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先股发行在股权激励中如何操作? ## 引言:优先股——股权激励的“灵活工具”与监管的“平衡艺术” 在当前经济转型和人才竞争白热化的背景下,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留住核心人才、激发团队活力的“标配工具”。但传统股权激励多依赖普通股,对于非上市公司或控制权敏感的企业而言,普通股的发行可能带来股权稀释、控制权分散等“副作用”。此时,优先股凭借其“股息优先、剩余财产优先分配、表决权受限”等特性,逐渐成为股权激励领域的“新宠”。不过,优先股发行并非“随心所欲”,它既要满足企业激励人才的实际需求,又要符合《公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更要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合规审查。 作为在加喜商务财税深耕12年、参与14年企业注册办理的专业人士,我见过太多企业因对优先股激励的“游戏规则”不熟,要么在发行环节被市场监管局“打回重做”,要么因条款设计漏洞埋下法律风险。比如去年服务的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始人想用优先股激励研发团队,却因未明确“股息是否累积”条款,导致后期员工与公司产生纠纷,不仅影响了团队稳定性,还耽误了企业的融资进程。 那么,优先股发行在股权激励中究竟该如何操作?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核重点在哪里?企业如何平衡激励效果与合规风险?本文将从实操出发,结合监管要求和典型案例,拆解优先股股权激励的全流程操作要点,为企业提供一份“避坑指南”。

主体资格审核:谁有资格发优先股激励?

优先股发行不是“想发就能发”,首先得解决“谁有资格发”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优先股,且需满足特定条件。对于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大量中小企业)而言,这是优先股股权激励的“入场券”。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核主体资格时,会重点核查三个核心点:公司形式、治理结构和经营稳定性。以我们加喜商务财税服务过的一家新能源企业为例,该公司最初是有限责任公司,想用优先股激励核心技术人员,但市场监管局明确告知:“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发行优先股的法定资格”,建议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协助他们完成了股权重组、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等全套流程,耗时3个月才拿到“入场券”。这提醒企业:若想用优先股激励,务必提前确认公司形式,避免“先天不足”。

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先股发行在股权激励中如何操作?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是市场监管局关注的另一重点。《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且“三会”运作规范。现实中,不少初创企业存在“股东会形同虚设”“董事成员由高管兼任”等问题,这在优先股发行审核中会被视为“治理缺陷”。比如去年接触的一家AI创业公司,虽然已是股份公司,但董事会成员仅3人(均为创始人),且未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申报优先股激励方案时,市场监管局以“治理结构不健全,可能损害优先股股东利益”为由要求补充材料。我们建议他们增选2名独立董事,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完善决策机制,最终才通过审核。可见,规范的治理结构不仅是企业合规的“护城河”,也是优先股激励的“通行证”。

最后,经营稳定性是隐形的“资格门槛”。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连续盈利”,但市场监管局在审核时会关注企业是否“持续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比如我们曾服务的一家制造业企业,因环保问题被行政处罚,在申报优先股激励时,市场监管局对其“经营合规性”提出质疑,要求补充整改说明和第三方环保评估报告。这提示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合规“小瑕疵”,可能在优先股发行时被放大,务必重视“信用积累”,避免因小失大。

发行流程设计:从决策到备案的“六步走”

优先股发行在股权激励中,流程设计是“实操核心”。结合《公司法》和市场监管局的要求,我总结出“六步走”流程:内部决策→方案制定→材料准备→申报审核→反馈整改→登记备案。每一步都需严谨细致,否则可能“卡壳”。第一步是内部决策,需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优先股发行方案》,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里有个细节容易被忽略:若公司有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还需履行相应的国资审批或外资备案手续,否则股东会决议可能无效。比如我们服务过的一家混合所有制企业,因国有股东未事先报请国资委审批,导致股东会决议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程序瑕疵”,不得不重新召开会议,耽误了近1个月时间。

第二步是方案制定,这是优先股激励的“灵魂”。方案需明确“发行数量、股息率、是否累积、是否转换、赎回条款”等核心要素。其中,“股息率”的设计最考验功力:若固定股息率过高,会增加企业财务压力;若浮动股息率则需明确“挂钩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营收达标率等),避免后续争议。以我们去年协助的一家生物医药企业为例,他们给研发团队设计了“固定股息率+业绩达标奖励”的条款:固定股息率为年化5%,若研发的新药获批上市,额外支付3%的“成功股息”。这一设计既保障了员工基本收益,又与企业业绩绑定,最终顺利通过市场监管局审核。方案制定中还需注意“条款公平性”——不能损害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利益,比如“赎回条款”不能设置“无条件强制赎回”(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而应约定“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或时间节点后可赎回”。

