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公司注销,税务清算有哪些注意事项?市场监管局如何监管?
## 引言
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企业如航船,有扬帆起航的激情,也有靠岸停泊的必然。股份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载体,其注销不仅是企业生命周期的终点,更是市场主体退出的关键环节。然而,现实中不少企业对注销过程中的税务清算和市场监管缺乏足够认知,轻则导致程序反复、耗时耗力,重则引发税务风险、法律责任,甚至影响股东个人征信。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企业注销量超300万户,其中因税务清算不合规被退回或处罚的比例达15%;而市场监管总局抽查发现,约20%的注销材料存在清算程序瑕疵、信息填报不实等问题。这些数字背后,是企业对“退出规则”的忽视,也是监管部门对市场秩序的守护。
作为在加喜商务财税深耕12年、见证14年企业注册注销历程的老从业者,我见过太多企业因“注销”这道“最后一道坎”栽了跟头——有的因遗漏税款被追缴滞纳金,有的因清算报告不规范被市场监管局“打回重做”,有的甚至因股东责任不清陷入诉讼泥潭。事实上,股份公司注销绝非“关门大吉”那么简单,税务清算涉及税款清缴、发票核销、税务注销等复杂流程,市场监管则聚焦清算合规、材料审查、责任追溯等关键环节。本文将从清算责任界定、税务风险排查、流程合规把控、材料细节审查、监管机制联动、后续责任追溯六个维度,结合实操案例与法规解读,为企业拨开注销迷雾,也为监管部门的履职提供参考。
## 清算责任界定:谁是“第一责任人”?
股份公司注销的核心在于“清算”,而清算的前提是明确“谁来做清算”“对谁负责”。《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然而实践中,清算组的组成、责任边界常成为争议焦点,这也是市场监管局审查的首要环节。
### 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不是“临时小组”而是“法定机构”
清算组并非企业可随意指定的“临时小组”,而是具有法定职责的组织。根据《公司法》第183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若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这意味着,清算组的成立是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注销材料时,会重点核对清算组成员名单是否与股东会决议一致,是否存在“挂名清算”(即仅列名不参与实际清算)的情况。我曾遇到一家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指定由财务经理和两名股东组成清算组,但实际清算工作由财务经理一人包办,两名股东全程未参与,也未在清算报告上签字。市场监管局发现后,以“清算组未依法履行职责”为由驳回注销申请,要求重新组建清算组并公示。这提醒企业:清算组的“名”与“实”必须统一,成员需具备相应履职能力,否则将面临程序瑕疵风险。
### 股东责任边界:清算义务≠清算责任,但“有限责任”有前提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这一前提是股东“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若股东滥用清算权,如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隐匿债权债务、制作虚假清算报告等,则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占比逐年上升。例如,某股份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直接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股东在剩余财产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虽不直接处理债务纠纷,但会对清算报告中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查是否附有债权人通知凭证、债务清偿证明等材料。若发现“未通知债权人”“债务未清偿即分配财产”等情形,将不予通过注销登记,从源头上防范股东滥用清算权。
### 清算义务的履行标准:以“全面、客观、及时”为原则
清算组的义务不仅是“走流程”,更要确保清算结果的“真实可靠”。全面性要求清算范围覆盖公司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和负债;客观性要求清算报告以事实为依据,不得虚构或隐瞒;及时性则要求清算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一般自清算组成立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我曾协助一家制造业股份公司办理注销,该公司因历史遗留问题,存在大量“账外资产”(如股东个人代垫的采购款未入账)。清算组初期未将这些资产纳入清算范围,导致清算报告显示“零资产分配”。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时发现银行流水与账面收支差异巨大,要求补充核实账外资产。最终,该笔资产被纳入清算并用于清偿债务,避免了股东因“遗漏清算财产”被追责。可见,清算义务的履行标准必须严格,任何“打擦边球”的行为都可能埋下风险隐患。
## 税务风险排查:注销前的“最后一道安检”
税务清算是企业注销的“重头戏”,也是风险最高的一环。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到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税种处理不当,都可能导致注销进程受阻,甚至引发税务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税务注销便利化措施的意见》虽简化了注销流程,但对税务合规的要求反而更加严格,强调“应缴尽缴、应退尽退”。企业需从注销前置条件、税款清缴完整性、发票与票款核对、税务申报补正四个维度进行全面排查。
