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司允许采用AB股结构?
在加喜商务财税这十几年,我经手的公司注册案子没有几千也有几百了。从最早的新《公司法》实施,到现在各类新兴板块的崛起,我见过太多创业者在股权分配上踩坑,也见证过精妙设计带来的成功。最近这几年,来咨询“AB股结构”(也就是咱们常说的“同股不同权”或“双轨制股权”)的老板是越来越多了。大家关心的核心问题就一个:**我的公司能不能用AB股?** 说实话,AB股结构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更不是谁想用就能用的。它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让你在融资几轮后依然稳坐泰山,掌握公司命运;用不好,可能就是给自己埋下了合规的雷。咱们国家对于AB股的态度,经历了从“严防死守”到“有限度放开”的过程,特别是在支持科技创新、回归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监管层展现出了很大的包容性。但包容不代表放任,哪些能做、怎么做,门道其实很多。 今天,我就结合这14年的实操经验,把目前市面上允许、或者说适合采用AB股结构的企业类型,给大家系统地梳理一遍。咱们不整那些虚头巴脑的官方套话,只讲干货和实在的逻辑。科创板拟上市企
谈到AB股,咱们首先得把目光投向资本市场改革的最前沿——科创板。作为国家战略的产物,科创板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突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这对于那些技术大拿、创始人团队来说,绝对是个重大利好。我在2019年科创板刚开板那会儿,就帮几个原本准备去美股的硬科技客户调整了架构,转战科创板,就是因为这里允许他们保留控制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公司,是可以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这里得着重强调一下“科创属性”。并不是说只要你有俩钱,想上科创板就能搞AB股。监管层在这个板块放行AB股,核心逻辑是保护那些真正掌握核心技术、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创始人。我之前接触过一家人工智能算法公司,创始人是顶尖的科学家,但他对资本运作一窍不通。引入财务投资人后,如果遵循传统的“一股一票”,几次融资下来他的股权就被稀释得甚至不到20%,随时可能被踢出局。我们帮他设计了一套AB股方案,每一股B类股份拥有10票表决权。这样一来,哪怕他股权比例不高,依然能牢牢掌控公司的技术路线和战略方向。这就是科创板允许AB股的初衷:让“懂行的人”掌舵,防止资本的短视行为扼杀创新。
不过,实操中我也遇到过不少挑战。有些老板对市值要求存在误解,以为只要公司技术好就能豁免市值门槛。其实不然,市值和营收是硬指标,是筛选公司抗风险能力的第一道防线。在准备材料的时候,我们需要花大量时间去解释公司的盈利模式、未来增长空间,以证明我们符合设置特别表决权的门槛。在这个过程中,“实质运营”的概念变得尤为重要。监管不仅看报表,更要看你是不是真的在做技术、搞研发,有没有实实在在的业务支撑。如果你的科创成色不足,仅仅是为了保住控制权而强行设计AB股,在问询环节大概率会被发审委问得哑口无言。
除了门槛高,科创板对AB股的持有人也有严格限制。通常只能是公司的创始人,或者是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而且,特别表决权股份是不能随便转让的,一旦转让给其他人,就得按照1:1的比例还原成普通股。这就给企业的股权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记得有个客户,想在上市前给一位高管发点期权,还想顺便给点B股来安抚人心,被我当场叫停了。这是绝对的红线,B股只能死死攥在核心创始人手里,一旦泛滥,AB股结构就失去了意义,反而会成为内部治理的乱源。所以,对于想在科创板用AB股的企业,必须做好长期持有、严格隔离的心理准备。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点——“日落条款”。为了防止创始人滥用权力,科创板规定一旦出现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资格、死亡或者离职,或者丧失履职能力等情况,那些B类股份就要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这意味着,企业的控制权并不是永久的保险箱,它是和核心创始人的生命力和贡献绑定的。我们在设计架构时,必须考虑到极端情况下的应急预案。比如,如何安排接班人?如果创始人出现意外,公司治理结构会不会瞬间崩塌?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注册公司之初或者上市辅导期就提前规划好,千万别等到事到临头才手忙脚乱。
有限责任公司适用
