了与企业的距离,也提高了审查的科学性。对企业来说,**主动参与沟通,积极反馈问题**,是推动审查透明化的有效途径。

## 总结 境内企业并购外资的反垄断审查,是市场监管与市场活力的“平衡术”,既要防止资本垄断损害公平竞争,又要支持企业通过并购实现升级发展。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监管局以《反垄断法》为依据,以“申报标准-审查流程-重点环节-救济措施-跨境协同-执法透明度”为框架,构建了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监管体系。这套体系既吸收了国际经验,又结合了中国国情,体现了“放管结合”的治理智慧。 对企业而言,并购外资前的**反垄断风险评估**至关重要——不仅要计算营业额、界定相关市场,更要关注数据安全、产业链战略等新兴风险。提前6-12个月启动申报准备,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材料梳理,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预判,是降低交易风险的关键。同时,企业要摒弃“侥幸心理”,合规不是“走过场”,而是贯穿并购全生命周期的“必修课”。 展望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绿色经济成为增长新引擎,反垄断审查将面临更多新挑战:比如AI算法并购的竞争评估、碳市场集中的生态影响、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边界等。市场监管局需进一步细化规则、创新工具,比如建立“算法审查指南”“碳市场集中评估标准”,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竞争问题。对企业来说,**将反垄断合规纳入战略规划**,培养“竞争合规”文化,才能在全球化浪潮中行稳致远。 ## 加喜商务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在加喜商务财税12年的并购咨询经验中,我们发现境内企业并购外资的反垄断审查,最核心的痛点是“信息不对称”与“专业能力不足”。很多企业因不熟悉审查流程、低估材料准备难度,导致交易延迟甚至失败。我们团队始终强调“前置合规”——在并购初期就介入,帮助企业梳理股权结构、计算营业额、预判竞争风险,从“被动应对审查”转向“主动管理风险”。例如,某江苏新能源企业收购德国矿产公司时,我们通过“沙盒测试”模拟审查流程,提前发现“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问题,协助企业补充第三方审计报告,最终45天无条件通过审查。未来,我们将继续深耕“反垄断+财税”复合型服务,结合数字化工具(如AI风险预警系统),为企业提供更精准、高效的并购合规支持,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