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章程的核心,是把《公司法》和优先股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公司法》第131条虽然允许发行优先股,但具体规则得靠公司章程细化。比如优先股的股息率,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如果是浮动,怎么挂钩市场利率?这些章程里必须明确。还有优先股的表决权,普通股股东怕优先股股东“乱插手”,通常会约定优先股股东在特定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上才有表决权,日常经营不参与决策。我们给杭州“绿能环保”做章程修订时,就特意加了“优先股股东仅对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议案行使表决权”,既保护了投资方,又让创始团队安心控制公司。
另外,章程里还得写清楚优先股的转换和赎回机制。转换机制就是优先股能不能转成普通股,什么条件下转(比如公司上市后);赎回机制就是公司能不能在约定时间买回优先股,或者投资方能不能要求公司买回。去年我帮宁波一家制造业企业做优先股发行,章程里没约定“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但不分红时,优先股股东可要求赎回”,结果前年公司赚了钱就是不分红,优先股股东直接起诉到法院,闹得不可开交。所以这些“退出条款”必须提前写进章程,避免后续扯皮。
最后,章程修订还得走法定程序
## 股东决议文件:内部“统一战线”
优先股发行不是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得先让“自己人”——也就是股东们——同意。股东决议文件就是股东们“点头”的书面证明,包括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如果公司设董事会)。这些文件不仅是内部决策的凭证,后续提交给监管机构、投资方时,也是证明“发行程序合法”的关键材料。我见过最离谱的案例:某企业老板觉得“几个老股东都熟,开个口头会就行”,结果真出了问题,老股东翻脸不认账,说“我不知道这事”,企业只能自认倒霉。所以说,书面决议,一步都不能少。
股东会决议是“最高决策”,得明确发行优先股的核心要素。比如发行多少股?每股多少钱?优先股股东有哪些权利(优先分红、优先清算等)?股息怎么支付?这些都必须在决议里写清楚,不能含糊。我们给上海一家设计公司做决议时,老板一开始只写了“发行100万股优先股”,没提每股价格,结果投资方问“你们这每股是1块还是10块?”老板才想起来漏了,赶紧又补了份决议,闹了笑话。所以决议内容要“全”,最好列个清单:发行数量、发行价格、股息率、权利条款、转换/赎回条件、发行对象……一项项写清楚,别留空白。 除了内容,决议的表决程序更是重中之重。《公司法》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但这里有几个坑:一是“表决权”的计算基础是“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公司法》没明确,但实践中一般以公司章程为准,所以章程里最好提前约定。二是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如果某个股东同时也是优先股投资方,或者跟投资方有关系,那他在表决发行优先股的议案时,得主动回避,不然决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我们去年帮深圳一家电商企业做决议时,有个股东既是投资方的兄弟,又持有公司10%股份,我们坚持让他回避,虽然他不高兴,但避免了后续监管机构的质疑。 董事会决议(如果设董事会)主要是对发行方案的可行性进行把关。比如公司现在缺多少钱?发优先股能不能解决?会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股息压力大不大?这些“技术性问题”需要董事会先研究清楚,再提交给股东会。我们给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做方案时,董事会对“优先股股息会不会影响现金流”吵了半天,财务总监算了三个月的现金流预测,才说服大家通过。所以董事会决议不能流于形式,得有真实的数据和论证支撑,不然股东会也很难通过。 最后,决议文件还得有全体参会股东/董事的签字,自然人股东要亲笔签名,法人股东要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我们见过企业为了省事,用电子章代替公章,结果工商局不认,又得重新打印签字。所以签字环节别偷懒,纸质版决议最好“一人一页”,避免代签、漏签。另外,决议最好准备原件,提交给监管机构、工商局时,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首先得准备发行申请报告,这是给监管机构的“第一印象”。报告里要写清楚公司为什么要发优先股(融资用途,比如研发、扩产、还债),公司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业绩),优先股发行方案(数量、价格、权利等),还有公司的风险提示(比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我们给北京一家教育机构写申请报告时,没写“政策变化对行业的影响”,结果股转系统直接问“‘双减’政策对你们公司有什么影响?”只能赶紧补上。