相比科创板的高门槛,其实有限责任公司才是AB股结构最广泛、最接地气的应用场景。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对于非上市的有限公司,法律是允许股东们通过“私下商量”——也就是在公司章程里约定——来打破“同股同权”的限制的。这给了咱们中小企业极大的灵活性。在我这12年的从业经历里,帮有限公司设计“差异化表决权”的案子,比上市公司还要多。
举个真实的例子,前年有个做餐饮连锁的老张找我。他手艺好,品牌也有名气,想扩张但缺资金。他找了个投资人,出资占股70%,老张以技术和品牌作价占股30%。如果按常规做法,老张连个决定都做不了,公司完全变成了投资人的。老张很焦虑,怕投资人乱改配方毁了牌子。我给他的建议就是直接在公司章程里写明:老张虽然只占30%的股份,但拥有60%甚至更多的表决权。这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AB股结构。只要所有股东签字确认,工商局那边通常也是认可的(虽然各地工商局的具体操作尺度会有差异,但大方向是支持的)。
在有限公司阶段设计AB股,最大的优势在于“契约自由”。你不需要像上市公司那样受制于繁琐的公众股东保护规则。你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由约定投票权的倍数。是2倍、5倍还是10倍?完全看你们怎么谈。甚至,你还可以针对特定事项约定不同的投票权,比如投资人只在重大资产处置上有一票否决权,而日常经营管理权全部归创始人。这种精细化的设计,在有限公司阶段是最容易实现的。我常常跟客户讲,有限公司就像是你们的“自留地”,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怎么种庄稼你们自己说了算。
但是,自由也带来了隐患。我在处理公司变更业务时,见过太多因为早期股权设计草率导致的烂摊子。比如,有的公司早期为了融资,轻易答应了投资人严苛的一票否决权,结果后来公司要转型,投资人死活不同意,公司就被拖死了。还有的,几个合伙人之间AB股比例定得太随意,后来有人觉得不公平,闹着要修改公司章程,结果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只能对簿公堂。所以,虽然有限公司允许AB股,但一定要在设计之初就考虑到长远。“丑话说在前头”在商业合作中永远不是一句空话。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在章程中加入“随售权”、“拖售权”或者“回购条款”作为配套,既保障了创始人的控制权,也给了投资人退出的路径。
此外,实操中还有一个难点在于工商登记的实操性。虽然法律规定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但有些地方的工商登记系统里,并没有直接的选项来填写“不同权”。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在提交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股东会决议中,用非常规范、清晰的法律语言把这种差异化表决权表述出来。这就考验咱们代理机构的专业度了。我记得有一次,为了帮一家科技公司通过工商审核,我们跟窗口的老师反复沟通了两天,解释这种结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才顺利备案。所以,对于想在有限公司搞AB股的老板,千万别自己随便下载个网上的模板改一改,一定要找专业人士把关,否则哪怕你们私下签了协议,对外公示的工商信息如果不一致,将来出了法律纠纷,风险也是巨大的。
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AB股结构的练兵场。它不需要你达到百亿市值,也不需要面对公众 scrutiny,非常适合初创团队和合伙人之间建立稳定的控制权结构。只要处理好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机制和退出机制,有限公司的AB股设计能极大地提升企业的决策效率,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反应更快。
非上市公众公司
除了科创板和有限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指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也是AB股结构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随着新三板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精选层(现在的北交所基础)的设立,监管层也允许这些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这对于那些处于成长期、还没达到上市标准,但又有一定公众属性的公司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过渡性安排。我手里有几个客户,就是先在新三板搞了AB股,稳住局面后,再冲刺北交所的。
