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人在中国投资,税务筹划如何降低税负?

近年来,中国市场的持续开放和庞大消费潜力,让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将目光投向这片热土。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1.2万亿元人民币,连续多年保持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地位。然而,随着中国税收监管体系的日益完善,外资企业面临的税负挑战也愈发凸显——从企业所得税的25%基准税率,到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再到增值税的复杂抵扣链条,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高税负+高风险”的困境。在加喜商务财税从事财税工作的12年里,我见过太多案例:有的外国投资者因不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白白错过数百万税惠;有的因未合理利用税收协定,被重复征税导致利润大幅缩水;还有的因跨境交易转让定价不规范,引发税务稽查甚至补税罚款。事实上,税务筹划并非“避税”或“逃税”,而是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优化投资结构、业务模式和交易安排,在税法框架内实现税负最小化。本文将从组织形式选择、企业所得税优化、个人所得税安排、增值税筹划、税收协定应用、转让定价合规和跨境风险管理七个方面,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套系统性的税务筹划方案,帮助他们在华投资走得更稳、更远。

外国人在中国投资,税务筹划如何降低税负?

组织形式选择

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首先要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不仅在法律地位、责任承担上存在差异,更直接决定了税负结构和税务处理方式。目前,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企业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商独资企业(WFOE)、中外合资企业(JV)、中外合作企业(CO-venture)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RO)。从税务角度看,WFOE和JV是最主流的选择,但二者的税负逻辑却截然不同。WFOE作为独立法人,需就全球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25%),但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等政策;而JV若为“股权式合资”,同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处理与WFOE类似,若为“契约式合资”,则可能被视为“税收透明体”,由投资方直接按持股比例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能避免重复征税。记得2019年,我们为一家德国机械制造商提供咨询服务,他们最初计划设立RO作为联络机构,但发现RO不能开展盈利业务,且所有费用需在中国境内缴纳25%企业所得税。我们建议其直接设立WFOE,虽然初期税负略高,但通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税率降至15%)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最终实际税负比RO模式低了8个百分点。

除了组织性质,注册地的选择同样关键。中国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显著差异,比如海南自贸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区域也有类似优惠。2021年,一家新加坡投资公司想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我们对比了上海、深圳和海南三地:上海虽经济发达,但企业所得税率为25%;深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但需满足研发费用占比等硬性指标;海南则直接适用15%的优惠税率,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最终,客户选择了海南,仅企业所得税一项每年就节省了近千万元人民币。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地选择必须与“实际经营地”一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注册”,面临税务风险。

特殊行业的组织形式选择更有讲究。例如,外资进入金融行业,若设立银行或保险公司,需满足较高的注册资本和监管要求,但可享受“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进入教育行业,若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需符合“非营利性”认定条件,且利润不能分配;进入科技行业,设立“研发中心”而非单纯的生产企业,不仅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能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税率15%,且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加喜财税的案例库中,有一家美国生物医药企业,最初设立为生产型WFOE,税负高达25%。我们建议其剥离研发业务,单独设立“研发中心”,并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最终税率降至15%,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升至100%,一年内节税超过2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优化

企业所得税是外资企业税负的“大头”,如何合法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税务筹划的核心环节。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等可享受优惠税率。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是最常用的“节税工具”——需满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条件,认定后税率从25%降至15%。2020年,我们为一家日本电子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客户最初认为“专利数量不足”,但通过梳理“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等核心知识产权,并调整研发费用归集(将部分间接费用合理计入研发项目),最终成功通过认定,当年企业所得税减少12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并非“一劳永逸”,需每年维护研发费用台账和知识产权证明,否则可能被取消资格。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另一项“重磅优惠”。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这一政策对科技型企业尤为重要。例如,一家德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在华WFOE,2022年研发费用支出5000万元,按100%加计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5000万×25%)。实践中,外资企业常遇到的难题是“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比如将生产设备折旧计入研发费用,或研发人员工资与生产人员工资混同。我们建议企业建立“研发项目辅助账”,单独归集研发人员工资、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等,并保留研发立项报告、研发费用分配表等证据链,确保加计扣除经得起税务核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税前扣除,能有效降低企业当期税负。根据政策,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2021年,一家法国化工企业计划购置一批价值3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我们建议其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即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50万元。若分年折旧(按10年直线法),每年只能扣除300万元,节税效果远不如一次性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符合“技术进步”等条件,且后续处置时需进行纳税调整,避免重复扣除。

