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解散,税务审计有哪些流程要求?
作为在加喜商务财税摸爬滚打了12年,经手过14年企业注册注销的老财税人,我见过太多企业在“散伙”时因为税务审计没做对,最后股东们闹得不可开交,甚至被税务局追缴罚款、滞纳金的案例。股东会决议解散,看似是企业生命周期的终点,实则是税务风险的高发期——清算期间的税务申报、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剩余财产分配的合规性……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埋下“雷”。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公司都注销了,还管那么多干嘛”,但现实是,税务部门可不会因为企业“散伙”就放松监管。今天,我就以12年的实战经验,跟大家好好唠唠股东会决议解散后,税务审计到底有哪些流程要求,帮大家避开那些“踩坑”的坑。
解散清算准备
股东会一拍板解散,别急着处理资产、清偿债务,第一步得先把“解散清算准备”这关过了。说白了,就是“磨刀不误砍柴工”,准备工作做得扎实,后续的税务审计才能少走弯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解散后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个清算组可不是随便凑几个人就行,至少得包含懂财务、懂税务的人——最好是聘请专业的财税顾问,不然很容易在细节上栽跟头。我之前遇到过一个客户,清算组全是股东,没人懂税务,结果把“清算所得”和“剩余财产”的概念搞混了,最后被税务局要求重新调整清算报告,白白耽误了一个多月时间。
清算组成立后,第一件事就是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很多人以为这只是走个形式,其实不然。从税务角度看,通知和公告的时间直接影响债务清偿顺序和税务扣除的合规性。比如,未及时通知的债权人,后续如果主张权利,可能会导致已清偿的债务被追回,进而影响清算所得的计算。更关键的是,税务机关也是企业的“债权人”之一,清算期间产生的欠税(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必须在清偿其他债务前优先处理。我见过有个案例,企业清算时没通知税务局,等注销后税务局才发现企业有一笔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没申报,最后不仅追缴了税款,还加收了滞纳金,股东们因为当初没预留这部分资金,闹得不可开交。
接下来,清算组需要全面梳理企业的税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记录、税收优惠备案资料、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等。这一步的目的是“摸清家底”,看看企业历史上是否存在税务问题,比如未开票收入、虚列成本、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等。记得有个做贸易的客户,清算时我们翻出2020年有一笔大额进项发票没有认证,当时因为疫情生意不好做,老板就想着“先放着”,结果这笔发票超过了360天的认证期限,无法抵扣,直接增加了清算所得,多缴了十几万的企业所得税。所以说,税务档案梳理不是走过场,而是要“揪”出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在清算审计时“爆雷”。
最后,清算组还需要对企业资产进行盘点和评估,特别是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税务审计时,税务局最关注的就是资产处置的公允性——有没有低价转让关联方?有没有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比如企业有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已折旧40万,账面净值60万,但实际处置时只卖了30万,这30万和账面净值的差额10万,就需要确认清算损失,但前提是处置价格要公允。如果税务局认为处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就会核定其计税依据,企业就可能面临补税风险。所以,资产盘点评估时,最好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这样在税务审计时才更有说服力。
税务申报缴纳
解散清算期间,企业的纳税义务并不会因为“即将注销”而消失,反而因为清算业务的特殊性,需要申报缴纳的税种更多、计算更复杂。首先得明确一个概念:清算期间是一个独立的纳税期间,需要单独计算清算所得,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关键是“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很多企业老板容易忽略“债务清偿损益”——比如企业偿还债务时,如果债权人放弃了部分债权,这部分“豁免债务”就需要并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之前遇到过一个餐饮企业,清算时有一笔50万的供应商债务对方同意免除,老板觉得“天上掉馅饼”,结果被税务稽查发现,补了12.5万的企业所得税,还交了2.5万的滞纳金,悔不当初。
增值税是清算期间最容易出问题的税种之一。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甚至清算分配剩余财产,都可能涉及增值税。比如,企业清算时销售一批库存商品,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按照适用税率(13%、9%等)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处置的是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可能还需要预缴增值税。这里有个常见的误区:很多企业认为“公司注销了,增值税就不用交了”,但实际上只要发生了销售行为,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必须申报缴纳。我印象最深的一个案例,某制造企业清算时将一批旧设备(已抵扣过进项税)低价转让给股东,税务局认定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企业最终补缴了30多万增值税,股东还因为“取得未税资产”被追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说,增值税的申报一定要“逐笔核对”,确保每一笔处置业务都合规计税。
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清算期间还可能涉及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小税种。比如,企业注销前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05%),如果清算分配剩余财产给股东,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还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除非符合免税条件)。记得有个房地产企业,清算时因为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政策不熟悉,没有正确扣除“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结果被税务局核增了应税收入,多缴了近200万的土地增值税。其实,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比较复杂,比如“清算单位”的划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都需要仔细对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以,如果企业涉及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处置,最好提前咨询专业财税人员,避免因小失大。
清算期间的纳税申报,还需要注意时间节点。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结清税款。如果逾期申报,税务机关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甚至处以罚款。我见过一个客户,清算组因为内部意见不统一,拖了20天才去申报企业所得税,结果被加收了3万多的滞纳金。其实,滞纳金的计算并不复杂,但对企业来说,完全是“冤枉钱”。所以,清算组一定要制定详细的申报计划,明确各税种的申报截止时间,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资产处置税务