所以申请报告要“实”,既要展示公司的优势,也要坦诚风险,别只报喜不报忧。 其次是发行方案,这是监管机构审核的“核心文件”。方案里要把优先股的发行条款写透:比如发行对象是机构还是个人?发行价格怎么定(是净资产还是协商定价)?股息怎么支付(每年固定比例还是浮动)?有没有转换/赎回条款?转换价格怎么确定?赎回期限是多久?这些条款既要符合《公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又要平衡公司和投资方的利益。我们给广州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做方案时,投资方要求“股息率不低于8%”,但公司现金流紧张,最后我们设计了“固定6%+浮动2%(根据年度利润)”的方案,双方都接受了。 还有法律意见书,虽然后面单独会讲,但监管审批时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得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发行程序合法、条款合法、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我们见过企业为了省钱,找了个“野鸡律所”出意见书,结果监管机构一看律师没证券从业资格,直接打回来重做。所以法律意见书一定要找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律所,别在这上面省小钱。 最后,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补充材料
## 发行方案设计:融资“路线图”
发行方案是优先股发行的“总蓝图”,决定了怎么融、融多少、给谁融、融来的钱怎么用。方案设计得好,能帮公司融到钱、保住控制权;方案设计得不好,可能融不到钱,还惹一堆麻烦。我2021年给杭州一家“绿能环保”企业做方案时,一开始想“多发点,多融点”,结果投资方说“你们公司估值才1个亿,发3000万优先股,占比太高了,我们风险太大”,最后只能降到1500万。所以说,方案设计不是“拍脑袋”,得算好账、平衡好各方利益。
首先得确定发行规模,融多少钱不是越多越好。要结合公司的资金需求和偿债能力来定。比如公司要扩产,需要2000万,那优先股发行规模最好控制在2000万左右,别多融(多融的钱可能乱花)也别少融(少融了不够用)。还要考虑股息压力——优先股的股息是“刚性支付”,不管公司赚不赚钱,都得按时给。我们给深圳一家制造业企业算过账:他们发1000万优先股,股息率8%,每年要付80万利息,而公司年利润才500万,股息占利润16%,压力有点大,最后降到800万,股息压力小了很多。 其次是发行对象,卖给谁?是机构投资者(比如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还是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钱多、专业”,但对条款要求也高;个人投资者“钱少、好沟通”,但风险承受能力差。我们给上海一家互联网企业做发行时,一开始想找个人投资者,结果证监会反馈“个人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建议优先引入机构投资者”,只能调整方案。所以发行对象要选“对的人”——机构投资者适合规模大、条款复杂的发行,个人投资者适合规模小、条款简单的发行。 然后是优先股权利条款,这是投资方最关心的。核心条款有四个:优先分红权(比如“在普通股股东分红前,优先股股东按股息率8%分红”);优先清算权(比如“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按每股1.1倍本金优先受偿”);表决权限制(比如“优先股股东不参与日常经营表决,但对修改章程、合并分立等事项有表决权”);赎回/转换权(比如“公司上市后,优先股可按1:1转换成普通股”)。这些条款要“量身定制”——比如科技公司可能更看重“转换权”(希望未来上市后能分享股价上涨收益),而传统企业可能更看重“优先清算权”(担心经营不善时能拿回本金)。 最后是融资用途,钱怎么用?监管机构和投资方都关心“钱有没有用到正道上”。比如用于研发、扩产、还债,这些“正当用途”一般没问题;但如果用于炒股票、发奖金、给股东分红,就可能被质疑。我们给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做方案时,融资用途写“购买研发设备、支付临床试验费用”,监管机构直接通过了;而另一家企业写“补充流动资金”,结果被要求提供“流动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耽误了时间。所以融资用途要“具体、合理”,最好能跟公司的主营业务挂钩,别让人觉得“圈钱”。 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是优先股招募说明书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业绩)、优先股发行条款(数量、价格、权利、股息率等)、风险因素(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公司治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置)、财务会计信息(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财务指标分析)。我们给杭州“绿能环保”写招募说明书时,把“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政策补贴退坡风险”都列出来了,虽然投资方问了更多问题,但反而觉得“公司坦诚,值得信任”,最后顺利签了协议。 