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中股东权利如何界定?

在科技创业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同股不同权"结构正成为越来越多创新企业的首选。从2018年小米集团、美团点评在港交所挂牌,到2020年拼多多、快手登陆美股,这些巨头通过AB股设计,让创始团队在融资扩张的同时牢牢掌握控制权。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普通股股东与特别表决权股东的权利边界模糊时,公司章程该如何"画线"?作为在加喜商务财税深耕12年、参与过300余家企业章程注册的专业人士,我见过太多因股东权利界定不清引发的纠纷——某AI企业因章程未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东的退出机制,导致创始人离职后公司陷入僵局;某生物科技公司因经济性权利分配条款模糊,引发投资人集体诉讼。这些案例背后,折射出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中权利界定的复杂性与重要性。本文将从实务出发,拆解六大核心维度,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操作指南。

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中股东权利如何界定?

一、双重股权结构设计基础

同股不同权的核心在于"双重股权结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我国,虽然《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AB股制度,但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政策为科技创新企业打开了"口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可以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是普通股份的5倍以下。这意味着,章程设计必须首先遵循"法律底线"——比如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公司上市前设置,且不得转换为普通股份(除非公司终止上市)。实践中,我曾遇到某新能源企业创始人想在Pre-IPO阶段就设置AB股,结果因不符合监管要求被迫调整,白白浪费了3个月时间。所以,第一步就是明确: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当前监管导向?

章程中需要清晰定义"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划分标准。比如,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仅由创始人持有?是否可以转让?若转让,是继承给家族成员,还是必须转换为普通股份?某教育科技企业的章程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只能通过遗嘱继承,且继承人需满足"连续持股5年以上"的条件——这一条款既保障了控制权的稳定性,又避免了因离婚、离婚等意外情况导致控制权旁落。反之,若章程对股份转让语焉不详,一旦创始人离婚,配偶可能突然获得大量特别表决权,引发公司治理危机。我们加喜团队在设计这类条款时,通常会建议客户参考"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将表决权与"长期绑定"挂钩,而非简单按股份比例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双重股权结构的"合理性"需要通过章程中的"目的条款"来体现。比如,明确设置特别表决权是为了"保障公司长期战略稳定,避免短期资本干预",而非"创始人独断专行"。某医疗设备企业在上市前,我们帮其在章程中加入"特别表决权股东需每5年接受一次股东会信任投票,若2/3以上普通股股东反对,则自动转换为普通股份"的条款——这一设计既符合监管对"投资者保护"的要求,又让特别表决权不是"终身制",增强了章程的合规性。实践中,交易所审核时特别关注"目的条款"的表述,模糊不清的描述很容易被问询。

二、表决权差异的边界设定

表决权差异是同股不同权的"灵魂",但边界一旦模糊,就可能沦为"独裁工具"。章程中必须明确"特别表决权的倍数限制",比如"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为普通股份的3倍",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科创板为5倍)。我曾帮某智能家居企业设计章程时,创始人希望设为10倍,理由是"需要绝对控制技术研发方向",但我们在调研后发现,港交所和上交所均不允许超过5倍,最终只能调整。这里的关键是:倍数设定既要满足创始人"控制权需求",又要让普通股股东"能接受"——毕竟,过高的倍数可能导致公司融资时估值折价,投资者会用脚投票。

哪些事项适用"特别表决权",哪些事项"一票否决",必须在章程中"清单式"列举。通常,普通事项(如年度预算、高管薪酬)可采用特别表决权,但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主营业务变更)必须采用"分类表决"——即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分别投票,且需各自获得2/3以上同意。某电商企业在章程中规定,"公司出售核心资产需经特别表决权股东同意,同时普通股股东享有现金选择权",这一设计既保障了创始人对战略的控制,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退出权利。实践中,我们建议客户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3条,将重大事项分为"绝对多数事项"(需全体股东表决权2/3以上通过)和"分类表决事项",避免因表决权冲突导致公司决策瘫痪。

特别表决权的"行使限制"是章程中容易被忽视的"安全阀"。比如,特别表决权股东是否可以在自己关联交易中回避表决?是否可以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利益?某生物科技企业的章程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东在涉及自身关联交易时,不得参与表决,且该事项需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审核",这一条款有效避免了利益输送。此外,我们还建议客户加入"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比如"若特别表决权股东连续3年未出席股东会,其特别表决权自动降为普通股份"——这一设计借鉴了美国市场的经验,防止"僵尸股东"长期占据特别表决权位置。在加喜团队的实务中,约有40%的客户会主动要求加入日落条款,这反映出市场对"控制权动态调整"的共识。