资产处置是股东会决议解散后税务审计的核心环节,也是税务风险最集中的地方。企业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的资产处置,税务处理方式差异很大。先说固定资产,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处置时需要区分“已抵扣进项税”和“未抵扣进项税”两种情况。如果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处置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未抵扣进项税(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或者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则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这里有个细节:如果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很多企业以为“不用交增值税”,其实这是错误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未超过原值,可以免征增值税,但一般纳税人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都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我之前遇到过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一台原值50万的设备卖了40万,结果忘记计算销项税额,被税务局查补了5.2万增值税和0.52万的附加税,教训深刻。
存货处置是另一个重点。无论是库存商品、原材料还是半成品,销售时都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存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还需要转出)。这里容易出错的是“视同销售”情形——比如企业将存货分配给股东,或者用于职工福利、交际应酬,都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我印象最深的一个案例,某食品企业清算时将一批临期食品分给员工,老板觉得“反正也是处理掉,不用交税”,结果被税务局认定为视同销售,补缴了13%的增值税。其实,税法对“视同销售”的规定非常明确,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转移资产逃避纳税义务。所以,存货处置时,一定要逐笔核对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等资料,确保每一笔业务都按规定申报纳税。
无形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相对复杂,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如果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9%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率30%-60%,四级超率累进)、印花税(0.05%)和契税(承受方缴纳,税率3%-5%)。其中,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最麻烦,需要准确计算“转让收入”、“扣除项目”(包括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有关的税金等),并按照“增值率”选择适用税率。我见过一个商贸企业,清算时将名下的一块工业用地转让,因为没正确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导致增值额虚高,多缴了近100万的土地增值税。其实,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严格规定,比如“开发费用”不能超过土地出让金和开发成本的10%,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才能在税务审计时顺利扣除。
除了常规的资产处置,清算期间还可能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情形。比如,企业欠供应商100万,无力偿还现金,就用一批价值100万的存货抵债,这属于“以物抵债”,需要分别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存货的公允价值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方面,存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需要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并入清算所得。这里的关键是“公允价值”的确定,如果存货的公允价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依据。我之前遇到过一个客户,用一台账面净值80万的设备抵了100万的债务,结果税务局认为设备的公允价值被高估,按照市场公允价60万重新核定,企业需要补缴设备处置环节的企业所得税(100-60-相关税费)*25%,还因为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错误被罚款。所以说,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时,一定要找第三方机构评估资产公允价值,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债务清偿税务
债务清偿是清算过程中的关键步骤,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更直接影响税务处理的合规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债务清偿顺序”——法定顺序是: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普通债务。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税务债务(包括欠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的清偿顺序排在职工工资和社保之后,但优先于普通债务。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欠税可以最后还”,其实这是错误的,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必须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见过一个案例,某企业清算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清偿普通债务(比如供应商货款),导致欠缴的200万企业所得税没有清偿,最后税务局向股东追缴,股东们因为当初没预留税款资金,不得不卖房卖地才还清欠税。
清偿债务时,税务处理的重点在于“债务清偿损益”的确认。比如,企业欠供应商A 100万,实际偿还了80万,债权人豁免了20万,这20万“豁免债务”就需要并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理,如果债权人要求企业额外支付利息(超过法定利率的部分),这部分利息支出在税法上可能不被认可,不得在清算所得中扣除。我之前遇到过一个建筑企业,清算时与债权人协商,同意支付“债务重组利息”10万,结果税务局认为这10万不属于“与清算有关的合理支出”,不得扣除,企业需要补缴2.5万的企业所得税。其实,税法对“债务清偿损益”的确认非常严格,只有符合《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比如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否则必须一次性计入清算所得。所以,债务清偿时,一定要和债权人签订正式的债务清偿协议,明确清偿金额、豁免金额、利息计算方式等,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后续税务争议。