### 税务注销前置条件:先“清税”后“注销”,顺序不可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注销必须先完成“清税申报”,取得《清税证明》,才能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这意味着“税务注销是市场监管注销的前置程序”,两者顺序不可颠倒。实践中,不少企业误以为“可以先交材料再补税务手续”,结果因未取得《清税证明》被市场监管局驳回。我曾遇到一家科技型股份公司,因急于完成注销以进入新项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向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导致材料被退回,耽误了近两个月。税务部门对前置条件的审查非常严格,包括:是否已结清所有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是否存在未结案的税务稽查案件等。任何一项未完成,都无法取得《清税证明》,更谈不上后续的市场监管注销。
### 税款清缴完整性:不只是“大税种”,小税种也不能漏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往往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大税种”,却容易忽略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而这些恰恰是税务风险的“高发区”。例如,某股份公司注销时,清算组仅申报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却忽略了清算过程中产生的“产权转移书据”需缴纳的印花税(税率为0.05%)。税务部门在后续审查中发现了该笔税款,除追缴税款外,还加收了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市场监管部门虽不直接审查小税种清缴情况,但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已包含“所有税款已结清”的声明,若企业存在未缴小税种,税务部门不会出具证明,从而直接影响注销进程。因此,企业需全面梳理纳税情况,特别是清算环节的特定税种(如企业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的增值税等),必要时可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清算报告》,确保“颗粒归仓”。
### 发票与票款核对:“已开发票”与“未开发票”都要管
发票管理是税务清算的重点,包括“已开发票的核销”和“未开发票的处理”两方面。已开发票需确保全部记账、申报纳税,存在丢失、跨期等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如发票存根联、购买方证明等);未开发票(如提前收款未开票、逾期未开票)则需补开发票并申报纳税,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隐匿收入”。我曾协助一家商贸股份公司注销,该公司因客户倒闭,有50万元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且未开发票。清算组认为“钱收不回就不用开票”,结果税务部门认定该笔收入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补缴增值税及附加。最终,企业通过“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减少了损失,但过程十分曲折。市场监管部门虽不直接审核发票,但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会反映发票核销情况,若存在“未按规定开发票”且未补缴税款,税务部门不会通过清税,企业自然无法注销。
### 税务申报补正:清算期间的“汇算清缴”不能省
企业进入清算期后,税务处理从“持续经营”转为“清算所得”,需单独计算清算所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规定扣除的公益金、公积金等。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清算环节仍可能产生“清算所得”(如资产转让收益)。我曾遇到一家股份公司,账面累计亏损500万元,但清算中因设备处置产生800万元收益,最终清算所得为3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若企业忽略清算期间的所得税申报,将被视为“偷税”,面临高额罚款。市场监管部门虽不直接审核清算所得计算,但税务部门的《清税证明》会包含“清算所得税已申报缴纳”的声明,若企业未完成,注销申请将无法推进。因此,企业需特别注意清算期间的税务申报,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避免“因小失大”。
## 清算流程合规:按“剧本”走,别“自作主张”
清算流程的合规性是市场监管部门审查的核心,也是企业避免后续纠纷的关键。从股东会决议通过解散到注销登记完成,每个环节都有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企业不能“想当然”地简化或变通。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清算流程主要包括“解散事由确认—清算组成立—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财产与编制报表—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报告确认”六大步骤,每一步都需“留痕”,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 解散事由:必须“名正言顺”,不能“虚构理由”
