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中如何体现创始人保护?市场监管部门有哪些政策? ## 引言:创业路上的“定海神针”与“政策护航” 说实话,这事儿我见得太多了。12年前刚入行时,有个客户老张,技术出身,带着俩兄弟创业,开了一家科技公司。公司刚有点起色,投资人进来后,因为没在章程里写清楚“创始人对核心技术方向的决策权”,结果投资人主导公司转型,老张被架空,最后黯然退出。当时我就想:要是章程里能多几条“保护绳”,或许结局就不一样了。 创业就像一场“九死一生”的冒险,创始人往往是那个“燃灯者”——投入全部身家、心血甚至尊严,把公司从0带到1。但现实中,创始人被稀释、被踢出局、失去控制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根本大法”,本应是创始人的“定海神针”,用法律条款把核心权益“焊死”;而**市场监管部门**的政策,则是创业路上的“红绿灯”和“护航员”,既划定了合规底线,也为特殊需求留了口子。 这篇文章,我就以加喜商务财税14年注册办理的经验,从股权结构、表决权、董事提名、退出机制、分红政策、章程修改限制这6个方面,掰开揉碎了讲讲:章程里怎么写才能保住创始人的“命根子”?市场监管又有哪些“潜规则”和“明文规定”能让创始人少踩坑?咱们不说空话,全是实操干货,带你看几个真实案例,再聊聊我这些年遇到的“坑”和“解法”。

股权结构:同股不同权的“护城河”

股权结构是创始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核心问题就是:怎么让创始团队用较少的股权,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传统“同股同权”模式下,谁股权多谁说了算,但现代创业中,创始人常需要通过“同股不同权”制度来“以小控大”。比如科创板允许“特殊表决权股份”(也就是咱们常说的“AB股”),持有B股的创始人每股可拥有10票表决权,而普通A股股东只有1票——这样一来,即使创始人持股比例降到20%,也能掌握60%以上的表决权,牢牢控制公司方向。但这里有个“坑”:不是所有行业都能用AB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只有“科技创新企业”且“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才能申请,而且B股股东只能是创始人团队,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0%。去年有个做AI芯片的客户,就是靠AB股设计,在融资3轮后仍保持67%的表决权,投资人也很买账,毕竟他们更看重创始人的技术掌控力。

公司章程中如何体现创始人保护?市场监管部门有哪些政策?

除了AB股,还可以通过“持股平台”集中创始团队投票权。比如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控制合伙企业,其他员工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只享受分红不参与决策。这样,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都由创始人统一行使。我有个客户做电商的,5个创始人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用35%的股权控制了公司70%的表决权,去年遇到投资人要求“换掉运营总监”,创始人团队直接通过持股平台否决了,硬是保住了核心团队。但要注意:持股平台不能是“壳公司”,必须真实运营,否则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认定“股权代持”,存在合规风险——去年就有个客户,因为持股平台没实际经营,被要求整改,差点影响了融资进度。

还有“股权代持”的“红线”问题。有些创始人为了规避竞业限制或股权激励限制,找朋友代持股权,这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的,实际股东只能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不能直接主张股权归属。我见过最惨的案例:一个创始人让表哥代持10%股权,后来表哥离婚,前妻要求分割这10%股权,打了两年的官司,最后股权被强制执行,创始人不仅失去了股权,还赔了表哥一大笔钱。所以,股权代持是“高危操作”,千万别碰!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持股平台”或“股权信托”来实现投票权集中,既合规又安全。

表决权:一票否决的“安全阀”

表决权是创始人控制公司的“开关”,尤其是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根据《公司法》,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创始人可以约定更高的表决门槛,比如“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须经创始人股东代表90%以上表决权同意”——这就相当于给创始人装了“一票否决权”。我有个客户做生物医药的,在章程里约定:公司“核心业务变更”“对外投资超过5000万元”“核心技术专利转让”这3类事项,必须经创始人股东(持股40%)书面同意,否则即使其他股东同意也不生效。去年公司投资人想转向做医疗器械,创始人直接用这一条否决了,后来证明这个决策是对的,因为公司核心药品刚进入临床阶段,转向会毁掉前期积累。

除了股东会层面,董事会层面的表决权分配同样关键。创始人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董事会席位由创始人提名多数”,或者“特定事项需创始人董事同意才能通过”。比如《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但如果章程约定“董事长由创始人担任,且对‘重大融资’‘高管任免’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就能强化创始人对董事会的控制。去年有个做教育的客户,创始人在章程里约定:董事长由其担任,公司“单笔融资超过2000万元”“校长任免”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后来投资人想换掉校长,董事长直接否决,避免了因管理层变动导致的家长流失。

