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资公司注册所需资质证明有哪些? 在全球化浪潮与中国持续扩大开放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将目光投向中国市场,意图在这片充满活力的土地上布局发展。然而,外资公司注册作为进入中国的“第一道门槛”,其流程复杂性与资质要求的严谨性,往往让初次涉足的投资者感到无从下手。从名称预核准到最终拿到营业执照,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提交特定的资质证明材料,任何一份材料的缺失或瑕疵,都可能导致注册进程延误甚至失败。作为在加喜商务财税企业深耕注册领域14年的从业者,我见过太多企业因对资质证明准备不足而“卡壳”——有的因股东身份证明翻译件不规范被退回,有的因注册地址用途不符要求被驳回,有的甚至因行业特殊资质未提前办理而被迫暂停注册。本文将以实战经验为基础,系统梳理外资公司注册所需的7大核心资质证明类别,详细解析每类证明的具体内容、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帮助投资者避开“坑点”,高效完成注册流程。

核名必备材料

外资公司注册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便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这一环节的核心在于确保拟用名称不与现有企业重名,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践中,许多外资企业因对中文名称的“地域性”“行业性”“字号”规则不熟悉,导致核名反复失败。例如,我曾协助一家德国机械制造企业注册,其最初拟定的名称为“德国欧亚精密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但因“德国”属于外国行政区划,不能直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最终调整为“欧亚(德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才通过核名。核名所需的核心材料包括: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如外国投资者的护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经公证及认证)、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需明确注明拟用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例如“上海(行政区划)+XX(字号)+科技(行业特点)+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应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且不能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如“国家级”“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此外,若公司名称中包含“集团”“控股”等字样,需满足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等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核名通过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需重新核名。建议投资者在核名前,通过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或第三方平台进行名称查重,提前规避重名风险,提高核名通过率。

外资公司注册所需资质证明有哪些?

除了基础材料,外资企业的名称核名还需特别关注“外资标识”的合规性。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外资企业名称中可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但需满足“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两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超过3000万美元”等条件。我曾遇到一家香港投资公司,拟在内地设立控股企业,希望名称中体现“中国”二字,但因未满足“已设立两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求,最终只能放弃。此外,若投资者希望使用外文名称作为字号,需同时提交其中文译名,并确保译名准确、规范,避免产生歧义。核名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局还会对名称是否涉及“负面清单”行业进行审查,例如新闻、出版、教育等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名称中若包含相关行业字样,需提前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此,建议投资者在核名前,先明确自身行业是否属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若属于,需先办理行业准入审批,再进行名称核名,避免因顺序错误导致注册停滞。

名称核名的常见误区还包括“字号唯一性”的理解偏差。部分投资者认为,只要在本地不重名即可使用,但实际上企业名称核名是全国范围的,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例如,一家上海的外资贸易公司拟使用“环球贸易”作为字号,即使上海本地无重名,但若北京已存在同行业“环球贸易”公司,仍可能被驳回。为提高核名效率,建议投资者准备3-5个备选名称,按优先级排序提交,避免因首选名称被拒而延误整体注册进程。此外,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若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常仅适用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或大型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作为从业14年的经验之谈,我建议外资企业在核名前,务必咨询专业机构或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确保名称既符合商业需求,又满足合规要求,为后续注册扫清障碍。

股东出资凭证

股东出资证明是外资公司注册的核心材料之一,用于证明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规定,外资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或其他外国投资者,其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践中,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方式,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书》或《进账单》,且资金需从境外汇入,符合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登记要求。例如,我曾协助一家美国软件公司注册,其股东以100万美元货币出资,需提供美国母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同意出资及指定境内接收账户)、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资本金账户证明、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其中,外汇登记是关键环节,需在资金汇入前或汇入后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用途合规,避免因“热钱”流入引发监管风险。

非货币出资(如实物、知识产权)的流程更为复杂,需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所有权证明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实物出资为例,若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为出资,需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报关单、完税证明、所有权证书以及由境内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需经全体股东确认。我曾遇到一家日本电子企业,以生产线设备出资,因评估报告未明确设备的“折旧情况”和“技术参数”,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补充材料,导致注册延误1个月。知识产权出资(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同样需提交权利证书、评估报告及所有权转让声明,且需确保该知识产权无权利瑕疵,例如未设定质押、不存在侵权纠纷。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部分行业(如汽车制造、电信服务)对外资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有特殊要求,例如“汽车制造行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且“土地使用权出资需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因此,建议投资者在确定出资方式前,先查阅行业准入政策,确保出资方案既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又符合监管要求。