公司的解散需有合法事由,包括《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实践中,少数企业为规避债务,虚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申请注销,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零容忍”。我曾协助一家股份公司办理注销,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股东会决议以“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为由解散。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时发现,公司章程中营业期限为“长期有效”,与决议理由矛盾,要求补充说明并修改决议。最终,企业只能以“股东会决议解散”重新走流程,耽误了近一个月。这提醒企业:解散事由必须真实、合法,且与公司章程或实际情况一致,任何“虚构事由”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注销申请被驳回,甚至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清算组成立与公示:“内部决议”+“外部公告”,缺一不可
清算组成立需满足“内部程序合法”和“外部公示到位”两个条件。内部程序上,股份有限公司需由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并在决议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外部公示上,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需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全国性报纸或省级以上报纸)。实践中,企业常犯的错误是“只通知不公告”或“公告时间不足60天”。例如,某股份公司仅通过电话通知了5家大额债权人,未在报纸上公告,也未向其他债权人发出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时发现,清算报告中未附《债权公告》报纸原件和《债权人通知回执》,要求补充公示材料。最终,企业重新公告60天后才通过审查。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报纸需选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可的媒体,公告需保留报纸原件(含日期、版面、公告内容),这些材料都是市场监管部门审查的重点。
### 财产清理与分配:“先偿债后分配”,顺序不能乱
清算财产的分配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规定的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这一顺序是“硬性规定”,任何“先分后偿”或“只分不偿”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清算无效。我曾遇到一家股份公司,清算组在未清偿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剩余财产全部分配给股东,银行发现后向市场监管局举报。市场监管局立即中止注销程序,要求清算组追回已分配财产用于偿债,最终股东不仅拿不到钱,还因“妨碍清算”被罚款。此外,剩余财产分配需遵循“股权比例”原则,除非全体股东同意 otherwise,否则不得擅自向个别股东倾斜。市场监管部门虽不直接审查分配比例的合理性,但会对“分配前的债务清偿情况”进行重点核查,若发现“未清偿债务即分配财产”,将直接驳回注销申请。
### 清算报告确认:“股东签字”+“备案”,形式与内容并重
清算报告是清算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审查的核心材料。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报告需包含“清算组组成情况”“清算程序”“债权债务处理情况”“财产分配情况”等内容,并由清算组成员签字确认(股份有限公司需由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实践中,企业常因“清算报告内容不完整”“签字人不符合资格”等问题被退回。例如,某股份公司的清算报告由清算组盖章,但无清算组成员签字;另一份清算报告未附“资产评估报告”和“债务清偿凭证”,无法证明财产清理的真实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材料后,才通过审查。此外,清算报告需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原则上不得修改,若发现内容不实,企业需重新清算并出具报告。因此,企业需高度重视清算报告的编制,确保内容真实、完整,签字合规,避免“小报告”引发“大麻烦”。
## 注销材料审查:细节决定“生死”
市场监管部门对注销材料的审查遵循“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即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基本要求,关键材料还需体现“合规性”和“真实性”。实践中,不少企业因“细节疏忽”导致材料被退回,如签字盖章不全、证明材料缺失、信息填报矛盾等。作为从业14年的“老注册”,我总结出“材料审查三原则”:齐全性(不缺项)、一致性(不矛盾)、规范性(不随意)。以下从核心材料清单、信息一致性、证明文件效力三个维度,拆解材料审查的“避坑指南”。
### 核心材料清单:“必选项”不能少,“可选项”要备齐
股份公司注销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核心材料包括:《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报纸公告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其中,《清税证明》是“硬通货”,无此证明一切免谈;《清算报告》是“主心骨”,需体现清算全貌;《报纸公告原件》是“护身符”,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我曾遇到一家股份公司,因《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未及时补办就提交注销申请,市场监管局要求“先补照再注销”,导致流程延误1个月。此外,若公司有分支机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证明;若公司有对外投资,还需提交投资清算的说明材料。这些“可选项”虽非必须,但缺失可能影响审查效率。因此,企业需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咨询材料清单,逐一核对,确保“必选项”不缺,“可选项”不漏。