其次是发行公告指定媒体上发布,比如巨潮资讯网、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者地方金融局认可的平台。我们给宁波一家制造业企业做发行时,忘了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公告,结果投资方说“我没看到公告,怎么认购?”,只能补发,还跟监管机构解释了半天。所以公告发布渠道要“对”,别发错了地方。 还有临时报告,如果发行过程中有重大变化,比如发行规模调整、发行对象变更、条款修改,要及时发布临时报告。比如我们给深圳一家电商企业做发行时,原计划发行1000万,后来因为市场变化,调整到800万,我们马上发了临时报告,说明调整原因,投资方虽然有点失望,但觉得“公司及时沟通,值得信赖”。所以临时报告要“及时”,别等投资方来问才说,不然会让人觉得“隐瞒信息”。 最后,信息披露要一致,不能在不同文件里说不一样的话。比如招募说明书里写“股息率8%”,股东决议里写“股息率6%”,那肯定不行。我们见过企业因为“财务数据不一致”,被监管机构要求“全部材料重新核对”,浪费了好多时间。所以信息披露前,一定要让财务、法务、业务部门一起核对,确保所有文件里的数据、条款都一致,别“自相矛盾”。 法律意见书的核心内容是合法性审查,包括三个方面:主体资格(公司是不是依法设立,有没有发行优先股的资格);程序合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是不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条款合法(优先股的条款是不是符合《公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给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做法律意见书时,发现他们的“优先股转换条款”规定“公司上市后,优先股可按1:2转换成普通股”,这违反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关于“转换比例不得损害普通股股东利益”的规定,赶紧帮他们改成“1:1.5”,避免了监管机构的质疑。 法律意见书还得审查风险提示,比如优先股的股息支付风险、赎回风险、转换风险,这些风险是不是在招募说明书里充分披露了。我们给广州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做法律意见书时,发现招募说明书里没写“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不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可要求公司赎回”,赶紧让他们补充,不然可能面临“未充分披露风险”的投诉。所以法律意见书不仅是“看合法不合法”,还要看“风险提示够不够”,帮公司把“坑”都填上。 最后,法律意见书要由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并且要有两名以上执业律师签字,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我们见过企业找了个“没证券资格的律所”出意见书,结果监管机构直接不认,只能重新找律所,花了双倍的钱。所以法律意见书要找“对的人”——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律所,别贪便宜找“野鸡律所”,不然“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验资报告的核心内容是验资事项,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比如投资方张三出资500万,认购100万股优先股,每股5元,那验资报告里就要写“截至2023年X月X日,张三先生已向XX公司缴纳出资款500万元,占公司优先股发行总额的20%”。我们给杭州“绿能环保”做验资报告时,投资方分两次打款,第一次300万,第二次200万,我们让公司提供了“银行进账单”,会计师事务所核对后,才出具了验资报告,确保“每一分钱都有出处”。 验资报告还得审查出资方式,优先股的出资方式一般是货币出资,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但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并且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我们给上海一家教育机构做优先股发行时,投资方想用“专利技术”出资,结果评估机构说“专利技术的价值很难确定”,最后只能改成货币出资。所以出资方式要“简单、明确”,尽量用货币出资,避免非货币出资的麻烦。 最后,验资报告要由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且要有注册会计师签字,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我们见过企业找了个“没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结果证监会说“验资报告不符合要求”,只能重新找事务所,花了好多时间。所以验资报告要找“靠谱的事务所”,别在这上面省钱,不然“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