第三步是材料准备,这是“体力活”也是“细节活”。市场监管局通常要求提交以下材料:① 股东会关于发行优先股的决议;② 优先股发行方案(含条款设计、激励对象名单、资金用途等);③ 法律意见书(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确认发行程序合法、条款合规);④ 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证明企业偿债能力);⑤ 公司章程修正案(需优先股条款);⑥ 激励对象的身份证明及《承诺函》(承诺知晓风险、自愿参与)。这里有个“坑”:很多企业会忽略《法律意见书》的“针对性”——若仅用模板化内容,市场监管局可能要求补充专项说明。比如我们曾协助一家互联网企业,法律意见书未对“优先股转换条款”的合规性进行论证,市场监管局要求律师补充“转换是否导致注册资本变化”“是否需履行减资程序”等专项意见,多耗时2周。

第四步是申报审核,企业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材料,或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审核周期通常为15-20个工作日,若材料齐全、无重大问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若存在问题,会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这里有个经验:建议提前与市场监管局“预沟通”,通过电话或预约咨询,确认材料清单和审核重点,避免“盲目提交”。比如我们服务的一家跨境电商企业,在提交材料前,先通过市场监管局“企业服务热线”咨询了“外资股东参与优先股激励是否需额外审批”,提前准备了商务主管部门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证》,避免了后续补正。

第五步是反馈整改,若材料被要求补正,需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意见。常见的补正理由包括:“股息率未明确是否累积”“激励对象范围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非上市公司可参考该办法精神)、“资金用途未说明”等。整改时需“精准回应”——不能简单修改,而要逐条说明“如何修改”“修改依据”。比如我们曾遇到一个案例,市场监管局指出“优先股赎回条款未约定赎回资金来源”,我们补充了“若公司现金流不足,将通过银行贷款或股东借款解决”,并附上银行《授信意向函》,最终通过审核。

第六步是登记备案,拿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需在3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优先股发行登记”,将优先股股东名册、发行情况等备案。备案完成后,优先股股权激励才“正式生效”。这里有个细节:优先股股东名册需包含“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息率、持股期限”等信息,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优先股管理台账”,方便后续股息支付、赎回操作,也应对监管检查。

条款核心要义:平衡激励与控制的“密码”

优先股条款是股权激励的“游戏规则”,直接关系到激励效果和企业控制权。结合监管要求和实操经验,我认为核心条款需把握三个原则:“激励性优先、安全性可控、灵活性适配”。其中,“股息条款”是激励性的“核心密码”。优先股的股息可以是“固定股息”(如年化6%),也可以是“浮动股息”(如按净利润的5%支付),但无论哪种,都必须明确“是否累积”“是否参与剩余利润分配”。以我们服务的一家软件企业为例,他们给技术团队设计了“累积优先股”:若当年净利润不足支付股息,未支付部分需累积到下一年补足,且补足前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红。这一条款极大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感”,激励效果显著——团队在一年内完成了3个核心项目,营收增长40%。但需注意:累积股息会增加企业财务压力,需结合现金流状况设计,避免“寅吃卯粮”。

“表决权条款”是控制权的“安全阀”。优先股股东通常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如选举董事、审议年度报告),但在“特定重大事项”上享有表决权,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这里的关键是“明确特定事项的范围”,避免条款模糊导致争议。比如我们曾协助一家制造业企业,在优先股条款中约定:“若公司计划被并购,优先股股东有权对并购方案进行表决,且需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条款既保障了优先股股东(核心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又避免了因“反对并购”错失发展机遇——最终该方案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条款清晰、权责明确”而通过。

“转换与赎回条款”是灵活性的“调节器”。转换条款允许优先股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普通股(如达到业绩目标、公司上市),这是“激励升级”的重要方式;赎回条款则允许公司在特定条件下赎回优先股(如员工离职、公司资金充裕),这是“风险退出”的关键设计。但需注意:转换条款不能设置“无条件转换”(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发行普通股,规避监管),而应约定“达到特定业绩指标(如营收过亿、净利润增长50%)后可转换”;赎回条款不能设置“短期强制赎回”(如1年内必须赎回),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短期套利”,损害公司利益。比如我们服务的一家新能源企业,给优先股激励对象设计了“3年锁定期+业绩达标可转换+5年后可赎回”的条款,既避免了短期套利,又通过“转换”让员工分享公司长期成长红利,最终被市场监管局认可为“条款设计合理、激励效果显著”。