关联方债务的清偿是税务审计的另一个关注点。很多企业在清算时,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逃避债务,比如将高价值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或者向关联方支付不合理的债务利息。税务机关对这类交易会重点关注其“公允性”——如果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或者债务利息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我印象最深的一个案例,某企业老板的弟弟开了一家贸易公司,清算时企业将一批价值100万的存货以50万的价格“卖”给弟弟的公司,结果税务局认定这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按照市场公允价100万重新核定,补缴了6.5万增值税,还因为少缴企业所得税被罚款。其实,关联方债务清偿时,一定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非关联方之间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结算,否则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行为”。此外,关联方之间的债务豁免,也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清算所得。
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也是债务清偿环节的重要内容。企业在清算时,如果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比如债务人破产、死亡、失踪等),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清算所得中扣除。但坏账损失不是想扣就能扣的,必须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并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企业需要提供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破产财产清偿文件;债务人失踪、死亡,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或法院的宣告死亡/失踪文书。我之前遇到过一个客户,清算时将一笔50万的应收账款直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结果税务局不予认可,企业需要补缴12.5万的企业所得税。其实,坏账损失的扣除需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原则,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坏账核销制度,保留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在税务审计时顺利扣除。此外,如果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在清算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税法不允许计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坏账时才能扣除,所以清算时需要将“坏账准备”余额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剩余财产分配税务
企业清偿所有债务、缴纳所欠税款后,剩下的“剩余财产”需要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这既是股东收回投资的过程,也是税务审计的最后一道关卡。剩余财产的计算公式是:剩余财产=清算后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普通债务。这里的关键是“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必须确保资产处置已经完成,所有资产都已经按照公允价值变现,才能准确计算剩余财产。我见过一个案例,某企业清算时将一台设备“抵债”给供应商,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导致剩余财产计算时未包含该设备的公允价值,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少了20万,最后不得不重新调整清算方案,股东们也因此产生纠纷。所以说,剩余财产分配前,清算组必须确保所有资产已经处置完毕,债务已经清偿完毕,账目已经核对清楚,避免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
剩余财产分配的税务处理,核心是区分“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清算时,股东从企业取得的剩余财产,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该股东所占份额的部分,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比如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超过部分属于“股权转让所得”,需要并入股东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关键是“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计算——必须准确反映企业自成立以来到清算结束时的累计净利润,而不是某一年的利润。我之前遇到过一个制造业企业,清算时股东A持股60%,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100万,剩余财产总额300万,其中相当于股东A的股息红利部分是60万(100万*60%),超过部分是180万(300万*60%-60万),这180万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或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法人股东)。如果企业错误地将全部剩余财产都作为股息红利处理,就会导致少缴税款,面临税务风险。
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时的税务处理差异很大。法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取得的剩余财产,如果符合“股息红利”条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超过部分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自然人股东则不同,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股权转让所得)也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里有个常见的误区:很多自然人股东以为“剩余财产分配就是分红”,只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实如果剩余财产超过投资成本,超过部分还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比如,自然人股东B投资100万持有企业10%股权,清算时分配剩余财产30万,其中相当于股息红利的部分是10万(假设累计未分配利润100万*10%),超过部分是20万(30万-10万),这20万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4万),再加上股息红利的个税(10万*20%=2万),总共需要缴纳6万个税。如果企业只按照“股息红利”代扣代缴了2万个税,就会导致股东少缴税款,企业也会面临“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风险。
剩余财产分配的形式也会影响税务处理。常见的分配形式有现金、实物、股权等,如果是实物分配(比如股东分配到房产、设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缴纳相应的税款。比如,企业清算后将一台设备分配给股东,该设备的公允价值是50万,账面净值是30万,股东需要确认“财产转让所得”20万(50万-30万),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权分配,比如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取得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也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得,计算税款。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某企业清算时将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分配给股东,股权的公允价值是200万,账面价值是150万,结果股东忘记申报“财产转让所得”50万,被税务局查补了10万个税和5万罚款。其实,无论分配形式如何,剩余财产分配的税务处理原则都是“公允价值优先”,即按照分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所得,而不是账面价值。所以,剩余财产分配时,一定要明确分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避免因分配形式复杂而出现税务漏洞。