新三板允许AB股的逻辑和科创板类似,都是为了支持创新型企业。但相比科创板,它的门槛会稍微低那么一点点,不过审核流程依然非常严谨。在新三板设置特别表决权,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就意味着,你必须搞定绝大多数中小股东。因为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来说,虽然有流动性限制,但毕竟也有外部股东,监管层会更多地考虑保护这些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有个做环保新材料的客户,在新三板挂牌后想搞AB股,结果在股东大会上被几个做市商否了。原因就是他们觉得给创始人的权力太大,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
吸取教训后,我们帮客户重新调整了方案,加入了很多保护中小股东的条款,比如在涉及关联交易、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上,特别表决权股份必须和普通股一样投票,不能滥用倍数优势。这就是所谓的“特别表决权的受限情形”。在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个层面,这种平衡术尤为重要。因为你的股票是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如果因为创始人瞎指挥导致股价大跌,那是会有人起诉维权的。所以,我们在设计这类方案时,必须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了如指掌,把每一个可能触发红线的情况都考虑到。
还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很多原本计划去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在回归新三板时,也希望能保留原来的AB股结构。这在以前是个难题,因为两地法律体系不同。但随着政策的互联互通,现在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保留的。这体现了监管层的一种“包容性监管”智慧。我处理过一个案例,一家原本在开曼群岛设立、准备去纳斯达克上市的互联网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决定回国挂牌。他们的章程里全是英文的AB股条款。我们花了大量时间去做法律适用性的转换工作,既要符合中国法律,又要尽量保留原有的治理结构,最终成功在新三板落地。这对增强中概股回归的信心是非常有意义的。
当然,非上市公众公司采用AB股结构,也面临着信息披露的压力。虽然不如上市公司那么频繁,但定期报告里必须详细披露特别表决权的设置情况、持有人变动情况以及是否触发日落条款等。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和法务团队必须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素养。我在辅导这些客户时,通常会要求他们建立一套专门的股权事务管理制度,把每一次B股的冻结、转让、注销都记录得清清楚楚。别看这只是个文档工作,关键时刻能救你的命。如果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那对公司的信誉打击是毁灭性的,甚至可能直接导致摘牌。
总的来说,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AB股结构是一张通往更高资本市场的门票。它证明了你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具备了现代化的特征,能够平衡资本与权力的关系。在北交所现在大力提倡“专精特新”的背景下,用好AB股这一工具,能让更多的“小巨人”企业在融资扩大的同时,依然保持技术团队的独立性和话语权,这是非常有价值的。
境外架构红筹企
说到AB股,咱们不得不提那些搭建了境外架构的红筹企业,尤其是那些计划在美股、港股上市的互联网巨头。像京东、阿里巴巴、美团这些,都是典型的AB股结构。虽然这些公司的主要运营实体在内地,但它们的上市主体是在开曼或者BVI注册的。在这些离岸法域,AB股结构是非常成熟且被广泛接受的。对于这类公司,允许采用AB股结构几乎是标配。我的不少客户,一开始就奔着纳斯达克或者港交所去的,所以我们在帮他们做VIE架构搭建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确认AB股的设置。
为什么境外架构这么热衷AB股?因为美元基金进来了,动辄几轮几十亿美金的融资,如果还搞“一股一票”,创始团队早被稀释成渣了。境外投资人其实也习惯了这个套路,他们更看重商业回报,而不是控制权。在开曼公司法下,你可以很容易地发行A类和B类股票,B类每股可以有10票甚至20票的投票权。我们帮客户设计这种架构时,通常会把创始人持有的股份设为B类,投资人持有的设为A类。这样,哪怕投资人占了大头,董事会里也是创始人说了算。这在国内可能还比较新鲜,但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这已经是“标配操作”了。