合规红线把控:监管的“底线思维”

优先股发行在股权激励中,“合规”是生命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核时,会重点关注三大“红线”:利益输送、信息披露不足、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其中,“利益输送”是监管的“高压线”——若优先股条款向特定对象(如创始人亲属)倾斜,或股息率远高于公司实际盈利水平,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比如我们曾遇到一个案例:某企业给创始人的弟弟(非核心员工)发行优先股,股息率高达15%,而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仅8%,市场监管局以“显失公平,可能构成利益输送”为由不予通过。这提示企业:优先股激励对象必须是“核心员工”(如技术研发、市场拓展骨干),股息率需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公司风险溢价”,避免“畸高”。

“信息披露不足”是常见的“合规坑”。优先股发行方案需向激励对象充分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优先股条款风险”,不能隐瞒或误导。比如我们服务的一家生物科技企业,在优先股方案中未告知员工“若研发失败,优先股可能无法获得股息”,导致后期员工与公司产生纠纷,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后,要求企业补充“风险告知书”,并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合规确认”。这提醒企业:信息披露需“全面、真实、及时”,建议在方案中增加“风险提示”章节,明确“优先股投资风险(如股息不保障、赎回条件不成就等)”,并由激励对象签署《风险知晓书》,留存书面证据。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是隐形的“合规雷”。优先股的“优先性”可能损害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如剩余财产分配顺序靠后),需通过“条款平衡”和“程序合规”规避。比如我们曾协助一家制造业企业,在优先股条款中约定:“剩余财产分配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清偿,但清偿金额以“投资本金+累计未支付股息”为限,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如30%)”。这一设计既保障了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又避免了“过度优先”损害普通股股东利益,最终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兼顾公平”而通过。此外,还需确保优先股发行不导致“股权结构过度集中”——若单个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需在方案中说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过度集中”,并附上“股权分散计划”。

员工权益保障:激励的“温度”与“安全感”

股权激励的核心是“激励人”,优先股发行若忽视员工权益保障,就会沦为“形式主义”。从实操看,员工权益保障需关注三个层面:收益保障、风险告知、退出机制。其中,“收益保障”是激励的“基础盘”。优先股的股息支付需明确“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逾期责任”,不能“画饼充饥”。比如我们服务的一家互联网企业,在优先股条款中约定:“股息按季度支付,若逾期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这一条款让员工“吃了定心丸”——激励对象离职率从15%降至5%,团队稳定性显著提升。但需注意:股息支付需结合公司现金流状况,避免“刚性支付”导致资金链断裂;若公司当年亏损,需明确“是否暂停支付股息”,并在后续年度补足(针对累积优先股)。

“风险告知”是合规的“必修课”。优先股投资并非“稳赚不赔”,需向员工充分披露“股息不保障、赎回条件不成就、公司破产可能血本无归”等风险。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吸引员工”,只讲“收益”不提“风险”,这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比如我们曾遇到一个案例:某企业宣传“优先股 guaranteed 10%年化收益”,但未告知“若公司破产,仅能获得剩余财产清偿”,后期公司经营不善,员工集体投诉,市场监管局介入后,对企业进行了“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处罚。这提醒企业:风险告知需“充分、具体、通俗”,建议在《优先股认购协议》中增加“风险提示”章节,用“案例+数据”说明风险(如“公司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3%、-2%,股息支付存在不确定性”),并由员工签署《风险确认书》,留存证据。

“退出机制”是激励的“安全阀”。员工可能因离职、退休、身故等原因退出优先股激励,需明确“退出条件、退出价格、退出流程”。比如我们服务的一家教育企业,设计了“三类退出情形”:① 员工主动离职:按“优先股投资本金+累计未支付股息-已支付股息”的价格回购;② 员工退休/身故:由公司或指定第三方按“投资本金+8%年化收益”的价格受让;③ 公司业绩不达标:激励对象可要求公司按“投资本金+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赎回。这一设计既保障了员工的“退出安全”,又避免了“员工离职后仍持股”带来的管理风险,最终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退出机制合理”而通过。这里有个细节:退出价格需“公允合理”,不能“显失公平”(如离职时按“原价回购”,而公司已增值数倍),建议参考“公司净资产评估值”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报告”,避免后续争议。