利用“免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也能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例如,企业持有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2022年,我们为一家美国投资公司提供税务筹划,其持有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取得的股息收入500万元,因该投资公司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股份超过12个月,符合“免税收入”条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该公司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向贫困地区捐赠10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可全额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安排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华工作的外籍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税负直接影响其薪酬吸引力和实际收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83天)需就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83天)仅就中国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纳税。税率方面,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在实践中,外籍个人常因“183天规则”的判定错误,导致多缴个税。例如,一名美国高管2022年在中国境内居住170天,同时境外工作20天,其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若未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则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企业错误将其认定为“居民个人”,就可能造成重复征税。

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外籍个税筹划的关键。根据政策,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1)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3)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例如,一家德国WFOE的高管,每月工资50000元,其中10000元为“住房补贴”、5000元为“子女教育费”,若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如租赁合同、学校收费凭证),这15000元可免征个税,仅35000元需纳税,每月个税减少约3000元。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补贴需“合理且实际发生”,不能虚报冒领,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税并处以罚款。

薪酬结构设计对个税筹划至关重要。将“工资薪金”转化为“福利待遇”,或采用“股权激励”方式,能有效降低外籍个人的税负。例如,一名日本高管年薪100万元,若全部以工资发放,需缴纳个税约25万元(按累进税率计算);若企业为其提供“免费住房”(市场租金每月1.5万元)、“免费通勤车”(每月折算5000元),并将部分工资转化为“股权激励”(假设30万元),则工资部分减少为50万元,加上住房补贴18万元(1.5万×12)、通勤补贴6万元(5000×12),合计74万元需纳税,股权激励在行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若按低于公允价格行权,差额按“工资薪金”纳税),整体税负可降低至18万元左右。2023年,我们为一家韩国电子企业设计高管薪酬方案,通过“股权激励+福利补贴”组合,使高管实际税负降低20%,同时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

“非居民个人”身份的判定和利用,也是外籍个税筹划的重要环节。对于短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如专家、顾问),若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且未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职务,仅就境内支付的部分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例如,一名美国专家来华工作30天,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若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需缴纳个税2万元(10万×(1-20%)×40%-7000);若由境外企业支付,且专家未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职务,则无需在中国缴纳个税。因此,企业在聘请外籍短期人员时,需明确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和雇佣关系,避免因身份判定错误导致多缴个税。

增值税筹划

作为中国流转税的主体,增值税几乎覆盖了外资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其税负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3%(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低税率为9%(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6%(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零税率(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外资企业增值税筹划的核心,在于“选择纳税人身份”“优化进项抵扣”“利用税收优惠”和“合理划分应税项目”。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是增值税筹划的第一步。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13%、9%、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3%的征收率(2023年减按1%),但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对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可自行选择。例如,一家小型外资贸易公司,年销售额400万元,进项税额约30万元。若选择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400万×13%-30万=22万元;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400万×1%=4万元,显然小规模纳税人更划算。但若进项税额较高(如年进项税额50万元),一般纳税人则更优(400万×13%-50万=2万元)。因此,企业需根据“销售额”“进项税额”“客户类型”(若客户为一般纳税人,可能要求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因素,综合选择纳税人身份。

进项税额的“合规抵扣”是增值税筹划的关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满足“真实、合法、有效”的条件,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践中,外资企业常遇到的难题是“进项发票不足”——例如,部分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3%的征收率发票,导致抵扣率低于13%;或部分费用(如咨询费、服务费)无法取得合规发票。2022年,我们为一家美国餐饮连锁企业提供增值税筹划,其食材采购中,约30%来自农户(无法取得发票),导致进项税额不足。我们建议其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合作,由批发市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抵扣9%的进项税),同时建立“农产品采购台账”,保留收购凭证、运输凭证等证据链,最终使进项税额占比从60%提升至75%,每月增值税减少约5万元。此外,企业需注意“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需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避免税务风险。