### 信息一致性:“表里如一”,不能“自相矛盾”
注销材料中的信息需保持一致,不能“前后矛盾”。例如,《股东会决议》中的解散日期需与清算组成立日期一致(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报告》中的“清算财产总额”需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一致(扣除清算费用后);《清税证明》中的“纳税人识别号”需与《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我曾协助一家股份公司办理注销,因《股东会决议》中的解散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而清算组成立日期为“2023年2月20日”(超过15日),市场监管局认为“程序违法”,要求重新出具决议。最终,企业股东会重新召开,调整日期后才通过审查。信息一致性看似是“小事”,实则是“程序合规”的直接体现,任何矛盾都可能被认定为“材料不实”,导致申请被驳回。因此,企业在提交材料前需反复核对,确保“表里如一”。
### 证明文件效力:“原件优先”,复印件要“合规”
注销材料中的证明文件需优先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字或公司盖章。例如,《债权人通知回执》需提供原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确认);《银行流水》需提供银行盖章的流水原件;《资产评估报告》需提供评估机构盖章的原件。我曾遇到一家股份公司,因《债权人通知回执》丢失,仅提供复印件且未注明“与原件一致”,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债权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否则不予受理。此外,部分证明文件有“有效期”,如《清税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有效期需重新开具;《报纸公告》需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提交(即公告需在清算组成立后60日内完成,提交注销申请时需在公告后60日内)。这些“细节要求”虽不复杂,但企业若不重视,很容易“功亏一篑”。
## 监管机制联动:多部门“攥指成拳”
股份公司注销涉及市场监管、税务、法院、人社等多个部门,单一部门的监管难以覆盖全流程风险。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日益完善,形成了“事前预警、事中联查、事后追溯”的全链条监管体系。这种“联动监管”模式,既提高了注销效率,也防范了“虚假注销”“恶意注销”等风险。以下从信息共享机制、抽查联查机制、信用约束机制三个维度,解读市场监管局的“监管组合拳”。
### 信息共享机制:“数据跑路”代替“企业跑腿”
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已建立“企业注销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注销申请时,可通过系统实时查询企业的税务状态(是否已清税、是否存在欠税等);税务部门在出具《清税证明》时,也会将信息同步至市场监管系统。此外,与人社部门共享“社保缴纳信息”,与法院共享“涉诉信息”,确保企业无“欠薪未缴”“未结案件”等情形。我曾见证一个案例:某股份公司在向市场监管局提交注销申请后,系统显示其“存在社保欠费记录”,市场监管局立即暂停办理,并推送至人社部门。企业补缴社保后,系统状态更新,才得以继续注销。这种“数据跑路”机制,避免了企业“多头提交材料”,也监管部门“实时掌握风险”,极大提高了监管效率。未来,随着“一网通办”平台的完善,信息共享的范围还将扩大,企业注销将更加便捷,但“合规门槛”也将同步提高。
### 抽查联查机制:“双随机一公开”堵住“监管漏洞”
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税务、人社等部门,对注销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核查“清算程序是否合规”“税务是否清缴”“债务是否处理”等事项。抽查比例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确定:信用良好的企业抽查比例较低(约5%),存在异常记录的企业抽查比例较高(可达20%以上)。我曾协助一家股份公司通过注销审查,但因该公司曾因“地址异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为“抽查对象”,要求补充提交“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债务清偿证明”。最终,企业通过抽查顺利注销,但也耗费了额外时间。这提示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信用记录”会影响注销时的监管力度,唯有“合规经营”,才能在注销时“少打扰”。
### 信用约束机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对在注销过程中存在“虚假清算”“恶意逃债”等行为的企业及其股东,市场监管部门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实施信用约束:限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例如,某股份公司股东在清算中隐匿100万元资产,被债权人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将该股东列入“失信名单”,其名下其他企业的融资申请也因此被拒。信用约束机制的“威慑力”极大,倒逼企业规范注销行为。作为从业者,我常说:“注销不是‘终点站’,而是‘信用加油站’——合规注销,企业‘全身而退’;失信注销,股东‘终身受限’。”
## 后续责任追溯:“关门”不等于“了事”
不少企业认为,一旦完成注销登记,就与公司“再无瓜葛”,这种“一销了之”的想法大错特错。