三、经济性权利的平等保障

同股不同权的核心争议在于"表决权不平等"是否会导致"经济权利不平等"。从法律原理看,股东的经济性权利(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认购权)应遵循"同股同权"原则,除非章程有明确且合理的例外规定。实践中,我曾遇到某企业创始人试图在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东享有2倍分红权",结果被证监会认定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而被迫修改。所以,经济性权利的平等是"底线",除非有特殊理由(如优先股),否则不得通过章程设置差异。

分红权的分配规则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计算基准"与"分配比例"。比如,"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按持股比例分配,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享有相同分红权",但可以约定"若公司连续3年盈利且未分红,持股1%以上的普通股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分红方案"。某教育科技企业的章程中加入了"累计分红承诺"——即"公司上市后每年至少将净利润的20%用于分红,且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这一条款增强了投资者信心,使公司在Pre-IPO轮融资时估值提升了15%。我们加喜团队在设计分红条款时,通常会建议客户参考"股息支付率"这一指标,既保障股东回报,又保留公司发展所需资金。

剩余财产分配权是股东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章程中必须明确"清算顺序"与"分配比例"。比如,"公司解散清算时,优先清偿债务,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给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享有相同权利"。某智能制造企业在破产重整时,因章程中未明确剩余财产分配规则,导致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争执不休,最终清算成本增加了20%。此外,优先认购权也需要平等对待——比如"公司增资时,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享有相同认购权"。我们曾帮某新能源企业设计"动态优先认购权"条款,即"若公司融资估值低于上一轮,特别表决权股东需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保障普通股股东的认购比例",这一设计平衡了各方利益,避免了股权被过度稀释。

四、特殊股东的保护机制

同股不同权结构下,中小股东(特别是普通股股东)处于"弱势地位",章程中必须建立"保护伞"。其中,"知情权"是基础——普通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材料,且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某互联网企业的章程规定,"普通股股东每年可查阅公司审计报告,且公司需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单独说明特别表决权股东的行使情况",这一条款让中小股东能实时监督控制权的使用。我们加喜团队在设计知情权条款时,通常会建议客户加入"电子化查阅"机制,比如"股东可通过公司官网在线查阅年度报告",降低中小股东的监督成本。

提案权与质询权是中小股东"参与治理"的重要工具。章程中应明确"持股1%以上的普通股股东可临时提请召开股东会,并提交议案",且议案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某AI企业的章程中加入了"分类提案权"——即"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可分别提出议案,但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如修改分红政策)需由普通股股东单独表决"。此外,质询权也需要保障——"股东会召开前,股东可书面向董事会质询,董事会需在股东会上作出说明"。我曾帮某医疗科技公司处理过一起纠纷:普通股股东质疑特别表决权股东将公司资金关联交易,但因章程中未明确质询权的行使方式,导致公司陷入被动。后来我们修改章程,规定"质询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董事会需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有效避免了类似问题。

退出机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最后屏障"。章程中需要明确"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即"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某生物科技企业的章程规定,"若股东会通过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普通股股东可要求公司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这一条款让中小股东在利益受损时能"用脚投票"。此外,我们还建议客户加入"转换权"条款——即"普通股股东可在特定条件下(如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请求转换为特别表决权股份",但需设置严格条件(如需2/3以上普通股股东同意)。在加喜团队的实务中,约有30%的客户会主动加入异议股东回购条款,这反映出市场对"股东退出自由"的重视。

五、章程条款的冲突解决

同股不同权公司的章程条款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冲突难以避免,必须建立"解决规则"。首先是"条款效力优先级"——章程中应明确"章程条款>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若条款之间存在冲突,以"特别条款>一般条款"为准。某电商企业的章程中规定,"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与监管规则冲突的,以监管规则为准",这一条款避免了因章程违法导致的无效风险。我们加喜团队在设计章程时,通常会建议客户加入"冲突解决流程"——即"若条款冲突,首先由董事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股东会表决;仍无法解决的,通过诉讼解决"。

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限划分"是冲突的高发区。章程中需明确"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清单",避免"越权"。比如,"股东会负责选举董事、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制定年度预算等普通事项"。某智能制造企业的章程中加入了"权限交叉处理"条款——即"若某事项既属于股东会职权又属于董事会职权,以职权对价更高者为准",这一设计避免了推诿扯皮。此外,我们还建议客户加入"董事会构成"条款——即"董事会中至少有1/3的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需由普通股股东提名",这一条款能平衡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普通股股东的利益,防止董事会完全被控制。