退出机制安排:从“激励”到“变现”的“最后一公里”

优先股股权激励的“最后一公里”,是退出机制设计。若员工无法顺利退出,激励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结合监管要求和实操经验,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司赎回、员工转让、公司清算。其中,“公司赎回”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需明确“赎回触发条件、赎回价格、赎回资金来源”。触发条件可以是“员工离职、退休、身故”,也可以是“公司业绩不达标、上市后三年内未转换”;赎回价格可以是“固定价格”(如投资本金+年化6%收益),也可以是“浮动价格”(如按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评估值);赎回资金来源可以是“公司自有资金、股东借款、银行贷款”,但需确保“资金合法、来源充足”。比如我们服务的一家医疗器械企业,给优先股激励对象设计了“3年锁定期+业绩达标(营收过5000万)可转换+未达标则公司按年化8%赎回”的条款,锁定期内无员工离职,且业绩达标,员工通过“转换普通股”实现了“收益翻倍”,激励效果显著。

“员工转让”是灵活的退出补充,需明确“转让条件、转让对象、转让程序”。转让条件可以是“锁定期满+公司同意”,避免员工“随意转让”影响股权结构稳定;转让对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新投资者、员工持股平台”,优先考虑“内部转让”,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转让程序需“公开透明”,转让价格需“公允合理”,建议由“第三方估值机构评估”,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批。比如我们曾协助一家软件企业,在优先股条款中约定:“锁定期满后,员工可申请转让优先股,转让对象为公司其他股东,转让价格为最近一期净资产评估值的120%,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这一设计既保障了员工的“退出选择权”,又避免了“外部投资者进入”带来的股权结构变动,最终被市场监管局认可为“条款合理”。

“公司清算”是最极端的退出情形,需明确“清算顺序、清偿比例”。根据《公司法》,公司清算时,财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才能分配给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股东,后于公司债权人”,但清偿金额以“优先股投资本金+累计未支付股息”为限,且不超过公司剩余财产的一定比例。比如我们服务的一家餐饮企业,因疫情导致破产清算,剩余财产为1000万元,优先股股东投资本金+累计未支付股息为800万元,普通股股东剩余财产为200万元,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全额受偿,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这提示企业:在条款设计时,需明确“清算时的清偿上限”,避免“过度优先”导致普通股股东权益受损,同时需向员工充分披露“清算风险”,避免“过度期待”。

## 总结:合规为基,激励为果——优先股股权激励的“平衡之道” 优先股发行在股权激励中,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既能留住核心人才,又能避免控制权稀释;用不好,可能陷入合规纠纷,甚至“引火烧身”。本文从主体资格审核、发行流程设计、条款核心要义、合规红线把控、员工权益保障、退出机制安排六个方面,系统拆解了优先股股权激励的操作要点,核心结论是:**合规是基础,激励是目的,平衡是关键**。企业需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人才需求,设计“个性化、差异化”的优先股条款,真正实现“激励员工、促进发展”的目标。 作为加喜商务财税的专业人士,我建议企业:优先股股权激励不是“拍脑袋”就能决定的,需提前规划、专业介入。比如在方案设计前,咨询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确保条款合法合规;在发行过程中,加强与市场监管局的沟通,及时解决审核问题;在实施后,建立“优先股管理台账”,定期跟踪股息支付、退出等情况,避免“重发行、轻管理”。未来,随着《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完善和监管数字化的发展,优先股股权激励将更加规范、透明,企业需“与时俱进”,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策略。 ## 加喜商务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在优先股股权激励的实操中,加喜商务财税始终秉持“合规先行、量身定制”的原则。我们深刻理解,优先股不仅是“融资工具”,更是“激励工具”,其条款设计需兼顾“员工获得感”与“企业控制权”,需在“监管红线”内寻找“最大公约数”。通过14年的企业注册办理经验和12年的财税服务积累,我们总结出“三步工作法”:前期尽调(评估企业资格、梳理治理结构)、中期方案设计(条款合规性审查、激励效果测算)、后期合规辅导(申报材料准备、反馈整改跟进)。我们曾帮助20+家企业成功落地优先股股权激励方案,涵盖科技、制造、互联网等多个行业,核心经验是:**把监管要求转化为企业语言,把激励目标转化为条款细节,才能真正实现“激励与合规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