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注销后,若存在“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清算报告虚假”“逃避债务”等情形,债权人仍可起诉股东要求承担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也可对注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甚至“恢复公司登记”。这种“后续责任追溯”,既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 股东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不是“挡箭牌”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若股东存在以下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因清算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债务未清偿;制作虚假清算报告分配财产。例如,某股份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发现公司有50万元应收账款未收回,遂起诉股东。法院审理认为,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未核实应收账款真实性,导致公司财产流失,判决股东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虽不直接处理此类纠纷,但会在注销审查中通过“清算报告真实性核查”防范风险,若发现“虚假清算”,会不予注销登记,避免股东“脱责”。
### 清算组成员责任:“履职不当”需“担责”
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需勤勉尽责,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时,未发现股东占用的20万元资金(股东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抽逃资本),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起诉清算组后,法院判决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对清算组成员责任的审查,主要体现在“清算报告真实性”和“履职记录”上,若清算组成员未在报告中说明“抽逃资本”等异常情况,可能被认定为“未勤勉尽责”,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市场禁入)。
### 注销后的“恢复登记”:“虚假注销”可“撤销”
对于通过“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失信名单”。例如,某股份公司为逃避债务,虚构“公司章程营业期限届满”的解散事由,办理注销后被债权人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撤销了注销登记,恢复公司主体资格,并对公司处以罚款。这种“恢复登记”机制,堵住了“虚假注销”的漏洞,确保“该注销的注销,不该注销的不注销”。作为从业者,我提醒企业:注销登记具有“公信力”,但“公信力”不保护“违法行为”,任何试图通过注销“逃废债”的行为,都将面临“卷土重来”的风险。
## 总结与前瞻:规范注销,让“退出”更安心
股份公司注销是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定程序,税务清算和市场监管是其中的两大核心环节。本文从清算责任界定、税务风险排查、流程合规把控、材料细节审查、监管机制联动、后续责任追溯六个维度,系统梳理了注销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监管要点。核心结论可概括为三点:一是“责任明确是前提”,清算组、股东需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避免“责任真空”;二是“合规操作是关键”,税务清算和注销流程需严格遵循法规,不“打擦边球”;三是“协同监管是保障”,多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既提高效率,又防范风险。
作为加喜商务财税的专业人士,我见证过太多企业因“注销不规范”而付出惨痛代价,也帮助过许多企业通过“合规注销”顺利“转身”。在此,我想对企业说:注销不是“终点”,而是“新起点”——规范注销,是对企业过往的“负责”,也是对未来的“负责”;对监管部门说:在“放管服”改革中,既要“放得开”,也要“管得住”,通过“智慧监管”让“合规者便利”“违规者受限”。
未来,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股份公司注销或将呈现“线上化、智能化、标准化”趋势:税务清算可通过“智能财税系统”自动生成清算报告;注销登记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全流程线上办理;监管可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风险预警”。但无论技术如何进步,“合规”始终是注销的“生命线”。唯有企业主动规范、精准监管、社会共治,才能让股份公司注销这一“市场退出机制”更加顺畅、高效,为市场经济注入“活水”与“活力”。
## 加喜商务财税见解总结
在14年的企业注销服务实践中,加喜商务财税深刻体会到,股份公司注销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全身而退”。我们始终秉持“事前预防、事中把控、事后追溯”的服务理念,帮助企业梳理税务清算风险点(如税款遗漏、发票核销),优化清算流程(如公告渠道选择、材料清单编制),规避监管雷区(如清算报告瑕疵、信息不一致)。我们相信,专业的注销服务不仅能为企业节省时间、降低风险,更能让企业负责人“睡得安稳”。未来,加喜商务财税将持续深耕注销领域,结合数字化工具与专业经验,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链条”的注销解决方案,助力企业规范退出、轻装上阵。