不过,这几年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收紧,特别是对VIE架构和境外上市的数据安全审查,这类AB股结构的公司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以前大家觉得离岸公司天高皇帝远,怎么定章程都行。但现在,证监会出台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后,对“穿透监管”提出了极高要求。这意味着,哪怕你在开曼定了AB股,如果它影响了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权稳定,或者损害了境内中小股东的权益,国内监管部门也是要过问的。我最近就遇到一个项目,因为股权结构过于复杂,且B股持有人在境外,导致备案审核卡了很久。
这提醒我们,在给红筹架构设计AB股时,不能只看离岸法律,还得吃透国内的监管精神。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行业数据的企业,更是要如履薄冰。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在章程中加入“中国法律适用条款”,确保在涉及境内资产和业务时,AB股的行使不能违反中国法律。这听起来好像有点矛盾,但实际上是一个为了合规而做的必要妥协。比如,某条款规定在涉及国家数据安全审查时,创始人必须放弃特别表决权,按普通股投票。这种自我设限,反而能换取监管部门的信任,让上市之路走得更顺畅。
此外,境外架构的AB股在税务处理上也很有讲究。因为B股和A股虽然投票权不同,但经济权利(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通常是一样的。这就涉及到了“股权激励”的问题。很多创始团队会把B股作为发给员工期权的一部分。这时候,就要考虑行权时的个税代扣代缴问题。如果架构设计不好,员工行权时可能面临巨额的税单,甚至可能因为无法出境汇款而导致期权变成废纸。我们在做税务筹划时,经常会建议客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把B股锁在平台里,而不是直接发给员工个人。这样既能隔离风险,又能方便税务管理。
总的来说,对于红筹企业,AB股结构是不可或缺的防守武器。但在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下,这个武器的使用难度在增加。不仅要搞定离岸地的律师,还要搞定国内的合规备案。作为专业人士,我们的角色就是帮助企业在复杂的监管夹缝中,找到一条既保留控制权,又符合合规要求的黄金通道。
特定行业类型企
最后,咱们来聊聊特定行业类型的企业。是不是所有行业都适合搞AB股呢?肯定不是。像银行、保险、证券这些金融机构,还有那些涉及国家垄断、公共安全的行业,监管层是严格限制甚至禁止AB股的。因为这些行业关乎老百姓的钱袋子和社会稳定,必须强调股权制衡,防止“一股独大”带来的风险。但我从业这么多年发现,确实有一些特定行业,如果不搞AB股,很难发展起来。
比如生物医药行业。这行的特点是研发周期极长,投入巨大,而且高度依赖核心科学家的个人能力和判断。一个新药从研发到上市可能要十年,这中间要烧无数的钱。如果按照传统的股权结构,科学家在还没看到回头钱的时候,股权就被稀释得没法看了,谁还有动力去搞创新?所以,我在帮这类客户注册公司时,会强烈建议引入AB股或者类似的权利锁定机制。哪怕你是有限责任公司,也要在章程里把科学家的核心决策权(特别是在研发方向上的决策权)固定下来。这不仅是保护科学家,也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因为外行指导内行在医药界是致命的。
再比如文化创意和互联网内容产业。这个行业非常依赖创始人的“灵气”和“调性”。你看像B站、知乎这些公司,为什么投资人愿意让创始人掌握绝对控制权?因为如果换了个人,这个社区氛围可能瞬间就变了,用户也就跑了。对于这类公司,AB股保护的不是某个人的私欲,而是保护公司的“核心资产”——企业文化。我有个做动漫IP的客户,早期为了扩张引入了几个做房地产出身的投资人。结果投资人想在公司里搞那种狼性KPI考核,差点把画师团队逼散。后来我们紧急调整了股权结构,给了创始人超级投票权,把投资人的权限限制在财务回报上,公司才慢慢缓过劲来。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高科技行业都天然适合AB股。对于一些制造业、硬件导向的企业,更多的是需要精细化的管理和供应链整合,这时候过度的集权反而可能导致决策失误。我在给客户做咨询时,会非常谨慎地评估行业属性。如果是那种讲究团队协作、流程标准化的行业,我会劝老板们慎用AB股,哪怕你是创始人,也得听一听合伙人的意见。毕竟,制造业的容错率比互联网低得多,一个错误的决定可能导致几千万的库存积压。