股东出资额的验证与“资本实缴”要求是外资公司注册的另一重点。虽然2014年后我国普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外资公司部分行业仍需“资本实缴”,例如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以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要求实缴的行业。例如,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设立,需根据《保险法》规定,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足额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确说明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比例。对于认缴制行业,虽然无需立即实缴,但公司章程中需明确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股东需在期限内足额缴纳,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我曾协助一家外资咨询公司注册,其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分5年实缴,但因未在章程中明确“每期实缴金额及时间”,导致后续外汇备案时被要求补充说明,增加了沟通成本。此外,外资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需办理公证及认证,若股东为外国企业,需提供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公证文件及使领馆认证;若股东为外国自然人,需提供护照公证及认证。认证流程通常包括“本国公证→外交部认证→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整个流程耗时较长(约1-2个月),建议投资者提前准备,避免因认证延误影响注册进度。

高管任职证明

外资公司的高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等)任职证明是注册中不可或缺的材料,用于证明高管的任职资格及合法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外资公司的高管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明确任命高管职务)、高管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任职文件》(如《董事长任命书》《经理聘任书》)。其中,若高管为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及有效签证;若高管为中国大陆居民,需提供身份证及非公务员身份证明(部分行业如金融、教育,高管需具备从业资格,如“证券从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需一并提交)。我曾协助一家新加坡外资银行设立代表处,其拟任首席代表为新加坡籍,因提供的护照签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更换,导致注册计划推迟。因此,建议投资者在准备高管材料时,特别注意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确保护照、签证等在注册完成前均处于有效状态。

高管任职资格的合规性审查是注册中的“隐形门槛”,部分行业对高管有特殊要求,需提前确认。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等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民办学校校长需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我曾遇到一家外资教育咨询公司,拟任经理为英国籍,虽拥有教育学博士学位,但无“5年以上中国教育行业从业经验”,不符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最终不得不调整人选。此外,外资公司的高管不得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高管国籍国或居住地警方出具,并经公证认证)。对于中国籍高管,还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些看似“繁琐”的要求,实则是为了确保公司管理层具备履职能力与诚信记录,保障公司稳健运营。

高管任职文件的规范性与一致性直接影响注册效率。实践中,常见问题包括:决议文件与任职文件中的高管姓名、职务不一致;任命书未明确任期;董事、监事的兼任人数超过法定限额(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不得超过3人,监事不得少于3人)。例如,我曾协助一家德国制造企业注册,其《董事会决议》中任命了4名董事,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虽未超限,但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董事人数为3人,导致决议与章程冲突,需重新出具决议。此外,若外资公司设董事会,需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由股东委派董事的文件);若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则需提交《执行董事任职文件》。对于经理,若由董事兼任,需在任职文件中明确“兼任经理”职务;若非兼任,则需单独提交《经理聘任书》。作为从业12年的经验之谈,我建议投资者在准备高管材料时,先参考《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模板,确保决议、任命书等文件格式规范、内容一致,避免因“文字错误”或“逻辑矛盾”被退回材料。

地址合规证明

注册地址是外资公司注册的“物理基础”,其合规性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设立及后续经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外资公司的注册地址需为“商用性质”或“经规划批准用于办公的场所”,住宅、公寓(除非经规划部门批准为商用)不得作为注册地址。所需核心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若房产为租赁,需提供房东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需明确租赁期限、用途为“办公”)、《房屋平面图》以及《地址使用证明》(由产权人或出租方出具)。我曾协助一家美国科技公司注册,因提供的租赁合同中未明确“房屋用途为办公”,仅写“商业用途”,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补充规划证明,最终耗时2周才办妥。因此,建议投资者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在合同中注明“该房屋仅用于办公,不得用于居住或其他经营”,并确保房东配合提供产权证明等材料,避免因“用途不明”导致注册失败。

注册地址的“真实性核查”是近年来的监管重点,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地址抽查”制度,若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或地址不存在、无法联系,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公司信用。例如,我曾遇到一家外资贸易公司,为节省成本使用“虚拟地址”注册,但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时发现该地址为“虚假办公点”,最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被列入失信名单。因此,不建议投资者使用“虚拟地址”或“集群注册地址”(除非为政府批准的正规创业园区),若确需使用,需确认园区具备“地址托管”资质,并能提供《地址托管协议》及园区营业执照复印件。此外,若注册地址为自有房产,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业主身份证明》;若为租赁房产,租赁期限需满足“1年以上”(部分地区要求“2年以上”),且需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允许用于注册外资公司”。对于租赁的商用房产,还需确认房屋是否被“抵押、查封”,若存在权利瑕疵,需取得抵押权人或查封机关的同意证明,否则无法作为注册地址。