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例如,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如出口货物、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符合条件的适用零税率。2021年,一家法国软件企业在中国设立WFOE,销售自主研发的ERP系统,我们建议其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当年增值税实际税负为8%,超过3%的部分(5%)实行即征即退,退回增值税约200万元。此外,该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提供技术研发服务,符合“跨境零税率”条件,无需缴纳增值税,进一步降低了税负。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划分,也是增值税筹划的重点。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按企业主营业务适用税率(如企业为货物销售,适用13%税率);兼营行为是指企业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项目,需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例如,一家外资企业既销售设备(13%税率),又提供设备安装服务(9%税率),若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全部按13%纳税,导致安装服务多缴4%的增值税。我们建议企业建立“分别核算”制度,在财务账簿中明确区分货物销售和服务的销售额,并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避免从高纳税。2023年,我们为一家日本机械企业调整业务核算模式,使安装服务部分的增值税税负从13%降至9%,每年节税约80万元。

税收协定应用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中国与各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议,其核心目的是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同时防止逃税避税。截至目前,中国已与10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涵盖了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营业利润等主要所得类型。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合理利用税收协定,能大幅降低跨境税负。例如,根据中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股息优惠税率为10%(若持股比例超过25%,则为5%);利息优惠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优惠税率为10%。而中国国内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一般税率为20%,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显然更具吸引力。

“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的判定是税收协定应用的关键。根据协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营业利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工厂、作业场所、固定场所(如办事处、工作室),以及代理人(非独立代理)活动。例如,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仅从事市场调研和客户联络,未签订销售合同、未直接收取货款,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无需在中国纳税。但若办事处参与了销售合同的签订或履行,则可能构成常设机构,需就利润纳税。2020年,我们为一家德国贸易公司提供税收协定筹划,其办事处原本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通过调整业务范围(仅负责客户接待,不参与合同签订),成功避免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税率应用,是跨境投资节税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国与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上述所得的优惠税率存在差异。例如,中国与美国税收协定规定,股息优惠税率为10%(若控股比例超过25%,则为5%);利息优惠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优惠税率为10%。而中国与日本税收协定规定,股息优惠税率为10%(控股比例超过25%为7%);利息优惠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优惠税率为10%。2022年,一家香港投资公司持有中国境内WFOE30%的股权,取得股息1000万元,若按国内法20%税率,需缴纳200万元企业所得税;若按中港税收协定10%税率,仅需缴纳100万元,节省1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提交“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股权证明、特许权使用合同),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享受。

“受益所有人”原则的遵守,是税收协定优惠的“红线”。根据中国税法,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即对所得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而非仅仅起到“导管公司”的作用。例如,一家BVI公司(避税地公司)持有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取得股息,若BVI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如无员工、无办公场所、无经营决策),则可能被认定为“导管公司”,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按国内法20%税率纳税。2021年,我们为一家新加坡投资公司提供税收协定筹划,其通过香港子公司持有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我们建议香港子公司保留一定的经营决策(如董事会会议、财务报表编制),确保其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最终成功享受10%的股息优惠税率,节税150万元。

转让定价合规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提供资金等业务中,确定的交易价格。由于关联交易双方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交易价格可能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非关联方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交易价格),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转让定价有严格规定,要求关联交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罚款)。因此,转让定价合规是外资企业税务筹划的重中之重。