清算报告审核
清算报告是企业清算过程的“总结性文件”,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税务合规性的主要依据。根据《公司法》及税务部门的要求,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清算组组成情况、清算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财产处置方案、债务清偿方案、剩余财产分配方案、清算费用支出情况、纳税情况说明等。其中,纳税情况说明是税务审计的核心,需要详细列明清算期间申报的各项税款(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缴纳凭证、滞纳金及罚款情况,以及清算所得的计算过程。很多企业以为清算报告就是“走个形式”,随便写写就行,其实不然——清算报告的数据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如果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重新编制,甚至直接核定应纳税额。我之前遇到过一个客户,清算报告中“清算所得”计算错误,将“债务清偿损益”算成了负数,导致清算所得少算了50万,结果被税务局查补了12.5万企业所得税,还因为“提供虚假清算报告”被罚款5万,教训惨痛。
清算报告的编制需要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原则,所有数据都必须有真实的会计凭证、税务资料支持。比如,财产处置方案中需要列明每一项资产的处置价格、处置方式、涉及的税款;债务清偿方案中需要列明每一笔债务的清偿金额、清偿顺序、债权人的确认函;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中需要列明每一位股东的分配金额、分配形式、税务处理方式等。我印象最深的一个案例,某企业清算时将一批存货“捐赠”给公益组织,但在清算报告中却写成了“销售”,导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算错误,被税务局查补了20多万税款。其实,无论是销售、捐赠还是抵债,都必须在清算报告中如实反映业务性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此外,清算报告还需要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资产评估报告、债务清偿协议、债权人公告报纸、完税凭证等,这些材料是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依据,缺一不可。
税务机关对清算报告的审核通常分为“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两个阶段。形式审核主要检查清算报告的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附件是否齐全;实质审核则重点检查数据的真实性、税务处理的合规性。比如,税务机关会核对清算报告中的“资产可变现价值”是否与资产评估报告、销售合同、发票一致;债务清偿顺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剩余财产分配的税务处理是否区分了“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如果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问题,会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资料、调整清算方案。我之前遇到过一个客户,税务机关审核清算报告时发现“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缺少土地出让金发票,要求企业重新补充,但因为原始发票丢失,最终导致土地增值税多缴了50万。所以说,清算报告编制完成后,一定要先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数据准确、资料完整,再提交给税务机关,避免因“小问题”导致“大麻烦”。
清算报告审核通过后,企业才能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税申报表》、清算报告、完税凭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会出具《清税证明》。《清税证明》是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的必备文件,没有它,工商部门不会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这里需要注意一个细节:如果企业在清算期间有欠税、滞纳金或罚款,必须先结清相关款项,才能取得《清税证明》。我见过一个案例,某企业清算时有一笔10万的印花税没申报,直到工商注销前才发现,结果不得不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才拿到《清税证明》,导致工商注销延迟了一个月。其实,税务注销前,企业最好先进行“自查”,看看是否有未申报的税款、未缴的滞纳金,确保所有税务事项都已处理完毕,避免因“小疏忽”影响整个注销流程。
总结与前瞻
股东会决议解散后的税务审计,看似是企业的“收尾工作”,实则是税务风险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解散清算准备到清算报告审核,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流程要求,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作为12年的财税从业者,我最大的感悟是:企业解散不是“甩包袱”,而是“负责任”——对债权人负责、对职工负责、对税务机关负责、对股东负责。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公司注销了就万事大吉”,但现实是,税务部门对清算企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大数据比对、跨部门信息共享,让“避税”几乎不可能。所以,企业在决定解散时,一定要提前规划,聘请专业的财税团队全程参与,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税法规定,避免因小失大。
未来的税务审计趋势,必然是“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的监管会更加精准——比如通过大数据比对企业的资产处置价格、债务清偿金额、剩余财产分配情况,很容易发现异常申报。所以,企业必须提前适应这种趋势,规范会计核算,保留完整的交易证据,确保税务处理的“可追溯性”。此外,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更新,企业也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清算税务政策,比如《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关于“清算所得”计算的规定,《增值税法》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调整等,避免因政策不熟悉而导致税务风险。
最后,我想对所有面临解散的企业老板说一句:税务审计不是“麻烦”,而是“保护”——通过规范的税务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税务问题,避免股东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保护企业的“最后一块净土”。解散不可怕,可怕的是“解散后的问题”。提前做好税务审计规划,才能让企业“体面地退出”,让股东“安心地散伙”。
加喜商务财税企业见解
作为深耕企业财税服务14年的专业机构,加喜商务财税始终认为,股东会决议解散后的税务审计是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我们强调“风险前置”理念,在企业解散初期即介入,通过全面梳理税务档案、精准计算清算所得、合规规划资产处置和剩余财产分配,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我们团队拥有12年以上实战经验的财税顾问,熟悉各地税务监管口径,能够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清算方案,确保每一笔税务处理都合法合规。我们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不仅帮助企业完成税务审计,更致力于成为企业解散路上的“保驾护航者”,让企业在“终点”也能从容、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