还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就是国资背景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前国企绝对不敢搞AB股,因为这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但最近几年,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推动下,也有一些混改试点开始尝试在员工持股层面上搞差异化安排。比如,员工持股虽然比例小,但在涉及某些内部管理事务上给予一定的投票权重。这其实也是一种AB股的变体。但这属于极其敏感的领域,操作难度极大,必须经过层层审批。我有幸参与过一个小型的混改项目设计,在AB股的问题上,我们和国资委的专家开了不下十次会,每一个字眼都要反复斟酌,确保没有任何国资流失的嫌疑。
所以,特定行业的企业如果想用AB股,必须先问自己两个问题:第一,我的行业是否高度依赖个人的决策或创意?第二,监管有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且没有禁止,那么AB股就是你的助推器;否则,它可能就是个定时炸弹。作为企业主,千万不要盲目跟风,看到别人搞自己也搞,一定要结合自己的行业特质来量身定制。
不同类型公司AB股结构适用性对比
| 公司类型 | 法律/政策依据 | 表决权差异限制 | 核心适用场景 |
| 科创板/创业板企业 |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表决权不得超过普通股10倍 | 高市值、高研发投入的科技创新企业,需保护创始人控制权。 |
| 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第42条 | 无硬性限制,依章程约定 | 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公司,股东间协商一致即可。 |
| 非上市公众公司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2/3以上通过 | 拟在新三板挂牌或北交所上市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
| 境外红筹架构 | 开曼/ BVI 公司法 | 视离岸地法律,通常较宽松 | 计划在美股、港股上市,需多轮融资的互联网及新经济企业。 |
结论
聊了这么多,相信大家对于“哪些公司允许采用AB股结构”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从高精尖的科创板,到接地气的有限公司,再到国际范儿的红筹架构,AB股结构的应用场景确实在不断扩大。这说明咱们的市场环境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尊重企业家精神和创新价值。但无论制度怎么变,核心的逻辑没变:权力越大,责任越大。AB股不是为了让创始人搞“一言堂”,而是为了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竞争中,让最了解公司的人能够快速做出正确的决策。
作为在加喜商务财税摸爬滚打十几年的老兵,我见证了太多企业的兴衰。那些能做大做强的企业,往往不是因为股权结构设计得有多花哨,而是因为他们在利用制度优势的同时,始终保持着对市场的敬畏和对规则的尊重。AB股只是一个工具,就像一把锋利的刀,在厨师手里能做出美味佳肴,在莽汉手里可能会伤到自己。未来的监管趋势,我相信会越来越“穿透化”和“实质化”,不管你的架构设计得多么复杂,最终都要看你有没有给股东创造价值,有没有履行社会责任。
对于各位创业者和老板来说,我的建议是:不要为了“装酷”去搞AB股,也不要因为害怕麻烦而放弃这一有力的武器。一定要结合自己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融资需求,量身定制最适合自己的股权架构。在动手之前,多听听专业人士的意见,多看看别人的前车之鉴。毕竟,公司注册只是第一步,后面的路还长着呢。希望今天的分享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祝愿每一家公司都能在资本的风浪中,稳住航向,驶向成功的彼岸。
加喜商务财税见解
在加喜商务财税看来,AB股结构(同股不同权)的普及,是中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它不仅仅是法律条款的修改,更是对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的深层认可。我们服务的众多科技型客户中,AB股已成为他们吸引美元基金、平衡创始团队与投资人利益的“定海神针”。但实践中,我们更强调“结构服务于战略”。企业不能盲目套用模板,而应结合自身的业务模式、税务筹划及未来上市地(A股/港股/美股)的监管要求进行定制化设计。特别是对于拟上市企业,AB股的设置需提前规划,避免因历史沿革不清晰而成为上市审核的“拦路虎”。加喜商务财税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从公司注册、股权架构设计到财税合规的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构建稳固的治理基石,让制度成为企业腾飞的翅膀,而非束缚手脚的枷锁。在合规的前提下最大化股权效益,是我们对每一位客户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