“独立交易原则”的遵循是转让定价合规的核心。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与非关联方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交易价格一致。常见的独立交易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A)、再销售价格法(RPM)、成本加成法(CPLM)、交易净利润法(TNMM)、利润分割法(PSM)。例如,一家外资WFOE向境外母公司采购原材料,若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原材料价格,则可能被视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2年,我们为一家韩国化工企业提供转让定价合规辅导,其向境外母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价格比市场价高15%,我们建议其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参考非关联方采购价格调整交易价格,避免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当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是合规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国税法,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1)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2)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5亿元;(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亿元。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集团组织结构、财务状况、无形资产情况等)、本地文档(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等)、特殊事项文档(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等)。2021年,我们为一家美国电子企业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其关联交易金额达到15亿元,我们协助其梳理关联交易类型、收集可比公司数据、进行可比性分析,最终顺利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避免了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预约定价安排”(APA)的申请是降低转让定价风险的有效手段。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协议,若实际交易符合APA的规定,税务机关将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PA包括单边APA(仅涉及中国税务机关)、双边APA(涉及中国和对方税务机关)、多边APA(涉及多个税务机关)。例如,一家德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与境外母公司存在大量关联交易,我们建议其申请双边APA,与德国税务机关协商确定交易定价方法,避免未来因转让定价问题产生争议。2023年,该企业成功签署双边APA,确定了“成本加成法”作为关联交易定价方法,有效降低了转让定价风险。

跨境风险管理

随着外资企业跨境业务的日益频繁,跨境税务风险也随之增加。从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到税收优惠申请,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导致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因此,跨境税务风险管理是外资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

“税务登记和申报合规”是跨境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委托代理人从事经营活动,需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若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在每次取得所得时,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践中,外资企业常因“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申报错误”等问题面临风险。例如,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咨询服务,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0万元。我们建议外资企业建立“税务登记台账”,明确办理时限和所需材料(如营业执照、合同、身份证件等),并定期核对申报数据,确保准确无误。

“税务稽查应对”是跨境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时,需保持冷静,积极配合,并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例如,税务机关可能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转让定价”等项目进行核查,企业需提供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费用台账、知识产权证书、关联交易合同等资料。2022年,我们为一家日本电子企业应对税务稽查,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被质疑“归集不规范”,我们协助企业整理研发人员名单、研发项目计划、费用分配表等证据,最终税务机关认可了企业的加计扣除申请,避免了补税罚款。此外,企业若对稽查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避税规则”的规避是跨境税务风险管理的重点。中国税法规定了多种反避税规则,如“一般反避税条款”(不合理商业目的安排,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居民企业设立在低税率国家的受控企业,利润不作分配的,需视同分配计入居民企业所得),“资本弱化规则”(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2:1的部分,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一家中国居民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子公司,将利润保留在子公司不分配,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将子公司的利润视同分配计入居民企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建议外资企业避免“滥用避税地”和“不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确保跨境交易的“商业实质”,降低反避税风险。

总结与前瞻

外国人在中国投资的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综合考虑组织形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收协定、转让定价和跨境风险管理等多个维度。从加喜财税12年的实践经验来看,成功的税务筹划并非“追求最低税负”,而是“在合规前提下实现税负最优化”——既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又要避免因“过度筹划”引发税务风险。例如,某外资企业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虚报研发费用,最终被税务机关取消资格并补税罚款,反而得不偿失;而另一家企业通过合理的组织形式选择和薪酬结构设计,既降低了税负,又提升了员工的满意度,实现了“双赢”。

展望未来,随着中国税收监管的日益数字化(如“金税四期”系统的推广)和国际税收合作的加强(如BEPS包容性框架的落实),外资企业的税务筹划将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例如,“金税四期”通过大数据分析,能自动识别企业的“异常申报”“虚开发票”等行为,企业需更加注重“税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BEPS框架下的“全球最低税”(15%)规则,可能影响跨国企业的利润分配,需重新评估跨境投资架构。因此,外资企业需建立“动态税务筹划”机制,定期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策略,确保税务合规与税负优化。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选择专业的财税服务机构至关重要。加喜商务财税作为深耕财税领域20年的企业,始终以“合规为本、筹划为用”的理念,为外资企业提供定制化的税务解决方案。我们团队拥有12年以上的财税服务经验,熟悉中国税收政策和国际税收规则,已为超过500家外资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税务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等服务,帮助客户降低税负、规避风险。未来,我们将继续关注中国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结合数字化工具,为客户提供更高效、更精准的财税服务,助力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加喜商务财税始终认为,税务筹划是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成功的关键一环。通过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企业不仅能降低税负、提升利润,更能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长期发展。我们将继续以专业的服务和丰富的经验,为外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财税支持,陪伴客户在中国市场的每一步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