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在工商注册中设置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

干了十几年工商注册,见过太多企业因为股权结构没设计好,最后闹得“鸡飞狗跳”的。有的创始人融资后失去控制权,公司被投资人牵着鼻子走;有的股东因表决权僵局,错失发展良机;还有的因为股权结构不合规,上市时被监管机构打回重审。而“同股不同权”,就像给企业股权结构装了个“安全阀”,让创始团队在引入资金的同时,依然能牢牢掌握方向盘。不过,这玩意儿可不是想设就能设,得懂法律、会设计、能落地,还得防得住风险。今天我就以12年加喜商务财税的经验,跟大家聊聊工商注册里怎么把“同股不同权”这步棋走好。

如何在工商注册中设置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 ## 法律依据是前提

要想在工商注册中设置同股不同权,首先得搞清楚“能不能设”——这背后是法律的红线和政策的绿灯。国内关于同股不同权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31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可以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股份总数、种类和每股金额的事项作出决议。”这条看似简单的规定,其实是给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约定不同股份的表决权差异。但要注意,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直接搞同股不同权的,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另行约定——实践中这种“全体一致”几乎不可能,所以同股不同权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拟上市或已上市的公司。

除了《公司法》,不同板块的上市规则对同股不同权有更细化的规定。比如科创板和创业板,明确允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37条,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需要满足几个硬条件:发行人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特别表决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数量是普通股份的10倍以内;特别表决权股东限于公司创始人、对上市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或者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去年我们帮一家AI企业做科创板上市辅导,创始人团队一开始想搞15:1的表决权差异,我们直接拿出上市规则给客户看:“兄弟,10倍是天花板,超了上不了市,赶紧调整。”后来改成10:1,才顺利过会。

地方性政策也可能影响同股不同权的落地。比如北京、上海、深圳这些创新企业聚集地,当地市场监管局对同股不同权的登记审核相对宽松,甚至会有“绿色通道”;但一些三四线城市,审核人员可能对这种新型股权结构理解不深,需要额外提供政策文件和律师解释。记得有个客户的公司注册在江苏某个地级市,登记机关看到“特别表决权”几个字就卡住了,说“没见过这种股权,不符合规定”。我们连夜带着《公司法》第131条和证监会相关文件,又找了当地律师事务所出法律意见书,折腾了三天才搞定。所以在注册前,一定要先查清楚当地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别白费功夫

## 股权类型需细分

同股不同权的核心是“不同权”,但“不同权”怎么体现?这就需要细分股权类型,明确不同股份的权利边界。实践中最常见的“AB股架构”,就是把普通股分为A类股和B类股:A类股通常是外部投资者持有的普通股,每股1票表决权;B类股是创始人团队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每股可对应多票表决权(比如5票、10票)。不过AB股不是随便分的,得有合理的“分界线”——哪些人能持有B类股?通常是创始人、核心高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技术专家。比如我们服务过一家生物医药公司,创始人团队持股30%,但通过B类股(每股10票)掌握了70%的表决权;投资人持股70%,但A类股每股1票,表决权只有30%。这样既保证了融资需求,又没让控制权旁落。

除了AB股,还有“类别股”的设计思路。《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不同种类的股份,比如“优先股”和“普通股”,但优先股通常不参与表决(除非特定事项),所以严格来说不算“同股不同权”。但如果是“普通股+特别表决权普通股”,就属于典型的同股不同权。这里的关键是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发行对象和数量限制。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且普通表决权股份不得低于10%。为什么设这个比例?是为了防止“一股独大”,给小股东留一点话语权。我们有个客户想突破30%的上限,说“投资人太多,不提高比例控制不住”,我们劝他:“别硬来,30%是监管的底线,超了上市就黄了,到时候控制权没保住,还融不到资,得不偿失。”

还有一种容易被忽略的“黄金股”设计,虽然在国内工商注册中较少使用,但在一些特殊行业(比如能源、通信)的国企改革中会见到。黄金股通常由政府或特定机构持有,没有分红权,但在某些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主营业务变更)拥有一票否决权。不过这种设计需要政策支持,一般民营企业很难用。我们之前接触过一个做智慧城市的国企客户,想引入战略投资者但保留控制权,就设计了“黄金股”方案,后来通过国资委审批顺利落地。但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还是AB股架构最实在。

## 章程条款定核心

如果说股权类型是“骨架”,那公司章程就是“灵魂”——同股不同权能不能落地,关键看章程条款怎么写。很多企业以为“设个特别表决权股份”就完了,其实章程里得把“谁有权、怎么表决、怎么限制”都说得明明白白,否则工商登记过不了,将来还容易扯皮。比如章程必须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权利清单”:哪些事项适用特别表决权?是所有事项都适用,还是限于公司战略、董事任免等重大事项?根据实践,通常特别表决权股东只在“特别决议事项”(如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上行使多倍表决权,日常经营事项(如年度预算、一般性投资)还是按普通股表决,这样既能控制大局,又不影响日常效率。

另一个重点是特别表决权股东的“义务条款”。权利越大,责任越大,章程里得写清楚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忠实勤勉义务,比如不得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将特别表决权股份质押或转让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去年有个客户,创始人把特别表决权股份质押给银行融资,结果后来债务违约,银行要行使质押权,想把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我们赶紧翻章程,发现里面有“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转让给非创始人团队”的约定,这才阻止了控制权流失。所以说,章程里的“限制条款”不是摆设,是关键时刻的“救命稻草”。