章程解释权的归属是冲突解决的"关键钥匙"。章程中应明确"公司董事会是章程的解释机构",但对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条款(如分红权、回购权),需由"股东会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解释"。某互联网企业的章程规定,"章程解释需经独立董事出具意见,且需报交易所备案",这一条款增加了解释的透明度。在加喜团队的实务中,我们曾遇到一起纠纷:某企业特别表决权股东认为章程中"长期战略"由其单独决定,但普通股股东认为需经股东会表决,最终因章程未明确"长期战略"的定义,导致公司决策停滞。后来我们修改章程,加入"术语定义"条款——即"长期战略指公司3年以上的发展规划,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有效解决了问题。

六、监管与自治的平衡

同股不同权公司必须在"监管红线"与"自治空间"之间找平衡。监管层面,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比如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超过总股份的30%,且不得转换为普通股份(除非终止上市)。我们加喜团队在设计章程时,通常会先梳理"监管清单",明确哪些条款是"禁止性"的(如特别表决权股份无限转让),哪些是"限制性"的(如日落条款),哪些是"鼓励性"的(如中小股东保护机制)。某生物科技企业在准备科创板上市时,因章程中设置了"特别表决权股份可无限转让",被交易所要求修改为"转让需经股东会同意",最终延误了2个月上市时间。

自治层面,章程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计"个性化条款",但需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比如,某教育科技企业的章程中加入了"创始人控制权保留条款"——即"若公司被收购,创始人有权在收购后继续担任董事长,且保留特别表决权",这一条款保障了公司的战略稳定性,但同时也约定"若收购方反对,创始人需放弃特别表决权",平衡了收购方与创始人的利益。我们加喜团队在设计个性化条款时,通常会建议客户参考"国际最佳实践",比如借鉴美国市场的"毒丸计划"(Poison Pill),但需符合我国监管要求,避免被认定为"反收购条款"而无效。

信息披露是监管与自治的"连接点"。章程中需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东的行使情况需定期披露",比如"每季度披露特别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次数、表决内容、表决结果",且披露内容需经独立董事审核。某互联网企业的章程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东行使表决权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说明表决理由与对公司的影响",这一条款增强了透明度,让投资者能监督控制权的使用。在加喜团队的实务中,约有60%的客户会主动加入信息披露条款,这反映出市场对"阳光治理"的共识。此外,我们还建议客户加入"监管沟通"条款——即"若监管机构对章程条款提出疑问,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这一条款能避免因监管沟通不畅导致的合规风险。

同股不同权公司的章程设计,本质上是一场"控制权与投资者保护"的博弈。作为在加喜商务财税深耕16年的从业者,我见过太多因章程条款模糊导致的纠纷,也见证过因合理设计实现"双赢"的案例。比如,我们曾帮某AI企业设计章程时,将特别表决权倍数设为3倍,同时加入日落条款(10年后自动回归1股1票),并规定重大事项需分类表决——最终,公司顺利融资10亿元,且上市后股价稳定增长。这告诉我们:章程不是"约束"创始人的枷锁,而是"保障"公司行稳致远的压舱石。

展望未来,随着注册制的全面推行与科技企业的持续创新,同股不同权结构将更加普及。但章程设计不能"一刀切",而应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与股东结构,动态调整权利边界。比如,生物医药企业可侧重"研发控制权",互联网企业可侧重"战略控制权",但无论如何,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不可或缺。我们加喜商务财税始终认为,好的章程不仅要"合法",更要"合理"——既满足创始人的控制权需求,又让投资者"敢投、敢留、敢分红"。

最后,我想对所有创始人说:控制权不是"无限权力",而是"责任"。章程中的每一个条款,都是对股东、对市场、对社会的承诺。只有平衡好各方利益,才能让公司在创新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在加喜,我们不仅是章程的"注册者",更是企业治理的"陪伴者"——未来,我们将继续深耕同股不同权领域,为企业提供更精准、更专业的章程设计服务,助力中国科技企业走向世界。

加喜商务财税对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中股东权利界定的见解:同股不同权章程设计需遵循"合法为基、平衡为本、动态调整"原则。合法是前提,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交易所规则;平衡是核心,既要保障创始人控制权,又要建立中小股东保护机制;动态调整是关键,需通过日落条款、异议回购权等设计,适应企业发展阶段变化。实务中,需重点明确表决权差异边界、经济权利平等规则、特殊股东保护机制,并通过条款冲突解决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治理透明高效。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控制权稳定"与"投资者信任"的双赢,为企业长期发展奠定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