这里有个“常见误区”:很多创始人认为“股权多=表决权多”,但忽略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作用。比如创始人可以和其他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其他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创始人行使。我见过一个案例:3个创始人股权比例分别是50%、30%、20%,其中20%的股东和创始人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这样创始人实际掌握了70%的表决权,即使后来投资人进来稀释了股权,创始人的表决权仍能保持在50%以上。但要注意:表决权委托必须是“书面、自愿”的,且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去年就有个客户,因为强迫小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被小股东起诉到法院,最终协议被判无效,白忙活一场。

董事提名:董事会的“根据地”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中枢”,董事提名权就是创始人在董事会的“根据地”。如果创始人连董事提名权都没有,那董事会的决策就会完全脱离创始人的掌控。根据《公司法》,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章程约定”的方式进行——所以,创始人可以在章程里明确“创始人股东有权提名X名董事”,或者“董事提名需经创始人股东同意”。比如某互联网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3名董事,其中2名由创始人股东提名,1名由投资人提名”——这样创始人就能在董事会形成多数,确保公司战略不跑偏。去年有个客户做社交APP的,就是靠这个条款,否决了投资人提出的“转型做电商”的议案,坚持做社交产品,现在用户量突破了500万。

除了“提名数量”,还可以约定“董事任职资格”来“锁定”创始人的人选。比如章程规定:“董事须具备‘5年以上互联网行业经验’‘熟悉社交产品运营’等条件”,这样投资人想提名“不懂社交的财务总监”当董事,就因为不符合任职资格被否了。我有个客户做小程序开发的,在章程里约定:“董事必须‘精通小程序技术开发’”,结果投资人想提名自己的亲戚当董事,因为技术能力不足,直接被董事会否决了——创始人笑着说:“这叫‘技术门槛’,不是针对谁。”

这里有个“实操技巧”:可以在章程里约定“创始人董事的罢免门槛”。比如“罢免创始人董事,须经代表9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这样即使投资人联合起来,也很难罢免创始人董事。去年有个客户做智能硬件的,投资人想罢免创始人提名的技术总监,因为章程约定了“罢免创始人董事需90%表决权同意”,而投资人只持股60%,最后只能作罢。但要注意:这个条款不能“过度限制”股东权利,否则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公平条款”——去年就有个客户,因为章程约定“罢免创始人董事需全体股东同意”,被市场监管局要求修改,理由是“违反股东平等原则”。

退出机制:股权锁定的“安全带”

创始人的“退出”有两种:一种是“主动退出”(比如离职、退休),另一种是“被动退出”(比如被踢出局)。无论是哪种,都需要“股权锁定”机制来避免创始人“人走茶凉”。最常见的是“股权成熟机制”(Vesting),比如约定创始人的股权分4年成熟,每年成熟25%,未成熟的部分由公司“回购”。我有个客户做电商直播的,5个创始人约定“股权成熟期为4年,1年 cliff(即工作满1年才能成熟第一年股权)”,去年有个创始人干了1年半就离职了,公司按“未成熟部分(2.5年×25%=62.5%)”以“原始出资价”回购了他的股权,避免了股权被“外人”持有——离职创始人后来还主动说:“幸亏有这个条款,不然我走了,股权还在手里,反而麻烦。”

除了“股权成熟”,还可以约定“创始人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和“股权回购”条款。比如章程规定:“创始人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否则公司有权以“成本价+银行利息”回购其全部股权”——这样既能防止创始人“带走客户”,又能避免创始人“拿着股权跟公司对着干”。去年有个客户做跨境电商的,创始人离职后自己做了同类产品,公司直接启动章程里的“回购条款”,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创始人将股权以“原始出资价+5%利息”转让给公司,公司成功避免了竞争。

这里有个“关键细节”:股权回购的“价格”要明确。很多章程里只写“公司有权回购”,但没写“回购价格”,导致后续纠纷。比如有的创始人认为应该按“净资产价格”回购,投资人认为应该按“原始出资价”回购,最后只能打官司。正确的做法是:在章程里约定“回购价格=原始出资价+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或“回购价格=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创始人持股比例”——这样双方都有预期,避免扯皮。我有个客户做新能源的,就是在章程里约定了“回购价格=原始出资价+5%年化利息”,去年有个创始人离职,公司按这个价格回购了股权,整个过程只用了2周,双方都很满意。

分红政策:创始人的“生存保障”

创业初期,公司往往“不赚钱”,创始人可能拿不到工资,全靠“分红”维持生活。所以,分红政策是创始人“生存保障”的关键。根据《公司法》,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10%)后,才能分配——但可以在章程里约定“优先分红”或“固定分红比例”来保障创始人的利益。比如章程规定:“公司在满足‘净利润超过1000万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的条件下,优先向创始人股东分配‘净利润的20%’作为分红,剩余利润再按股权比例分配”——这样创始人每年都能拿到“固定分红”,不用等公司上市。我有个客户做餐饮连锁的,就是靠这个条款,创始人每年都能拿到50万分红,足够覆盖家庭开支,能安心做公司扩张。