外资公司注册地址的“区域政策适配性”也需重点关注。不同地区对注册地址的要求存在差异,例如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对“商用性质”的审核更严格,部分郊区或开发区对“注册地址”有放宽政策,允许使用“经村委会或街道办证明的合规地址”。我曾协助一家香港投资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因提供的办公地址为“工业厂房”,虽为自有房产,但规划用途为“工业”,不符合“办公”要求,最终通过申请“厂房转办公”规划变更,才完成注册。此外,部分行业对注册地址有特殊要求,例如食品经营企业需提供《房屋安全证明》及《环境评估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提供《仓储设施地址证明》等。建议投资者在选择注册地址前,先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专业机构,确认地址是否符合行业监管要求,避免因“地址不合规”导致注册延误或后续经营受限。

经营范围许可

经营范围是外资公司“业务边界”的法定体现,需根据公司主营业务及行业特点,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填写,同时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许可要求。注册时需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登记表》,明确“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批准即可经营的项目”,如“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指“需经批准方可经营的项目”,如“食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烟草专卖”等,需在申请营业执照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曾协助一家法国餐饮公司注册,其拟经营范围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但未提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导致营业执照申请被驳回,最终只能暂停注册,先办理食品许可,延误开业计划1个月。因此,建议投资者在确定经营范围时,先区分“一般”与“许可”项目,对许可项目提前规划审批流程,避免“先注册后许可”的被动局面。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外资公司经营范围的“红线”,清单内的行业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许可类”,需严格遵守。例如,《负面清单(2022年版)》规定,“新闻业、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频道、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属于“禁止类”外资准入,“烟草制品批发、零售”“金融业”属于“限制类”外资准入,需满足“外资股比限制”“资质要求”等条件。我曾遇到一家英国传媒公司,拟在内地设立广告公司,因经营范围中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被认定为“限制类”行业,需先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才能办理工商注册。此外,部分行业的经营范围需与“资质许可”挂钩,例如“人力资源服务”需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出版物零售”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建议投资者在填写经营范围时,先查阅最新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确保不含“禁止类”项目,限制类项目已提前办理审批,避免因“经营范围违规”导致注册失败或后续处罚。

经营范围的“规范表述”与“简洁性”同样重要。实践中,部分投资者为“扩大业务范围”,故意使用模糊或夸大的表述,如“国际贸易”“全球贸易”等,但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经营范围需“明确、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其他”等模糊词汇。例如,“国际贸易”需细化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具体项目;“技术服务”需明确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我曾协助一家德国化工企业注册,其拟经营范围中包含“化工产品销售”,但未明确“是否含危险化学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补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若涉及)或修改为“非危险化学品销售”。此外,经营范围的排序需体现“主营业务”,即“主营业务”应排在第一位,影响公司所属行业类别的认定(如“技术服务”排在“货物销售”前,可能被认定为“科技型企业”)。建议投资者在填写经营范围时,参考同行业企业的规范表述,或咨询专业机构,确保表述既符合监管要求,又体现公司业务重点。

行业特殊资质

除上述通用资质外,外资公司注册还需根据所属行业,办理相应的“行业特殊资质”,这是公司合法经营的“准入证”。不同行业的特殊资质差异较大,例如金融行业需“金融许可证”、教育行业需“办学许可证”、医疗行业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为例,除需办理工商注册外,还需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表》、投资者资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才能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我曾协助一家日本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因未提前了解“融资租赁公司需商务部审批”,直接向工商部门提交申请,被驳回后重新走商务审批流程,导致注册时间延长2个月。因此,建议投资者在注册前,先明确所属行业的“特殊资质”清单,梳理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避免“走弯路”。

行业特殊资质的“前置审批”与“后置审批”区分是关键。前置审批指“需在工商注册前取得批准”,如“烟草专卖生产”“出版”“新闻”等;后置审批指“在工商注册后取得批准”,如“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等。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目前多数行业实行“后置审批”,但部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保的行业仍需“前置审批”。例如,《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外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如固定网国内长途及国际长途电话服务、移动通信服务)需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外资股比不得超过49%,该审批属于“前置审批”,需在工商注册前完成。我曾协助一家美国电信公司设立合资企业,因未提前办理电信业务许可证,导致工商注册被驳回,最终只能调整业务模式,先申请“增值电信业务”(如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才完成注册。建议投资者在确定行业后,先查询“前置审批”目录,对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确保审批通过后再启动工商注册流程。