还有“变更与终止条款”——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特别表决权比例?什么情况下要终止同股不同权?比如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如市值跌破100亿),或者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再符合资格(如离职、丧失行为能力),章程里得规定具体的调整程序。我们帮一家互联网公司做章程修订时,特意加了“创始人离职后,其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自动转为普通股”的条款,虽然创始人当时有点不乐意,但后来他真因为个人原因离职,这个条款避免了“空降兵”拿着特别表决权却不管公司的尴尬。所以章程条款要“往前看”,把可能发生的问题都想到,别等出了事才后悔。

## 登记实操有门道

法律依据搞懂了,股权类型分好了,章程条款拟定了,最后一步就是工商登记——这可是“临门一脚”,前面做得再好,登记过不了也白搭。同股不同权的工商登记,比普通股权结构复杂得多,材料准备、流程沟通、后续变更,每个环节都有讲究。首先是材料清单要“全且准”。除了常规的营业执照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还得提供“特别表决权股份结构说明”(比如A类股多少股、每股几票,B类股多少股、每股几票)、股东资格证明(创始人团队的履历、贡献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对同股不同权合规性的意见)。我们有个客户漏了“法律意见书”,登记机关直接打回来,又花了两万块请律所补做,耽误了一周时间,差点影响融资进度。

其次是与登记机关的“沟通艺术”。同股不同权毕竟是新型股权结构,很多基层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可能没接触过,审核时难免“挑刺”。这时候不能硬碰硬,得“有理有据有节”。比如我们之前帮一个新能源客户做登记,审核人员问“特别表决权股份超过10倍行不行”,我们没直接说“不行”,而是拿出《科创板上市规则》第37条,指着“表决权差异比例不超过10倍”那句话,耐心解释:“根据证监会的规定,10倍是上限,超过的话公司将来上市会有障碍,我们也是为客户长远发展考虑。”审核人员听完,觉得我们专业,很快就通过了。所以遇到问题,别急躁,多摆事实、讲政策,少抱怨、抬杠。

还有后续变更的“及时性”。同股不同权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司增资、减资、股份转让、章程修订,都可能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调整。比如公司引入新投资人,需要增发A类股,这时候得同步修改章程里的“股份总数”条款,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创始人团队想调整特别表决权比例,也得开股东会、签决议、改章程、去登记。去年有个客户,融资后忘了去变更特别表决权股份比例,结果投资人拿着“表决权不足”的条款起诉公司,最后赔了500万。所以说,工商登记不是“一次性买卖”,后续有变动就得及时更新,别等出了事才想起来。

## 风险防范不可少

同股不同权虽好,但“糖衣炮弹”背后藏着不少风险,稍不注意就可能“引火烧身”。最常见的风险是控制权滥用——创始人拿着特别表决权,会不会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公司或小股东?比如以“重大决策”为由,给自己发高薪、搞关联交易,或者拒绝小股东合理的分红提议。我们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创始人通过特别表决权否决了小股东提出的“现金分红”议案,说要“把钱拿去搞研发”,结果钱被他挪去买了个人别墅。后来小股东联合起来起诉,虽然最后赢了官司,但公司元气大伤。所以章程里一定要设“小股东保护机制”,比如累计投票制、重大事项关联方回避表决、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让创始人“不能乱来”。

第二个风险是公司治理僵化。同股不同权本质是“权力集中”,如果创始人团队决策能力不行,或者内部意见不合,很容易“一言堂”,导致公司错失市场机会。比如某电商公司创始人用特别表决权否决了高管提出的“拓展直播业务”的建议,觉得“不靠谱”,结果后来直播电商爆发,公司被对手远远甩在后面。所以企业设置同股不同权时,创始人团队得有“自知之明”:如果自己能力不足,别硬着头皮搞控制权,不如引入职业经理人,或者搞“投票权委托”,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第三个风险是法律合规风险。同股不同权不是“法外之地”,一旦违反法律或监管规定,轻则股权结构无效,重则面临处罚。比如有的企业为了“方便”,在有限责任公司里搞“同股不同权”,结果被认定无效,股东按出资比例重新分配表决权;还有的企业拟上市时,特别表决权股份比例超过30%,被监管机构要求整改,甚至终止审核。所以企业一定要定期“体检”股权结构,看看是否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别等“病入膏肓”才想起来治。

## 总结与展望

说了这么多,其实同股不同权的核心就八个字:“平衡”与“合规”——平衡创始人控制权与投资人权益,平衡公司治理效率与中小股东保护,平衡创新需求与法律底线。在工商注册中设置同股不同权,不是简单的“填表、盖章、拿执照”,而是需要法律、财务、商业的综合考量。从法律依据的梳理,到股权类型的设计,从章程条款的拟定,到登记实操的落地,再到风险防范的布局,每一步都得扎扎实实。作为在加喜商务财税干了12年的“老兵”,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股权结构设计不当而“折戟沉沙”,也见过不少企业因为同股不同权而“乘风破浪”。所以别把同股不同权当成“万能钥匙”,它只是工具,用得好能帮企业走得更远,用不好反而会“反噬”自己

未来,随着新经济企业的发展,同股不同权可能会越来越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会更完善。比如《公司法》修订时,可能会进一步明确同股不同权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注册制改革下,更多板块可能会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但无论怎么变,“合规”和“平衡”这两个原则不会变。企业如果想设置同股不同权,一定要提前规划,找专业团队帮忙,别自己“瞎琢磨”。记住:股权结构没有“最优解”,只有“最适合”——适合你的行业、你的团队、你的发展阶段,才是最好的。

在加喜商务财税12年的服务经验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同股不同权股权结构设计的复杂性与重要性。这不仅涉及工商注册的合规性,更关乎企业长期治理与创始人控制权的平衡。我们团队会结合企业行业特性、发展阶段及融资需求,从法律政策解读、股权类型细分、章程条款拟定到登记实操全程护航,同时提示控制权滥用、公司治理等风险,帮助企业构建既合法合规又灵活高效的股权架构,助力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