除了“优先分红”,还可以约定“创始人股东的“分红请求权”不被剥夺。比如章程规定:“公司连续3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但连续3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创始人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最近一年度的净利润×创始人持股比例’的价格回购其股权”——这样就能防止“只赚钱不分红”的情况。去年有个客户做软件开发的,公司连续3年盈利,但投资人不分红,创始人直接启动章程里的“回购条款”,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最后投资人只能同意分红——创始人后来跟我说:“这叫‘胡萝卜加大棒’,光靠‘讲道理’不行,得有条款撑腰。”

这里有个“常见误区”:很多创始人认为“分红越多越好”,但忽略了“公司发展需要”。比如有的章程约定“每年必须将50%的利润用于分红”,导致公司没有资金用于研发或扩张,最后被竞争对手超越。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约定分红比例——创业初期(1-3年)可以“低分红或不分红”,成长期(3-5年)可以“中等分红”(10%-20%),成熟期(5年以上)可以“高分红”(20%-30%)。我有个客户做智能汽车的,在章程里约定“前3年不分红,第4-5年按15%分红,第5年后按25%分红”,既保障了创始人的基本生活,又保证了公司有足够的资金研发,现在公司估值已经突破了10亿。

章程修改:创始人权益的“防火墙”

公司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公司发展,可能需要修改——但修改章程不能“损害创始人权益”。根据《公司法》,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创始人可以约定“更高的表决门槛”,比如“修改涉及创始人权益的条款,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须经创始人股东代表90%以上表决权同意”。比如某生物科技公司章程规定:“修改‘创始人提名权’‘股权成熟机制’‘表决权安排’等条款,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样即使投资人联合起来,也不能随意修改这些条款。去年有个客户做医疗设备的,投资人想修改章程,把“创始人提名权”从“2名”改成“1名”,创始人直接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条款否决了,投资人只能作罢。

除了“表决门槛”,还可以约定“章程修改的“公示期”和“说明义务”。比如章程规定:“修改章程的议案,应在股东会召开前30天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修改的理由和内容”——这样创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反对意见”。我有个客户做在线教育的,去年投资人突然提出修改章程,想把“创始人一票否决权”删掉,创始人在公示期里联合了其他小股东,向投资人提交了“反对理由”(“删掉一票否决权会导致公司战略偏离教育主业”),最后投资人只能撤回议案——创始人后来跟我说:“公示期就是‘缓冲期’,给了我们争取时间的机会。”

这里有个“关键问题”:章程修改的“程序合法性”。很多公司修改章程时,没有“通知全体股东”或“没有召开股东会”,直接让股东签字,这样的章程修改是“无效”的。根据《公司法》,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否则,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决议。去年有个客户做物流的,投资人修改章程时,没有通知小股东,直接让大股东签字,小股东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判决章程修改无效,恢复了原来的条款——创始人感慨:“程序比内容更重要,再好的条款,程序不合法,也是白搭。”

## 总结:章程是“活”的,保护是“动态”的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公司章程是创始人保护的“法律武器”,但不是“一劳永逸”的“保险箱”**。创业公司的不同阶段,创始人的保护需求是不同的——初创期要“控制权”,成长期要“融资权”,成熟期要“退出权”——所以章程条款需要“动态调整”,不能“一成不变”。 市场监管部门的政策,既是“底线”也是“空间”。比如《公司法》对“同股不同权”的限制,其实是“保护中小股东”,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科创板又放开了“特殊表决权”——这说明,政策不是“死”的,而是“活”的,创始人需要“读懂政策”并“用好政策”。 最后给创始人提个建议:**制定章程时,不要“照抄模板”,要“量身定制”**。每个行业、每个公司的情况不同,条款设计也要有针对性——比如科技公司要“保护核心技术”,电商公司要“保护客户资源”,制造业要“保护供应链”。必要时,可以找专业的财税或法律机构帮忙,比如我们加喜商务财税,每年帮200多家公司制定章程,核心就是“创始人需求优先+合规底线”——既要让创始人“安心创业”,又要让公司“合法经营”。 ## 加喜商务财税的见解总结 公司章程是创始人权益的“法律基石”,市场监管政策是创业合规的“导航仪”。在14年的注册办理经验中,我们发现:80%的创始人纠纷,都源于章程条款“不明确”“不合理”;而90%的合规问题,都是因为“没读懂”市场监管政策。加喜商务财税认为,创始人保护需要“章程定制化+政策合规化”双轮驱动——既要通过股权结构、表决权、董事提名等条款“锁住控制权”,又要遵守市场监管部门的“同股不同权”“股权成熟”等规则“规避风险”。我们始终站在创始人角度,用“看得懂”的语言,制定“用得上”的章程,让创业之路走得更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