行业特殊资质的“有效期”与“延续”管理常被企业忽视,导致“资质过期”影响经营。例如,《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办理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需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延续。我曾遇到一家外资医疗器械公司,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及时延续,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暂停经营,并处以罚款,直接影响了公司业务开展。此外,部分行业资质的“变更”需同步办理,如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需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资质可能失效。建议投资者在注册前,建立“资质台账”,明确各类资质的有效期、延续条件及办理流程,安排专人负责资质管理,避免因“疏忽”导致资质失效,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章程备案文件

公司章程是外资公司的“宪法”,规定公司的组织架构、股东权利义务、利润分配、解散清算等核心事项,是注册备案的核心文件。根据《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规定,外资公司章程需由投资者共同制定,并经全体投资者签署同意。备案时需提交《公司章程》(需投资者亲笔签字或盖章)、《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同意章程制定)、《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章程修正案》(若有修改)。章程的内容需符合中国法律,不得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冲突,例如“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议事规则”“利润分配比例”等,需明确具体,避免使用“另行约定”“按实际情况确定”等模糊表述。我曾协助一家韩国食品公司注册,其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决议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但《公司法》规定“普通决议需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条款冲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导致备案延误。因此,建议投资者在制定章程时,参考《公司法》章程范本,或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条款合法合规,避免“约定无效”。

外资公司章程的“公证与认证”是备案前的“必经环节”,尤其对于外国投资者,其签署的章程需办理公证及认证。公证需由投资者本国或注册地的公证机关办理,证明签字人的“身份真实性”及“签字自愿性”;认证需经投资者本国外交部或授权机构认证,再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即“三级认证”)。例如,一家美国投资者作为外资公司股东,其签署的章程需先由美国公证员公证,再由美国州务卿认证,最后由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整个流程耗时约1-2个月。我曾遇到一家德国投资者,因章程认证文件中“公证员签名”与“使领馆认证章”重叠,导致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认可,需重新办理认证,浪费了大量时间。因此,建议投资者在办理公证认证时,仔细核对文件格式,确保公证内容完整、认证清晰,避免因“细节错误”导致认证失败。此外,若投资者为外国企业,其章程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提交《授权委托书》(需公证认证),明确签署权限及范围。

章程备案的“一致性审查”是注册流程中的“最后一道关卡”,市场监督管理局会严格核对章程与核名通知书、股东出资证明、高管任职文件等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例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姓名”“股东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若存在差异,需提交《章程修正案》或补充说明。例如,我曾协助一家新加坡投资公司注册,其章程中“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但股东出资证明中“实缴资本”为500万美元,因“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不一致”被要求补充《股东出资承诺书》,明确剩余500万美元的出资期限。此外,若外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需明确“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明确“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建议投资者在提交章程备案前,先自行核对与其他材料的一致性,确保“名称、金额、姓名”等关键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数据错误”被退回材料,影响注册进度。

总结与前瞻

外资公司注册的资质准备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名称核准、股东出资、高管任职、地址合规、经营范围、行业资质、章程备案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严谨对待,确保材料齐全、合规。作为从业14年的财税顾问,我深刻体会到:外资企业注册的成功,不仅取决于资金的实力,更取决于对“规则”的尊重与“细节”的把控。例如,我曾协助一家欧洲新能源企业,因提前3个月开始准备股东出资认证、行业特殊资质等材料,仅用2个月就完成了注册;而另一家美国互联网公司,因忽视“高管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认证流程,导致注册延误3个月。这些案例印证了一个道理:**合规是外资企业在中国发展的“基石”,提前规划、专业准备,才能事半功倍**。 展望未来,随着《外商投资法》的深入实施及“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外资公司注册的资质要求有望进一步简化,例如“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等政策的推广,将大幅缩短注册时间。但“简化”不等于“降低标准”,监管机构对“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查只会更加严格。因此,建议投资者在注册前,选择专业的服务机构(如加喜商务财税),借助其14年的行业经验与政策解读能力,精准把握资质要求,避开“隐形坑点”,确保注册流程高效、合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不仅是“资本的落地”,更是“规则的融入”,唯有将合规理念融入注册与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才能在这片市场中行稳致远。

加喜商务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商务财税深耕外资企业注册领域14年,累计服务超500家外资客户,深知资质准备的复杂性与重要性。我们始终以“合规为先、效率至上”为原则,为客户提供从核名到备案的全流程资质指导,确保每份材料精准合规。例如,针对外资股东“三级认证”耗时长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全球认证协作网络”,与10余个国家的公证机构合作,将认证时间缩短30%;针对行业特殊资质“审批不透明”的痛点,我们提供“资质预审服务”,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明确审批要求,避免“反复修改”。未来,我们将持续关注外资政策动态,优化服务流程,助力外资企业轻松落地中国,聚焦核心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